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202502-17

商标混淆误认: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最高法行再286号)

【案情】
针对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9758664号“HASTENS海丝腾”诉争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8]第7999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维持了诉争商标。哈斯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哈斯腾公司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6月28日做出判决,认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诉争商标与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海丝腾”、“HASTENS”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宣告无效,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要点】
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应当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本案中,引证商标涉及的“海丝腾”和“HASTENS”由臆造性文字或字母组合构成,无固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由中文“海丝腾”和“HASTENS”上下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的相关要素完全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虽有差别,但“服装、帽子”等商品的原材料一般为纺织织物,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性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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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应对批量商标维权,不侵权抗辩斩获全胜!

近日,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成功助力知名美术用品企业在应对一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中斩获全胜,所有终审判决均认定我所当事人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该系列案中,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对我所客户的数十家经销商的中文标识使用行为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意图通过批量维权获取利益。这些诉讼数量庞大、地域广泛,严重干扰了客户及其经销商的正常业务运营。

 

我所迅速组建办案团队,代表客户及其经销商全面应诉,以不构成混淆为核心观点进行不侵权抗辩,力求在各地法院获得一致判决。办案团队搜集了大量的公众认知证据,并深入剖析对方提交的使用证据,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原告商标显著性弱、知名度低,其保护范围和强度均应受到相应限制。同时,办案团队还提交了我方当事人使用标识的相关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使用该标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且相关品牌在中国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前期部分一审案件败诉的情况下,办案团队全面分析梳理各法院观点和案件整体进展,坚定执行既定诉讼策略。最终,经过办案团队不懈努力,所有终审判决均一致认定,我方当事人不存在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其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系列案件的全面胜利充分维护了我所客户及其全国范围内数十家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办案团队成员为施扬、付磊、杜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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