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欧洲议会实施第2015/2424号条例,修改共同体商标条例。2015年12月24日,欧盟发布了“统一各成员国商标法律的指令修正案”(2008/95/EC号指令)和“共同体商标条例修正案”(207/2009/EC号条例)。同时,第2868/95/EC号实施条列正在发生变化,关于应支付费用的第2869/95/EC号条例也将被废除。
修正案将在公布后90天即2016年3月起生效,虽然新指令在成员国全国范围内实施仍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按规定成员国立法部门必须在三年内推行这些改革措施。
此次改革对现行的商标条例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包括续展费用降低;欧盟境内假冒商标运输的扣处;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申请要求简化等。
下面是此次改革所涉及的要点:
修正案其中一项涉及的名称改变,由“共同体商标”改为“欧盟商标”。此外,“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改为“欧盟知识产权局”。
迄今为止,商标要获得注册则要求必需能以图样的形式呈现。这个要求对有些商标申请构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往往导致这些商标申请被拒绝,特别是商标为非传统形式时,如声音商标或气味商标。今后,只要主管部门和有能力的公众能够清晰准确的确定商标所有者希望保护的商标特征,那么该商标就可以获得注册。这意味着技术进步被纳入考虑范围,只要商标能以适当的形式呈现就可以获得保护。
目前,一个特定类别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可以通过指定该类别的类抬头获得保护,将来,申请人必需提供明确的商品和服务名称,而类抬头则会被理解该描述字面意思所包含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此项变化不仅适用于新的商标申请,同时也溯及过往。2012年6月22日前获得注册的商标,凡指定了尼斯分类类抬头的,必须在2016年9月24日前向官方确认类抬头字面意思无法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否则其保护范围会被缩小至类抬头字面意思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
目前,被异议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引证商标自申请商标公告日起向前推算5年内的使用证据,证明在先的引证商标确有真实使用。将来,使用证据的时间点将提前至申请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驳回的绝对理由将有所增加,所有标志若涉及以下内容则无法获得注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酒类产品的传统术语、传统特色保证以及各种货币面额。
商标持有人有权阻止第三方将其商标作为自己商标或商号使用。此外,商标持有人可以在比较性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
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更有力更高效地打击假冒商标行为。为了防止欧盟继续被滥用为假冒产品全球贸易的枢纽,打击伪造产品的资源大大增加。此外,对抗假冒商标准备行为的程序有所简化,官方可以及时扣下假冒产品,不会让其进入欧盟市场的流通。
修正案规定,在异议程序各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下,官方应当核准至少两个月的冷静期,以允许异议各方进行友好协商。因此,将来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律将出现类似冷静期的条款。
商标申请和续展的新收费标准可能是商标申请人特别关注的内容。以前,一件商标三个类别在线提交新注册申请的官费为900欧元,提交续展申请的官费为1350欧元。改革后,这两项费用将被降到850欧元。然而,850欧元只涵盖一个类别的申请费,第二个类别增加50欧元,从第三个类别起,每增加一个类别增加150欧元。也就是说,一件新申请和一件续展申请的官费是一个类别850欧元、两个类900欧元、三个类别1050欧元。
鉴于商标续展费用的降低,对于打算长期持有商标的公司来说,可以预见到30%到40%的费用节省。长远来看,申请和持有欧盟商标的费用将有所降低。
上述新政策仅仅是欧盟改革方案的一些重要方面。此次改革将促进欧盟成员国商标法律的协调,对于欧盟的法律统一有真正的开拓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