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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两案件入选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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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所办理了诸多专利诉讼案件,其中两件案件因为其典型性而入选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臻公司)

【案情】

智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是本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游戏功能也应当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中。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未充分公开,而且说明书中仅仅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未进一步说明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点评】

专利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即专利权人公开其技术方案以获得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的独占权。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申请专利时最重要的两份文件。说明书是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文件,为确定权利要求提供依据,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的基础。而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就是专利权人在说明书对发明创造所做公开的基础上,请求给予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相关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一份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文件,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即便是一项好的技术创新,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好,就可能在授权阶段被驳回或者在获得授权后被宣告无效。近年来,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频发,本案对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特别是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二:“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雅培公司)

被告: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英氏营养食品公司)

被告:江西枫树生态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枫树食品公司)

被告:湖南英氏乳业有限公司(简称英氏乳业公司)

被告: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友达康公司)

被告:邵阳市兴华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兴华塑胶公司)

【案情】

雅培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730158176.0、名称为“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英氏营养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委托兴华塑胶公司设计、生产了被诉侵权的米粉罐,并在九款罐装米粉产品上使用了该米粉罐。乐友达康公司销售了上述米粉产品。雅培公司认为该米粉罐外观设计与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相同。在本案起诉前,法院根据雅培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6月先后向被告一至被告四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2014年7月、2014年8月,雅培公司委托他人在天津、北京多处营业场所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公证书显示淘宝网上仍然有众多商户在展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雅培公司认为:各被告侵害了其对涉案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认为:雅培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涉案米粉罐侵害了雅培公司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的实施权,英氏营养食品公司等四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乐友达康公司销售涉案米粉亦构成侵权。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侵权的米粉罐在米粉产品整体价格上所占的比例及对涉案米粉产品销售的贡献率;涉案米粉产品销售范围较为广泛,销售量较大;在本院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送达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雅培公司仍然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涉案米粉,表明各被告存在严重过错。雅培公司主张100万元的经济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合理费用,根据其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英氏营养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兴华塑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1 395元。

【点评】

本案是法院通过提高赔偿数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具有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法院在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时,既考虑到了受保护权利的类型、涉案外观设计对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贡献率等因素,也充分考虑到侵害涉案外观设计的侵权产品多达九种,且该九种侵权产品生产销售量较大、销售范围较为广泛、持续时间较长、各被告方的主观过错非常严重,尤其是在法院发出诉前禁令后的两个多月时间内被告方仍然不停止侵权,漠视法院禁令,主观过错极为严重,故法院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确定了本案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全部支持了权利人关于经济损失的索赔请求,充分弥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提高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和态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