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丽荣
香港集体商标是现行《商标条例(第559章)》(以下简称“商标条例”)所增订的商标类别。在已被废除的《商标条例(第43章)》下并无该类商标。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集体商标为“一个将身为标志拥有人的组织中的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的标志”。也就是说,商标涵义所述的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之处,对于集体商标来说,须解释为将该集体商标的拥有人的组织中的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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