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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复审决定看专利申请中“游戏”与“赌博”的界限

时间:2021-09-1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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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中国,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也对某些赌博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因此,如果专利申请的对象与赌博有关,将难以获得专利权。

另一方面,与博彩相关的游戏深受众多玩家喜爱。随着游戏市场规模日渐庞大,为了获得垄断性竞争优势,保护游戏创意的重要性就愈发凸显,因此,与此类游戏相关的专利申请也越来越多。但是,这类游戏能否获得专利保护,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127798号复审决定中,涉案申请(申请号为201280045416.4)涉及一种混合游戏系统和方法。决定认为,玩家交互的内容仅为临时游戏值和玩家游戏值,并不包含金钱价值的内容和含义,并且最终获得游戏结果后,也不包含将游戏值兑换为实物奖品或者金钱等赌博相关的内容,玩家仅获得游戏值的变化,没有涉及财产类价值的变化,另外,账户结余、信贷、底注的具体内涵并不局限为金钱,修改后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涉及金钱价值的变动,方案整体而言是用于娱乐目的,例如社交游戏,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不涉及赌钱和将筹码兑换成钱,也没有记载涉及赌博的内容。因此,本申请不包含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在复审决定做出之前,实质审查部门的审查员曾经在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涉及一种在线赌博系统和操作方法,其中涉及:通过游戏服务器投注,允许用户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票、电汇等设立的账户,玩家从账户中抽取资金来提供投注。处理器向赢家的账户提供信贷;投注使用点数(可以用金钱或游戏币兑换),为每个账户投注借记,因此虽然申请人将说明书中的赌博、赌注、轮赌机等修改成了游戏机、下注、轮盘,但本申请的实质依然是一种网络赌博系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复审决定和驳回决定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那么,到底是通过怎样的努力,才使得该申请由“非法”变成了“合法”,并获得了有利的复审决定结果呢?

回溯该案历史,申请人曾经对说明书进行过三次修改。在针对驳回决定的第三次修改中,申请人删除了“彩票”和“奖券”,将“可以将点数兑换成奖品”修改为“可以获得点数”,将“投注”、“下注”均改为“投入”。而此前的两次修改,除了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所评述的申请人的修改外,还包括将多处“赌轮”、“赌博”、“赌场”、“钱”、“赌注”、“赌牌管理员”、“打赌”内容删去或修改,以及将“允许用户设定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票、电汇等设立的账户”,“从账户抽取资金来提供投注”,“向账户提供信贷”、“现金”、“信用卡信息”等与金钱价值变动相关的内容删除。

上述多次的修改和删除,正是使得该申请起死回生的秘诀。申请人通过改和删,使技术方案彻底和“赌博”划清界限,明确所要保护的技术范围局限于“游戏”范畴从而仅可获得精神利益,但却不能超越该范畴而应用于“赌博”领域以获取金钱利益。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如果存在“赌博”等相关用语,技术方案保护的是一种赌博行为,目的是获得金钱利益,那么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不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如果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能够用于娱乐目的或者作为实现社交目的的载体,不涉及实际金钱的增减,那么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技术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同样的技术被赋予不同的用途,就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上述案例也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因此,在撰写相关专利申请时要仔细斟酌,排除“赌博”类术语的使用,关注游戏的娱乐性,消除或限制游戏的赌博功能。而在这类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对说明书的修改,以确保通篇没有与赌博相关的术语,整个方案也不存在与金钱利益相关的特征。

总之一句话,只有先保证合法,才有可能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