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202305-11

外观设计的相似性: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 ((2010)行提字第3号)

【案情】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是第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河北新凯汽车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合案审查后于2006年3月7 日作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与日本国外观设计公报 JP1004783(“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技研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第8105号决定。本田技研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认定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遂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一、二审判决。 

【要点】

诉争类型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诉争类型汽车的特点,权衡诸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本案诉争的汽车类型而言,因此类汽车的外形轮廓都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 

{/ftwcm: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