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沟通太平洋和印度洋,联系亚洲和大洋洲的重要节点,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新加坡不但是东南亚唯一的发达国家,也是曾经的亚洲四小龙里发展最成功的国家。优越的商业环境,滋生了新加坡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将简要介绍新加坡商标法的基本知识。
一、概况
1.主管机构和适用法律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为当地商标注册申请的主管机构。与商标有关的最重要法律制度是1998年《商标法》(2020年修订版)以及1999年《商标条例》,前者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制度,后者旨在指导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实施细节。
与中国“申请在先”原则不同的是,新加坡与美国一样,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即大量充分的使用可以确立商标权利。但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在当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反之,如果不提交,他人可能会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近似的商标,并阻碍实际权利人在新加坡使用或注册。
2.商标类别
在新加坡,下列元素可以作为商标来提交注册申请:文字、数字、图形、颜色、口号、声音、气味、全息图、移动标记等,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除普通商标以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可以提交注册申请。另外,新加坡还可以提交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以下内容不可以注册为商标:
1)缺乏显著性;
2)通用名称;
3)违反了道德标准或者公共政策;
4)具有欺骗性;
5)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标志;
6)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
新加坡采用尼斯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尼斯分类下,共有34个商品类别和11个服务类别供挑选。此外,如果35类零售服务描述明确且具体,那么作为非规范商品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二、商标申请和续展
1.申请方式和注意事项
新加坡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此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递交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新加坡的方式来提交。另外,如果申请人的原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那么该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基于原属国的申请在新加坡主张优先权。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建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查看是否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或者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等理由,以便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
2.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新加坡注册申请的流程为:提交注册申请----下发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公告期----下发证书。
申请人注册申请包括下述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商标的清晰图样;
3)商品和/或服务类别和项目;
4)申请费。
申请人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审查员将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申请商标被驳回,审查员将下发审查报告。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查报告之日起的4个月内提交复审或者申请延期答复,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注册申请。如果基于在先商标下发驳回通知,申请人可征求在先权利人的意愿看能否出具同意书;但即使出具共存协议,能否被接受还取决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此外,如欲尽快获得注册证书,申请人可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加速审查(无官费),但申请加速审查需要充分合理的理由,如申请商标在当地存在被他人侵权的风险。加速审查的理由能否被接受,同样取决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实质审查通过后将进入公告阶段,公告期2个月,经申请可延长2个月;如果公告期内无人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即可获得注册。在进展顺利的情况下,从提交注册申请到下发证书大概是6-12个月。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
3.商标异议
异议可基于商标所有权(如已有在先注册)、缺乏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描述了商品的质量、数量、功能、用途等)、违反公共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欺骗性等理由提起。
异议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第三人在公告日起的2个月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如需延期的话,需在异议截止日前提起;
2)答辩: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将收到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是否答辩的决定。如需延期,则要在答辩截止日前提交。逾期未答辩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注册申请(答辩提交后,双方可协商或者调解,如不成功,异议程序继续);
3)提交证据:异议人和申请人先后均需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交证据;
4)预听证审查:证据阶段结束后,审查员可组织双方参加预审查;
5)听证:双方在收到听证通知后,如打算参加需告知知识产权局,且在听证1个月前提交书面意见,并与对方交换。如一方未如期参加,听证程序可能正常进行,审查员也可做其认为正确的决定。如双方都不参加,该程序将取消;
6)下发异议决定;
7)诉讼:如对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异议决定不服,任何一方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的28日内做出是否诉讼的决定。如提起诉讼的话,需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
8)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异议失败的一方可能要向对方做出赔偿。
4.商标续展
新加坡办理续展不需要任何文件,续展完成后,有效期将延长十年。续展可在有效期前6个月办理,宽展期为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仍未办理续展的话,该商标将从新加坡商标注册簿移除,但注册人可在宽展期过后的6个月内申请恢复商标的有效性,并需通过宣誓书的形式来提交恢复申请,同时缴纳恢复费和续展费。
三、商标转让和许可
1.商标转让
在新加坡,申请中和已注册的商标均可以办理转让,而且新加坡允许申请/注册商标的部分商品进行转让,转让后的子商标将在母商标的申请/注册号后加上“-01”、“-02”等的后缀,并与母商标在转让前的状态保持一致,如母商标处于审查中,那么转让后的所有子商标也将处于审查中。
转让协议需包括下述内容:转让人名称及地址、受让人姓名及地址、转让商标的详细信息、转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转让日期、转让人签字,受让人签字(非强制性的)、对价(实际的或名义上的对价)。
2.商标许可
许可类型与国内一样,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但除注册商标可以办理许可外,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办理许可备案,且不管是已注册商标还是申请中的商标,都可以针对部分商品办理许可备案。对于申请中的商标,申请人应严格管控被许可人对被许可商标的使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申请中的商标办理许可备案的话,需设定许可期限,而已注册商标没有限制,既可以设定也可以不设定许可期限。
许可协议需包含下述内容:许可人名称及地址、许可人国别、被许可人姓名及地址、被许可人国别、被许可商标的详细信息、许可期限、许可生效日期、许可区域、质量管控条款、许可人签字、许可类型。对于已续展的商标,如果许可期限仍然在商标有效期内,那么双方不用再次办理许可备案。
四、商标撤销和无效
1.商标撤销
为避免商标因不使用而被他人撤销,注册人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使用;如因进口限制、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没有使用,则可成为注册人未使用的有效抗辩。任何第三人均可提起商标撤销申请。如注册人在使用中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微调,且这种调整未改变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那么这一使用可以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2.商标无效宣告
在新加坡,无效宣告主张的理由和程序与异议大体一致。但是,如果法院正在审理争议商标的相关诉讼,那么无效需在法院提起;如果是其他情况,无效可直接向知识产权局提起。对于违反商标法第7条(即注册商标具有恶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无效宣告需要在商标注册日起的5年内提交。
即使对于无效案件,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也鼓励双方采用更有效率、更节省费用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通过第三方斡旋达成和解,邀请专家解释专业问题等。通常情况下,从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到下发决定,大概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
五、商标保护
1.驰名商标的保护
新加坡商标法为驰名商标提供了较大的保护力度。即使在新加坡没有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可在下述情况下维权:
1)他人在关联商品/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2)他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削弱或利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在新加坡,认定为驰名商标可考虑下述因素:
1)新加坡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在新加坡使用或推广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区域;
3)该商标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申请情况;
4)该商标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维权情况;
5)该商标的价值评估。
2.商标侵权
如果发现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相同/近似的商标,且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另外,如果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即使指定商品不相同/类似,仍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为与驰名商标权利人有关联,或者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当权利人发现他人可能侵犯其注册商标时,应尽快采取行动阻止对方持续侵权。一旦他人连续使用超过五年,可能视为商标权利人默许这一使用行为。因此,如果在使用五年后才提起侵权诉讼,涉嫌侵权人可将权利人五年内未采取行动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可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下发禁令、赔偿损失、返还利润等主张。高等法院从发出传票到下发判决,通常需要1.5-2年的时间,主要流程包括:起诉----证据开示----证人陈述----准备开庭----开庭----总结陈词----下发判决。如败诉一方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可向新加坡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除民事责任外,侵权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伪造注册商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侵权人可能被处以10万新加坡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罚款徒刑并罚,侵权商品也将被没收或者销毁。
3.海关备案
在新加坡,已注册商标可向海关办理备案。如果发现或者遭遇侵权产品通关,商标权利人可主动向海关投诉,申请查扣该批货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以防侵权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