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所收到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第162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涉及专利号为ZL200520122330.4,名称为电机过载保护器的专利。该决定书认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至此,我所又成功为客户取得了一件无效案件的胜利。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所代理人团队仔细研究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始终保持与客户的及时、有效沟通,使得客户不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满意,而且由于整个案件一直如案件预计的情况进行,让客户案件进展过程中始终保持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