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202608-21

规制恶意摹仿注册商标!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知名国企维权,赢得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近日,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简称“贸促会专商所”)代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建”)作为上诉人成功赢得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成为贸促会专商所办理的又一起商标典型案例,有力帮助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国有无形资产、规制同业恶意摹仿注册行为。

中国铁建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特大型建筑企业,其商标长期广泛使用于第 37类建筑服务,多次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具备极高市场知名度,属于重要国有无形资产。第三人ZHAD公司系建筑行业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了黑白图文商标,核定服务为第37类建筑、第35类商业项目管理、第38类信息传送等。中国铁建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构成近似,认定无效宣告不成立。二审阶段,贸促会专商所承办团队对第三人实际使用证据办理认证,紧扣其同业经营者身份深挖主观攀附恶意,继续强调第三人在实际商业使用中改换核定商标配色为,故意傍靠引证商标的网格线、颜色组合方式、首字母,复刻引证商标的视觉效果,刻意攀附中国铁建商誉,并增补在先驰名认定文书、近年企业营收数据、重大工程荣誉及主流媒体报道等证据。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要观点,认定ZHAD公司在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时故意傍靠引证商标,使得诉争商标在视觉效果上与引标商标高度近似,极易产生混淆、误认。由此实现本诉争案件在二审改判,我所代理中国铁建赢得案件。

本案明确了商标近似应结合商标实际使用形态、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被诉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行为人注册黑白商标,实际使用时刻意改色复刻他人知名商标核心视觉特征的,可认定构成商标近似,为同类案件证据组织与裁判思路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充分体现我所处理重大国企商标疑难案件的专业能力。

本案办理团队成员为王亦非、孙雨溪、姜鑫红。办案过程中,专商所团队立足国企维权需求,精准把握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同时将防范国有无形资产流失、规范基建行业市场竞争秩序、规避行业公共安全风险融入论证说理,构建多层级论证体系,有力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品牌商誉。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即将迎来从事知识产权工作70周年,积累了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凭借精准的策略制定与扎实的服务能力,成功捍卫客户权益。未来,贸促会专商所将继续传承优良传统,“守护智慧,创造价值”,以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数智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标准,全力为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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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判赔金额高达1002万元人民币!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助力德国知名利口酒公司赢得胜诉判决

近日,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贸促会专商所)代理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即德国野格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与被告某格食品有限公司、孙某、营某某、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野格啤酒案),赢得胜诉判决。经过一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且依法对其中两个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斯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2万元人民币。

原告马斯特公司即德国野格公司,有140余年的悠久历史,是德国知名的野格(Jägermeister)利口酒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被告生产销售多款野格啤酒,在野格啤酒的罐体及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野格”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委托贸促会专商所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某格食品有限公司、孙某、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马斯特公司“野格”和“JÄGERMEISTER”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某格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包含“野格”“YEGE”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其他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2万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但,二审法院仅对一审判决的个别判项予以变更,对个别被告应承担的连带赔偿数额予以调整,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侵权事实的认定,完全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1002万元人民币的判赔金额。
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提交了500余页的财务报表,以证明其侵权获利少,在生产被诉侵权商品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贸促会专商所办案团队仔细翻阅并认真核对其财务报表等证据,整理制作出50余页的反驳列表,在有限的质证期限内,对其财务报表等证据认真予以质证,找出其财务报表的漏洞和自相矛盾之处,并撰写了富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提交二审法院。最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对该上诉人的二审证据不予采信。

在野格啤酒案的整个办案过程中,贸促会专商所办案团队积极搜集证据,提交了大量有效的证据,形成完整且清晰的证据链。贸促会专商所办案团队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挖掘细节,将恶意侵权的自然人孙某列为被告,并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自然人被告孙某构成共同侵权,并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认定被告孙某、某格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法院今后认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提供了具体认定方法和路径,对商标民事案件中“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认定具有重大参考价值。本案判决对恶意侵权的自然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对其他类似案件也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本案办案团队成员是褚福海、霍爱民。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即将迎来从事知识产权工作70周年,积累了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凭借精准的策略制定与扎实的服务能力,成功捍卫客户权益。未来,贸促会专商所将继续传承优良传统,“守护智慧,创造价值”,以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数智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标准,全力为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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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成功代理两重审案件,助力德国知名利口酒公司“JÄGERMEISTER”商标在中国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贸促会专商所”)代理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即德国野格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一”)中,一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告“野格”商标和“JÄGERMEISTER”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送达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同时,在原告马斯特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二”)中,一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审理认定原告“野格”商标和“JÄGERMEISTER”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马斯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送到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一和案二同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涉及的被诉侵权商品均是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共计判赔金额300万元人民币,故上述两案统称为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在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原告马斯特公司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和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原告马斯特公司“JÄGERMEISTER”商标在中国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也是原告马斯特公司“野格”商标在中国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均系发回重审案件。在商标民事诉讼中,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极为罕见。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商标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比例的精确统计数据,也没有2023年商标民事案件中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统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32,055件,其中,仅有2件被发回重审,在当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占比仅0.006%。发回重审的商标民事案件其数量之少,略见一斑。

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被发回重审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原一审程序违法,而是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涉及的证据数量庞大,涉及的被告多,案件事实认定错综复杂,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难点。该两个案件时间跨度长,从首次立案到最终获得有利判决,前后共经历了6年,历经11次开庭审理。

本案办案团队成员是褚福海、霍爱民。在办案过程中,贸促会专商所办案团队认真负责、持之以恒,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卓越的专业素养,赢得了有利判决,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自1957年启程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开拓者、实践者和受益者,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闪亮名片。70年,我们薪火相传,步履不停;70年,我们务实担当,笃行不怠。未来,贸促会专商所将继续传承优良传统,“守护智慧,创造价值”,以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数智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标准,全力为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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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成功遏制恶意抢注!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德国知名五金企业商标维权胜诉

由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简称“贸促会专商所”)代理的德国知名五金配件企业商标维权案迎来胜诉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三人申请注册的“HIDSHI”商标构成对该公司核心商标的恶意攀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裁定,成功阻止针对客户核心商标的恶意抢注,有力维护了该公司的商誉与市场权益。

本案中,诉争商标“HIDSHI”于2015年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金属铰链、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且该商标注册已满五年,超出了相对理由条款规定的五年无效期限。在诉讼阶段,贸促会专商所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制定诉讼策略。针对诉争商标注册已满五年、第三人名下商标数量有限等客观情况,我所重点从关键维度搭建完整论证体系,完整还原第三人刻意摹仿、持续 “傍名牌” 的恶意行为链条。

法院采纳了庭审中我所阐述的意见,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依法应予宣告无效。本案突破了商标注册已满五年、第三人名下商标数量较少等限制,明确对于持续攀附知名主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可以适用绝对无效条款予以规制,为品牌方打击长期、隐蔽的傍名牌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即将迎来从事知识产权服务70周年,积累了办理商标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凭借精准的策略制定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捍卫了客户核心商标权益,再次展现了在复杂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实力。未来,贸促会专商所将继续传承优良传统,“守护智慧,创造价值”,以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标准,全力为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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