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专项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8件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由我所代理人赵玲办理的(2016)京73行初4965号“埃索黄金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入选抢注驰名商标类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遏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在本案中明确如下规则:1.如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则首先运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规制;2.驰名商标的认定坚持按需认定的原则,如诉争商标的注册系对他人构成在先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则在综合考虑两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基础上,运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引证商标予以跨类保护。3.大量申请注册复制、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度较高或独创性较强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并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一款规定,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