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专利实践中往往都存在着允许公众对审查中的专利申请提交公众意见的程序,美国专利实践中也存在着这样的程序,即授权前第三方意见提交(Pre-Issuance Submission under 37 CFR §1.290)和异议(Protest under 37 CFR §1.290)两种程序。本文将对这两种程序进行简要介绍。
一、第三方意见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22条(e)款的规定,任何公众,包括个人、实体等,都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审理中的专利申请提交意见。提交意见可以匿名,也就是说,提交者不必披露自己的身份等信息。
这里所说的专利申请仅限于:1.非临时发明专利申请,或称正式发明专利申请;2.外观设计申请;3.植物申请。同时,这里所说的申请包括各种形式的申请,即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
提出的时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时间条件限制:1、授权之前;2、申请公布后的6个月内或针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意见的审查通知书发出日之前,以后到期者为准。这里所说的针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意见的审查通知书是指,通知书的内容应包含审查员对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做出的评价,即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问题如新颖性、创造性等提出疑问的通知书。因此,诸如分案通知书和仅仅提及形式缺陷的通知书则不在此列。
此类意见的提交可以在USPTO的相应网页上进行,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意见的提交时间以USPTO收到该意见的日期为准。因此,如果算上邮寄时间,存在着申请人寄出时间早,但官方收到时间晚而错过提交期限的风险。由此可见,网上提交不失为更方便快捷的方式。
提交第三方意见时,可附有任何专利文献,包括任何公布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任何其他印刷文献,不必是现有技术。提交文献时,还应附上对每一份文件的相关性的说明。
关于费用,如果申请人是首次提交第三方意见,且所附文献不超过3份,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文献超过3份,亦或是同一申请人的非首次提交,则需按每10份文献180美元来缴纳费用。
收到第三方意见后,审查员将查阅提交的文献及所附的简要说明,并将文献清单转达给专利申请人,并在其中指明考虑过的文献。专利申请的所有人不必对审查员转送的清单做出回应,除非审查员要求这样做。
二、异议
除了第三方意见,任何公众还可通过异议的方式向在审的美国专利申请提出反对意见。
与第三方意见一样,这里所说的公众也包括任何个人和实体等。异议可对任何形式的专利申请提出。
异议提出的时间限制比较特殊,仅限于专利申请公布前。然而,在得到专利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最迟于专利授权通知书发出之日前提出。
异议的提出目前仅能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以邮寄日为准。
提出异议时,需同时提交一份说明,对所附文件与专利申请不能授权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解释。所附文件可包括影响专利申请的专利性的文献,如公布的专利、专利申请等,也可包括用于证明专利申请存在非专利性原因而不能授权的证明,如发明人资格问题、不正当行为,甚至是发明已被公之于众的使用证明等。
对于异议人首次提出的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同一异议人第二次及之后提出的异议,则每次需缴纳130美元的费用。且在第二次及之后提出异议时,需详细说明本次异议与之前的异议有何本质区别。
三、两种途经的比较
以下将这两种提出公众意见途经的主要方面总结于下表中。
从上表的简单比较可知,从提交的文献内容来看,第三方意见涉及的范围较窄,仅包括出版物,也就是说,仅限于从专利性方面来对专利申请制造障碍。而异议可以涉及的范围则较宽,除了专利性,还可就非专利性方面的不授权理由,如发明人资格、不正当行为等,对专利申请提出挑战。
从提出时限来看,提出异议的时间窗口相较于第三方意见来说较窄。对于一般申请来说,只能在申请公布之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由于存在缺陷而请求对已授权专利申请重新颁布的再颁专利申请来说,由于不存在公布问题,因此实践中,在此类申请授权前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异议在此类申请中的应用最多。
对审查中的专利申请提出公众意见是第三方对不希望授权的专利申请提出挑战的简便方式。如能阻止专利申请被授权,那势必会节省第三方显著的精力和经济成本。然而,公众意见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专利申请人在意识到存在着不利于己方的文献或证据后,会主动限缩范围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这样一来,授权的权利要求可能会更加稳定,更不容易被第三方挑战。
总之,提交公众意见之前,最好先向有经验的专利律师或代理人咨询,以期获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