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202505-23

应对批量商标维权,不侵权抗辩斩获全胜!

近日,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成功助力知名美术用品企业在应对一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中斩获全胜,所有终审判决均认定我所当事人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该系列案中,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对我所客户的数十家经销商的中文标识使用行为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意图通过批量维权获取利益。这些诉讼数量庞大、地域广泛,严重干扰了客户及其经销商的正常业务运营。

我所迅速组建办案团队,代表客户及其经销商全面应诉,以不构成混淆为核心观点进行不侵权抗辩,力求在各地法院获得一致判决。

办案团队搜集了大量的公众认知证据,并深入剖析对方提交的使用证据,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原告商标显著性弱、知名度低,其保护范围和强度均应受到相应限制。同时,办案团队还提交了我方当事人使用标识的相关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使用该标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且相关品牌在中国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前期部分一审案件败诉的情况下,办案团队全面分析梳理各法院观点和案件整体进展,坚定执行既定诉讼策略。最终,经过办案团队不懈努力,所有终审判决均一致认定,我方当事人不存在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其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这一系列案件的全面胜利充分维护了我所客户及其全国范围内数十家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办案团队成员为施扬、付磊、杜淳。

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拥有办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丰富经验,凭借专业与敬业,维护客户权益,赢得客户信任。我们始终扎实践行“守护智慧、创造价值”的初心使命,不断精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行业领先、可依赖且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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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行政诉讼案入选“北京法院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5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北京法院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由贸促会专商所办理的(2024)京行终1232号“燃洛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成功入选十大案例。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判断的典型案例。诉争商标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并作出不再实施侵害他人知名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承诺后,仍然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应当认定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本案的审理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有益补充,对于打击恶意注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贸促专商点评】

在这起案件中,我所代理德国“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所有人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注册第27265769号“燃洛克”商标(第32类)向法院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虽然诉争商标与客户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并未构成近似,但是,诉争商标所有人在生产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与客户标识有驰名商标利口酒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主观恶意明显。此外,在工商部门此前对诉争商标所有人任监事的某公司进行的查处活动中,诉争商标所有人承诺今后不从事经营生产与客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类似产品、不申请与客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然而,诉争商标所有人在作出承诺后,依然未停止商标抢注和侵权行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本案的办案团队成员为我所国际商标处赵玲处长和资深商标代理人王芳,该案不仅成功捍卫了客户的商标权益,更彰显了我国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拥有办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经验,凭借专业与敬业,维护客户权益,赢得客户信任。我们始终践行“守护智慧、创造价值”的初心使命,不断精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行业领先、可依赖且具有前瞻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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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专商所代理案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2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评选产生“2024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5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专商所代理投诉的非法改装假冒“劳斯莱斯银云”汽车用于婚车租赁服务系列案件成功入选。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出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定性问题。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六)项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六种商标侵权行为,第(七)项将立法时尚不能预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作概括性规定。本案明确了出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辆用于租赁服务谋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行为,而非终端消费者。当事人涉案车辆上完整保留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其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宣传,多次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辆标注为“劳斯莱斯银云”,并放置多张侵权车辆图片以招揽婚车租赁客户。而涉案商标又是承租人选择租赁标的、达成租车交易的重要因素。在侵权车辆的租用过程中,侵权标识直接附着于涉案车辆的车头、车身、轮毂等多处显著位置,足以造成消费者对此发生混淆和误认,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涉案车辆为劳斯莱斯银云汽车或者与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涉案当事人出租侵权车辆的违法经营行为长达多年,是对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持续侵害,不仅容易导致承租人对车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挤压了商标权利人的销售空间和交易机会,同时也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等利益。

贸促专商点评

专商所代表宝马公司及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协助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办该案件。涉案车辆车头的金马车标被当事人替换成劳斯莱斯欢庆女神“”车标,车身、轮毂盖处均贴有“”和“”劳斯莱斯商标。侵权人将车辆冒充“劳斯莱斯”银云型号车辆作为婚车对外提供租车服务,并在相关网络平台对外宣传。上海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多家婚车租赁公司突击检查,查获多份“劳斯莱斯”婚车租赁合同及5辆涉嫌假冒“劳斯莱斯”银云型号机车,并对系列案件中的15家涉案当事人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本案中,专商所办案人员代表宝马公司及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查处请求,与权利人及执法人员多次探讨外观设计、商标权及著作权侵权的可行性,帮助执法人员厘清劳斯莱斯相关商标权属关系,协调权利人辨认鉴别涉案车辆并向执法机关出具鉴定报告,收集整理大量“劳斯莱斯银云”汽车知名度证据。在系列案件成功查办后,专商所办案人员陪同劳斯莱斯中国区负责人和宝马中国品牌保护部门负责人拜访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参与交流座谈会,对上海执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效表示感谢。


专商所办案人员陪同劳斯莱斯中国区负责人和宝马中国品牌保护部门负责人参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座谈会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拥有办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经验,凭借专业与敬业,维护客户权益,赢得客户信任。我们始终践行“守护智慧、创造价值”的初心使命,不断精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行业领先、可依赖且具有前瞻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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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商标混淆误认: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最高法行再286号)

【案情】
针对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9758664号“HASTENS海丝腾”诉争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8]第7999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维持了诉争商标。哈斯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哈斯腾公司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6月28日做出判决,认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诉争商标与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海丝腾”、“HASTENS”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宣告无效,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要点】
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应当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本案中,引证商标涉及的“海丝腾”和“HASTENS”由臆造性文字或字母组合构成,无固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由中文“海丝腾”和“HASTENS”上下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的相关要素完全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虽有差别,但“服装、帽子”等商品的原材料一般为纺织织物,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性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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