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开放第33类啤酒以外酒类商标注册申请
一、概述 由七个酋长国组成的阿联酋是位于中东地区的联邦制国家,受伊斯兰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影响,阿联酋同样将酒类商品列入了管制。但是不同于大部分伊斯兰国家,阿联酋对酒类商品的管制,与其说是禁止,不如说是有限开放、严格管控。阿联酋的联邦法律仅设定基本框架,而具体的酒类销售、持有和消费规则主要由各酋长国自行制定,因此各酋长国之间的差异非常显著...
商品类别不同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路径分析 -浅析被发回重审的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
摘要: 在商标民事案件中,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的被诉侵权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被告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别属于不同类别。在此情况下,法院怎样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呢?本文旨在通过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探究当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被告被诉侵...
从“野格啤酒案”看商标侵权案件中自然人担责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在起诉前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明明被诉侵权行为频繁指向一个自然人,却因不能举证证明该自然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无法将该自然人列为被告。又或者,商标注册人在起诉时将某个自然人列为被告,但法院最终认定该自然人未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或者认定自然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无法判令该自然人承担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