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202505-23

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金奖,贸促会专商所代理专利占比高达10%

2024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了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评审结果,专商所代理专利获得3项金奖、2项银奖和5项优秀奖。在评选出的30项中国专利金奖预获奖项目中,专商所代理的专利共获得3项金奖,占总数的十分之一。专商所代理的金奖预获奖案件为“磷酸奥司他韦颗粒剂及其制备方法”、“截短的人乳头瘤病毒16型L1蛋白”、“抗CTLA4-抗PD-1双功能抗体、其药物组合物及其用途”。

除金奖外,专商所代理的专利还获得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银奖2项,优秀奖5项。其中银奖预获奖案件为“一种 MIMO 反馈基站、终端、系统及方法”、“产丁酸的益生元益生菌增效组合”。优秀奖预获奖案件为“ROADM 设备、光网络系统以及传输方法”、“一种乳酸片球菌及其应用”、“车辆液控转向系统及控制方法” 、“一种含有环孢素的眼用药物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及用途”、“电池总成、电动汽车、换电站和充电方法”。

专商所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引领者,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以高水平专利代理服务帮助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收获高质量专利,屡次斩获中国专利奖。专商所将继续坚持“守护智慧,创造价值”的理念,守正创新、开拓进取,以高水平、专业化服务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高水平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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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我所助力北京万泰生物药业成功获得2024年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资助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示了2024年度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拟资助项目。我所助力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入选。

本项目涉及万泰生物的核心产品“结核感染T细胞检测试剂”,该产品采用IGRA的检测原理,用于结核病的辅助诊断与筛查。该产品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于2022年获得了WHO的重点评估及推荐,是目前唯一被提及且详细描述的国产结核诊断产品。结核病在感染早期被确诊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后可以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并缩短治疗时间,还可以降低感染患者传染给他人的概率,对于节约公共医疗资源、保证公共环境的卫生安全、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重大的意义。

产品未动,专利先行。北京万泰在论证将本项目产品在海外地区推广之前,即委托我所进行专利自由实施(FTO)分析,提前排查在目标地区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根据分析结果调整并确定推广策略。随后,我所指派具有生物医药背景的资深专利代理师与万泰科研人员密切合作和多次交流,对目标产品的技术发展路线进行了全面调研并对竞品进行了详细梳理。在此基础上,我所专利代理师对本项目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技术点拆解,然后针对每个技术点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检索。鉴于本项目的复杂性,我们使用两个商业数据库进行了并库检索并委托国知局检索中心进行了另一轮独立检索。在查准和查全的基础上,根据技术主题和风险高低等维度进行了逐级逐层筛选和侵权比对,并提出了专业、合理的专利风险防控方案。最终,该项目经过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和财务审查,成功入选2024年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资助。

凭借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经验,以及拥有深厚技术背景的办案团队,我所尤其擅长办理涉及生物医药以及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我们始终扎实践行“守护智慧、创造价值”的初心使命,不断精进,一如既往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行业领先、可依赖且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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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贸促会专商所团队代理武田公司赢得最高院“阿格列汀”再审案件

202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商所代理的“阿格列汀”系列案件发出了再审行政裁定书,支持了专商所团队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8248、8265号

【裁判要旨】 核实优先权是对申请文件可专利性审查的前提和基础。核实优先权的目的在于确认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能否视为本申请的申请日,这一过程并不涉及可专利性的考察。给予优先权利益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在先申请已记载,可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到。

本案的办案团队成员为专商所国际事业部化工处袁志明和谭玮,我所对本案提供点评如下:

【贸促专商点评】

“阿格列汀”系列案件涉及3件专利无效案件、4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2件再审案件,历时近七年,近期尘埃落定。

该系列案中的专利无效案件曾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一件专利维持有效,两件专利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武田公司对后两件专利的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不利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后撤销了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相关二审判决(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以下简称《裁判要旨摘要》)。

《裁判要旨摘要》指出,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再审案的焦点在于,在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对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视为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这一审查标准在优先权核实中不应适用。首先,优先权核实仅仅是为了确定能否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而不涉及可专利性的审查。其次,优先权核实应当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步骤,这一步骤不应引入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最后,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判断在后申请的权利限定的内容是否能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优先权核实与可专利性审查的先后关系,明晰了核实优先权的标准,即在确认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能否视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的过程不涉及可专利性的考察,给予优先权利益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在先申请已记载,可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到的技术方案。该再审裁定对于后续在后申请优先权核实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拥有办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经验,凭借专业与敬业,维护客户权益,赢得客户信任。我们始终践行“守护智慧、创造价值”的初心使命,不断精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行业领先、可依赖且具有前瞻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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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外观设计的相似性: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 ((2010)行提字第3号)

【案情】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是第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河北新凯汽车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合案审查后于2006年3月7 日作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与日本国外观设计公报 JP1004783(“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技研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第8105号决定。本田技研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认定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遂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一、二审判决。

 

【要点】
诉争类型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诉争类型汽车的特点,权衡诸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本案诉争的汽车类型而言,因此类汽车的外形轮廓都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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