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商所代理的“阿格列汀”系列案件发出了再审行政裁定书,支持了专商所团队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8248、8265号
【裁判要旨】 核实优先权是对申请文件可专利性审查的前提和基础。核实优先权的目的在于确认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能否视为本申请的申请日,这一过程并不涉及可专利性的考察。给予优先权利益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在先申请已记载,可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到。
本案的办案团队成员为专商所国际事业部化工处袁志明和谭玮,我所对本案提供点评如下:
【贸促专商点评】
“阿格列汀”系列案件涉及3件专利无效案件、4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2件再审案件,历时近七年,近期尘埃落定。
该系列案中的专利无效案件曾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一件专利维持有效,两件专利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武田公司对后两件专利的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不利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后撤销了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相关二审判决(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以下简称《裁判要旨摘要》)。
《裁判要旨摘要》指出,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再审案的焦点在于,在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对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视为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这一审查标准在优先权核实中不应适用。首先,优先权核实仅仅是为了确定能否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而不涉及可专利性的审查。其次,优先权核实应当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步骤,这一步骤不应引入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最后,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判断在后申请的权利限定的内容是否能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优先权核实与可专利性审查的先后关系,明晰了核实优先权的标准,即在确认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能否视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的过程不涉及可专利性的考察,给予优先权利益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在先申请已记载,可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到的技术方案。该再审裁定对于后续在后申请优先权核实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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