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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传红所长接受汤森路透ALB采访,就新《专利法》对产业及专利保护的影响作出阐述

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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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中国《专利法》在上次修订12年后迎来了第四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惩罚性规定,同时新增专利链接制度、强化诉前行为保全及行政保护手段等。伴随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中国专利保护也将迈入新纪元。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龙传红所长近日接受汤森路透ALB采访并就此进行了阐述。

中国时隔12年终于再次修订了《专利法》。您如何解读这次《专利法》修改的国内及国际背景?

从中国建立专利制度以来,《专利法》的前三次修改基本上保持了每8年一次的节奏,但是,第四次修改与上一次修改时隔了12年。回顾从2008年至今的这12年中,国内和国际的经济环境、创新环境、竞争态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专利法》在其修改过程中,也紧跟时代变化的步伐,面向新形势、满足新要求、解决新问题、应对新挑战。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效果进行了检查,检查认为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公共和市场服务能力不强。在这个背景下,《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研究准备工作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一个目的就是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些问题。

我国当前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是我国经济发展到新阶段以后提出的内在需求,这次修改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技术研发成果,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从国际视角来看,2020年初中美签订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其中第一章就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此次《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也体现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新法增加了哪些原本不在第三版《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内的新专利类型?

从专利类型角度讲,新《专利法》仍然是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但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新法对其内涵进行了一定的扩充。

新《专利法》修改了第二条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这一修改满足了创新主体的需求,弥补了之前外观设计整体保护的局限,符合知识产权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

预计哪些行业将重点受到新《专利法》的影响?为何新法特别强调了对于医药行业专利的保护,具体又引入了哪些保护措施?

预计受新《专利法》影响最大的行业是医药行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可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将要长期坚持的重要战略。

我国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创业方兴未艾,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但总体上看,我国药品创新支撑不够,上市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为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其中加强专利保护是重要一环,提出了探索建立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相关制度的要求。

新药研发投入高、产出低,风险高、成功率低、研发周期长、专利数少,对专利保护具有独一无二的高度依赖性。药品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例远远高于全部行业的平均值,每个新化学药的研发投入在2010年就高达25亿美元,而研发产出比在各个行业中是最低的,1995-2007年总体临床试验成功率平均仅为约12%,从药物发现到获得上市审批可达14.5年,且与智能手机等领域一个产品动辄有数百个、几千个专利不同,每个药品的专利数量平均只有几个。因此,医药行业对专利保护高度依赖,可以说没有有效的专利保护就没有医药创新,这就是为什么新《专利法》特别强调对于医药行业专利保护的原因。

新法加强医药行业专利保护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二是新增了药品专利早期纠纷解决机制。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为: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之所以引入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是因为不同于其他商品,药品上市需要经历漫长的新药开发、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过程,一款新药从开发到最后获批上市,一般需要数年至十多年的时间,这就使得药品专利实际有效保护期明显缩短,药品专利权人难以在专利期内获得足够的投资回报,使药品专利失去了应有的创新激励作用。

药品专利早期纠纷解决机制,亦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指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药品审批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进行关联,尽早在仿制药审批过程中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上市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风险。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立很好地补齐了现有制度的短板,标志着我国医药专利保护的全面加强,必将激励国内新药研发相关机构加强长期投资,促进医药创新蓬勃发展。

新法如何强化了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伴随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部分企业的知产部门开始从“支出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利用诉讼获得收益。新法是否为企业提供了更多机会?您有何建议?

新法中对于惩罚故意侵权行为做出的最重要措施在于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与此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上述举措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在专利维权方面长期存在的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明显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上述两方面的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专利权的态度和决心,有效提高了专利侵权成本,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法》的法律威慑力。

随着专利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势必鼓励更多的企业主动维权,有的创新主体也会试图通过诉讼获得收益。我们相信新法的施行会为更多长期重视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提供机会,从而唤醒“沉睡”的专利。当然,企业应该合法行使权利,避免滥用专利权。专利作为保护企业创新的利器,其行使应当为企业的商业利益服务,在起诉前企业应明确诉讼目的、规划好诉讼策略。同时,为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企业也可以采用非诉的方式促进转化运用,包括许可、转让、构建专利池等运营方式。

另外,随着权利人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获利预期的增加,可能会引起NPE挑起的专利诉讼的增加。如何处理NPE作为原告的侵权诉讼、如何平衡各类型权利人、技术实施主体以及公众的利益,将是是新法实施后值得研究的课题。

新法中的哪些内容可能会给专利代理机构和律所带来新业务机会?

新法的确能为专利代理机构和律所带来一些新的业务机会。最显而易见的可能就是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关业务,从局部外观的权利获得以及权利行使对于专利代理机构和律所都能带来新的业务机会。当然,与局部外观设计相关的行政和司法实践目前可以说还是空白,有许多新的实际问题需要逐步解决。

新《专利法》带来的另一项新业务就是利用《海牙协定》途径向海外申请外观设计。虽然从新法的字面上看不出相关规定,但将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从10年延长到15年正是我国在为加入《海牙协定》做准备。目前出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也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如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此次受新法影响最大的行业可能是医药行业。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以及专利链接制度必然会给专利代理机构和律所带来新的业务机会,同时也对专利代理机构和律所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尤其是专利链接制度,首先,该制度预计会使得目前已经是热点的、药品相关专利的无效案件数量增加;其次,该制度建立了一项新的争议案由,由其产生的司法诉讼以及行政裁决则属于全新的业务。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也为专利代理机构和律所向客户提供全链条的服务提供了机会。

最后,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的增加、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专利侵权赔偿证据举证责任的转移会使得权利人更愿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对赔偿额有更高的期望。可以预期,新法实施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这也给专利代理机构和律所带来新的业务机会。权利人希望专业服务机构能够利用新法为其带来更大的利益,而被控侵权人也希望专业的服务机构能够在新法的框架下帮助其尽可能减轻其责任。专利侵权诉讼虽然不是新业务,但新法的出台则在这项传统业务上为各个专利代理机构和律所提出了新的挑战。

除了以上这些以外,对于例如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等新的制度,也会给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所带来新的业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