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六起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一起为我所代理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行政诉讼案。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胜诉,其“JEEP”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世界最大、最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之一,“JEEP”是其最主要的商标之一。“JEEP”诞生于二战的硝烟战火中,经过70余年的发展,“JEEP”已成为多用途车市场中最受人赞赏的品牌。早在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伊始,北京汽车制造厂就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前身--美国汽车公司开始了合资谈判,并于1984年1月成立了北京吉普汽车公司,开始在中国注册、宣传和使用 “JEEP”商标。 通过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大量使用,JEEP商标在中国市场上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我所代理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对东莞市协和化工有限公司在第2类 “颜料、油漆、金属保护制剂” 等商品上申请的第4346189号“吉普车”商标的异议申请,商标局以双方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异议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驰名为由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评委于2012年3月28日做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JEEP”、“吉普”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04年11月4日之前不构成驰名,虽然克莱斯勒公司的“JEEP”、“吉普”商标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跨类较大、商品所属行业特征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认定其商标“JEEP”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撤销了商评委关于第4346189号“吉普车”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法院在判决中肯定了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JEEP”汽车经过在中国长期使用和宣传,行业内公认JEEP越野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JEEP于2000年作为“全国重点商标”受到保护,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一书的记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最早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外国驰名商标之一。因此,原告的在案证据达到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法院依法认定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1030611号“JEEP”商标为驰名商标。
我所办理此案的是商标代理人徐初萌和她的团队。
我所代理的“JEEP”商标认定驰名案件是12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的六起驰名商标案件中的一件。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的案件1173件,共认定驰名商标109件。集中宣判结束后,北京市一中院召开了“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法院驰名商标案件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对公开宣判的六件驰名商标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并对涉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方面的相关问题做了介绍。此次公开宣判和新闻发布会是中国司法界打击恶意抢注、强化驰名商标保护的一次明确表态,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法制晚报、北京晨报、 中国商标周刊、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日报网、凤凰网、搜狐、新浪等媒体均对此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