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贸促会专商所”)代理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即德国野格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一”)中,一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告“野格”商标和“JÄGERMEISTER”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送达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同时,在原告马斯特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二”)中,一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审理认定原告“野格”商标和“JÄGERMEISTER”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马斯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送到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一和案二同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涉及的被诉侵权商品均是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共计判赔金额300万元人民币,故上述两案统称为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在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原告马斯特公司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和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原告马斯特公司“JÄGERMEISTER”商标在中国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也是原告马斯特公司“野格”商标在中国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均系发回重审案件。在商标民事诉讼中,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极为罕见。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商标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比例的精确统计数据,也没有2023年商标民事案件中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统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32,055件,其中,仅有2件被发回重审,在当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占比仅0.006%。发回重审的商标民事案件其数量之少,略见一斑。
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被发回重审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原一审程序违法,而是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涉及的证据数量庞大,涉及的被告多,案件事实认定错综复杂,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难点。该两个案件时间跨度长,从首次立案到最终获得有利判决,前后共经历了6年,历经11次开庭审理。
本案办案团队成员是褚福海、霍爱民。在办案过程中,贸促会专商所办案团队认真负责、持之以恒,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卓越的专业素养,赢得了有利判决,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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