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是TRIPS协定成员国,根据TRIPS协定第31条,经2009年和2019年修订的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细则就专利权强制许可做出规定。根据该法第14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并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1)出于公共利益和非商业目的,为国防安全、人民的疾病预防、治疗和营养、或者其他迫切的社会需要服务的;
(2)自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且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满三年,专利权人未实施其专利以满足国防安全、人民的疾病预防、治疗和营养、或者其他迫切的社会需要服务的;
(3)希望实施专利的人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而不论双方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为达成均可接受的许可价格及合理条件作出了何种努力;或者一项从属发明专利权人为实施其专利未能与前一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和
(4)专利权人被视为实施竞争法禁止的反竞争行为的。根据《2018年越南竞争法》第27条,禁止的反竞争行为是指滥用企业的垄断地位,其中包括:1)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不合理的买卖价格或制定最低转售价格维持(RPM),对顾客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2)限制货物、服务的生产和分销,限制市场,阻止技术和技术发展,从而对客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3)在类似交易中适用不同的商业条件,导致或可能导致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扩大市场,或排斥其他企业;4)对其他企业订立商品或者服务购销合同施加条件,或者要求客户承担与合同标的没有直接关系的义务,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他企业无法进入或扩大市场,或者排斥其他企业;5) 阻止其他企业进入或扩大市场;6)对顾客施加不利条件;7)利用垄断地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
如果发明专利用于公共和非商业目的,或用于国防和安全、人民的疾病预防、治疗和营养或上述第(1)项所述的其他紧急社会需求,按照该法第133.1条的规定,实施单位将代表国家使用该专利,颁布强制许可的主管当局根据主管领域不同包括各部委或同级机构。而第(2)、(3)和(4)项情形颁布强制许可的主管当局是科学技术部。主管当局颁布强制许可后,须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另外根据该法第146条,强制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排他性许可;
(2)实施的范围须限制在足以实现许可目标的范围和期限内,基本上限于国内市场,除非发生前述情况,即专利权人在超过法定期限后未能实施其发明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强制许可应仅为了公共和非商业目的,或为了应对竞争法禁止的反竞争行为;
(3)被许可人不得转让其权利或再许可给他人,除非连同其企业同时转让;和
(4)被许可人须根据该许可发明专利的经济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足够的补偿,同时符合政府规定的补偿计算方法,但时至今日政府尚未公布该方法。
当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不再存在且不太可能再次发生时,专利权人有权要求终止该强制许可,但终止不得损害被许可人。
迄今为止在越南,仅在2005年发生过一起与专利权强制许可有关的案件。当时越南在H5N1病毒引起的禽流感大流行中面临严重的药物短缺,世卫组织也发出了警告,在紧急情况下,越南政府向瑞士罗氏制药公司寻求购买大量达菲,并与罗氏公司就一家越南公司生产达菲的专利许可进行谈判,以满足疾病预防的紧急需要。越南卫生部的计划是,如果未能与罗氏达成许可协议,卫生部将暂停罗氏的专利权,并根据1995年《民法典》第802条和1996年10月24日政府第63/ND-CP号令第51条,授权一家或多家越南公司为非商业目的生产该药物。然而罗氏与卫生部最终达成协议,许可一家由罗氏选择的越南公司在越南生产达菲,因而越南强制许可条款的效力并未得到检验。(编译:李毅)
参考信息: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6ff9bcd8-5885-4493-865e-acc5b4045b37&utm_source=Lexology+Daily+Newsfeed&utm_medium=HTML+email+-+Body+-+General+section&utm_campaign=Lexology+subscriber+daily+feed&utm_content=Lexology+Daily+Newsfeed+2021-08-04&utm_te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