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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K商标再审案庭审纪实

时间: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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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6-08-04 09:00

审判长:李剑

助理审判员:宋淑华

助理审判员:吴蓉

再审申请人:YKK株式会社

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瑞安市力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到庭)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27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裁定提审本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分别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相关的判决和裁定。

理由和依据:

YKK株式会社拥有1979年8月15日获得注册引证商标第97042号“YKK”商标,1998年7月14日获得注册第1190591号“YKK”注册商标,两商标均为文字商标。

通过持续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了较高的知名度,再审申请人商品销售区域遍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即2004年3月23日之前在第26类拉链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媒体广泛的公开报道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且上述两商标驰名的事实已6次被商评委、法院在先生效判决所确认。

被异议第3974688号“YKK”商标亦为文字商标,于2004年3月23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项目上。

虽然该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拉链”类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是,在先引证商标“YKK”是具有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且实际业务范围早已延伸到汽车配件相关领域,其驰名度相应辐射到了汽车、车辆内装饰品。此外,被异议商标与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引证商标“YKK”完全相同。其对商标完全相同这一事实,在之前的司法、行政程序中未做合理解释,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之嫌。换而言之,有攀附和模仿引证商标故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导致引证商标与特定商品唯一的、单向的、固定的联系被破坏,继而损害再审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声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应认定“YKK”为驰名商标,并应给予与其驰名程度和显著性相一致的保护范围。据此,请求撤销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项目“汽车、车辆内装饰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认为:

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经法庭确认:

1、YKK株式会社不再坚持在“气泵(车辆附件);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车辆减震器;车辆车轴”等商品上的异议理由,而仅保留了“汽车、车辆内装饰品”这两类。

2、YKK株式会社确认“YKK”商标核心使用的“拉链”与“汽车、车辆内装饰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YKK”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12类“汽车、车辆内装饰品”与“YKK”合理使用的商品的关联度。即“YKK”如果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否能延及于该类?

一、“YKK”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进行论述。[1] 

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包括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记录,包括已经生效的两份北京高院判决书,(2012)高行初字第12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作出日期为2013年12月7日,在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后,为新证据,该份判决书中认定1190591号“YKK”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第二份为(2013)高行终字第482号行政判决书,该份判决书也认定1190591号“YKK”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以上证据证明“YKK”“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证明YKK拉链产品所占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和利税等。包括YKK在中国设立的三家子公司2000至2004的审计报告。在1999年至2009年期间,YKK株式会社授权上述三家子公司及另一家公司(之前证据)使用“YKK”商标生产销售拉链。这四家公司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平均每家公司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证明“YKK”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和使用范围的新证据。补充提供的284张发票显示,再审申请人的四家子公司将拉链销售给全国,包括广东、湖北、浙江、江苏、上海、福建、北京、四川、辽宁、山东、吉林、河北、天津、黑龙江等地区,销售范围广泛。

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四组证据证明“YKK”商标的宣传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五组证据证明驰名商标市场声誉构成驰名的其他事实。包括“YKK”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包括台湾地区(2009年)、韩国(2005年)、泰国(2008年)、土耳其(2005年)等国家和地区。

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六组证据是分别在天猫、京东网站上以YKK作为关键词搜索的网页信息,证明YKK拉链、扣子产品广泛使用在服装、箱包、皮带等日用消费品上,可以证明YKK商标面对的是普通的消费者。服装、箱包、皮带等商品均以YKK拉链为卖点,足以证明YKK商标的影响力。 

商评委认为,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为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和在中国是不一样的,且受保护的时间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后。第六组证据网页搜索的时间是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12类“汽车、车辆内装饰品”与“YKK”合理使用的商品的关联度。“YKK”如果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否能延及于该类?

对“汽车”类进行举证

YKK株式会社认为“汽车”的含义围绕商品类似区分表中的整车,不包括各部分。YKK株式会社提交了2份证据,一份是有关汽车在中国成为大众消费品的相关报道。2001年,我国城市居民轿车拥有率为每千人11.4辆,大城市达到每千人42.8辆。证明目的是,被诉商标申请人及2004年之前,汽车在中国已经成为大众消费品,对公众并不陌生。

商评委认为汽车是大众消费品,但是与拉链商品有差异,不能因为汽车是大众消费品就认为汽车与拉链是关联商品。

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YKK株式会社向丰田、本田公司供货的相关报道,报道表明,YKK进军汽车零部件领域,报道时间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二是发表于2008年10月7日的杂志报道(发生在日本),报道标题是“在创造的世界最大拉链厂家的XXXX诞辰100年之际,在汽车安全气囊、医疗等方面的用途关系到所有行业,小小拉链不可小觑”,证明YKK确实在考虑将其产品用于汽车安全气囊,证明再审申请人早已涉足汽车材料领域,与知名汽车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三是涉及材料的报道,时间为1992年1月30日。

商评委认为其中的有些证据是在日本形成的,所涉及的都是将拉链用于汽车安全气囊或者汽车零部件,与汽车本身还是有区别的。

YKK株式会社认为关联性判断与在日本还是中国市场形成无关,关联性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另外,YKK株式会社尽管没有生产整车,但YKK株式会社生产的是可以直接作为车体材料的器材。YKK株式会社提交了从日本空运过来2个部件,发货时间是2016年7月,但是结合之前的证据可以看出1998年就开始生产相关的产品,2006年成立的相关办公室。

对“车辆内装饰品”类进行举证

YKK株式会社提交的第一组为客观报道,主要证明拉链和车辆内装饰品在行业内形成了上下游关系。包括汽车内饰的定义和概括性分类。YKK株式会社提交的走访调查报告显示,汽车内装饰品针对的是普通消费者,消费者常买的车内装饰品上普遍使用拉链。另外,证据表明YKK株式会社将加强汽车配饰等业务。此组证据证明拉链是汽车内装饰品主要的生产辅料,构成商标法上的关联性,为上下游关系。

商评委认为,拉链确实用在汽车内装饰品上,但是不能仅因为拉链用在汽车内装饰品上就认为拉链和汽车内装饰品具有关联性。并不是所有车辆内装饰品都会包含拉链,只有极少数会包含。单纯的拉链和汽车内装饰品的销售渠道是不同的。

YKK株式会社提交了其将拉链销售给汽车配件生产厂家的证据。汽车座套生产厂家屡次使用YKK作为卖点,宣传自己的产品。

法庭另查明,YKK在全类商品上都进行了防御性注册,其放弃对被异议商标在申请注册的其他商品上的权利要求,是考虑到“汽车、车内装饰品”的消费总体为大众。

法庭对本案将择日宣判,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

[1]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以上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