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我们收到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至此,持续了两年零四个月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取得了终审的胜利。
案件始于2009年初,委托人株式会社岛野发现被告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第97109985.5号、名称为“一种自行车的变档装置”的发明专利权,遂委托我所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取得的涉案产品进行侵权分析。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在天津市设有办事处,因此,于2009年12月14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前取证过程中,尽管对方非常警觉并处处提防,我方代理人仍然通过精心部署、全面搜集以及机智灵敏的临场应变取得了被告在多次展会上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在其天津办事处许诺销售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以及在其网站上介绍其天津办事处并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等证据。我方代理人还凭借丰富的代理经验,事先请求了适格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进行了技术鉴定,取得了由该鉴定中心出具的确认二者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且在开庭时,邀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回答被告和法官提出的技术问题,从而使涉案专利技术方面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证明。同时,在一、二审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我方代理人就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证,对于对方代理人在庭审过程及书面答辩状和上诉状中针对我方提出的证据和论述进行的激烈抗辩,我方代理人依据取得的确凿证据,结合对全面覆盖原则的精准把握和理解,逐一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充分认可我方提交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构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涉案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删除宣传材料和网站上的侵权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获得本案终审胜利之后,委托人对我方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随后,在我方的积极斡旋下,在4月底于上海举办的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上,被告已经停止了对涉案侵权产品的展示和许诺销售,并对其产品宣传册中涉及涉案侵权产品的内容进行遮盖。至此,该案不仅取得了诉讼胜利,也已经取得了有效抑制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