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多样的模型车(真车的等比例缩小复制品)不但深受小朋友的喜欢,也被很多成年人所收藏。 既然是真车等比例缩小的复制品,这些模型车上必然带有真车上的商标。 那么,如果没有真车制造商(车企)的授权,这些带有真车制造商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模型车是否侵犯了真车制造商的注册商标权呢,尤其是当真车制造商在第28类玩具或更明确的“娱乐或收藏用的汽车或其他车辆缩比模型”等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时候?笔者认为在模型车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注了模型车制造商自己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且在模型车包装盒上有类似澄清声明“对汽车制造商名称、标志、型号以及/或描述的使用只是为了说明目的。不意味着该模型车是这些汽车制造商的产品。”的情况而言,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一、在模型车上使用车企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首次明确了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根据《解答》第26条的规定, 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模型车是为其收集者设计的,对相关公众即模型车的消费者来说原始车辆的每个细节的相同复制可能构成该类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该种使用构成描述性使用。
玩具行业模型车的普通消费者,他们通常有一定的认知,挑选此类商品时有合理的注意和谨慎的态度,他们已经习惯于模仿实物车制造模型车的事实,甚至非常重视对原车型的绝对逼真度。消费者完全明白,出现在模型车产品上的车企标识表明这是该车企生产的汽车的缩小规模的复制品。
笔者认为如果模型车生产商在其生产的模型车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注了模型车生产商自己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且在模型车包装盒上有类似澄清声明“对汽车制造商名称、标志、型号以及/或描述的使用只是为了说明目的。不意味着该模型车是这些汽车制造商的产品。”则满足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二、车企的注册商标在此类模型车上并未构成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见,“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构成商标使用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也是最能体现商标属性的要素。从商标法对“商标性使用”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明确了“区分识别功能”是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也就是说,某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在于该行为是否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即相关公众能否进行“认牌购物”。
如前所述,如果模型车生产厂家在其模型车产品包装上(包括外包装及内包装)多处明显位置标注了厂家的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模型车收藏者)中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关公众是以此商标来识别其公司的模型车产品,且产品包装上在显著位置标注了不是汽车制造商的产品的声明,则汽车制造商的商标并未起到识别该模型车来源的作用。消费者是购买模型车厂家的模型汽车,而不是汽车制造商生产的模型汽车。
三、汽车制造商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为模型车产品的品牌来使用
汽车制造商虽然在第28类玩具或更明确的“玩具车、娱乐或收藏用的汽车或其他车辆缩比模型”等商品上注册了和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一样的商标,但通常市场上并没有该品牌的模型车,只有其生产销售的汽车的车模。也就是说汽车制造商虽然在模型车上注册了商标并没有生产相关产品,其生产或授权其他厂家生产的是仿照其生产销售的真车制成的模型车而不是其他汽车厂商的模型车或公交车模型、救护车模型、消防车模型等模型车类常见的产品。 因此汽车制造商在玩具上的注册商标并不具有识别模型车来源的作用。
四、得到汽车制造商授权许可的厂家在其模型车产品上使用的也是该厂家自己的商标,汽车制造商的商标并没有作为模型车产品的商标在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使用人以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为对价,取得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的权利,借助该商标中蕴含的商誉来增强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许可人及商标所有人则需为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商标许可过程中被许可商标上积累的商誉应当归属于许可人。
我们能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找到各种模型车销售的链接,几乎各大知名汽车制造商的受欢迎的车型都可以找到不同比例的模型车。 但我们发现尽管这些模型车厂家得到了汽车制造商的授权,他们在介绍自己的模型车产品时并没有声明其产品是汽车品牌,而是生产厂家自己的品牌,如“美驰图1:18 奔驰车模 SLS AMG GT”、“比美高1:18法拉利模型488GTB ” 、“比美高1:64法拉利拉法488”、 “威利1:24保时捷车模911 918”、“TOMY多美卡黑盒合金小车模型TP25凯迪拉克敞篷轿跑车887140”等等。也就是说在模型车行业汽车厂商的汽车商标在描述模型车特征时只作为品名或型号使用而不是模型车的品牌。
汽车制造商将注册在第28类玩具或更明确的“玩具车、娱乐或收藏用的汽车或其他车辆缩比模型”等商品上的商标许可给模型车制造商使用,许可的本意是使用这些汽车品牌,而实际上汽车品牌商标并没有起到商品来源识别的作用而只是作为商品特征的描述,用来说明是某个汽车制造商生产销售的车型不是别的车型,可见所谓的许可名不符实,这是因为消费者是购买模型车厂家的模型汽车,而不是汽车制造商生产的模型汽车。
综上,笔者认为模型车上使用了汽车制造商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