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影响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判断”和“诉争商标是否损害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两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释明。
关于影响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自然失效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如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仍合法存在,不能直接援引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影响商标获准注册、维持有效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而仍需对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作出判断。”
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损害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仅仅是将包含三维形状设计要素在内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申请为平面商标,在平面商标缺乏产品载体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同时,通过本案的审理有效维护了我所客户的合法商标权益,对于我所客户继续在中国市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合法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