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022年11月1日生效版本的专利法案(Patents Act)及2022年5月26日生效版本的专利细则(Patents Rules)规定了可以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提出的针对专利申请和已授权专利的可能影响专利申请授权或已授权专利稳定性的三种程序,分别为对专利申请的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y on patentability),对已授权专利的授权后复审程序(Re-examination after grant)和对已授权专利的撤销程序(Revocation of patents and validity proceedings)。其中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和授权后复审程序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撤销程序为此前已有程序。本文对专利法案和专利细则中关于三种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一、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32条、专利细则第45A条对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布的情况下,第三方可以就发明是否是可申请专利向注册官(Registrar)书面提出第三方意见,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提交相应的支持材料。
是否可申请专利包括例如: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
注册官是指是指专利注册人员,包括根据专利法案规定担任职务的任何专利副注册官。注册官须在向专利申请人发送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之前收到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意见提出后,注册官需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并向审查员(Examiner)发送第三方意见的副本。审查员进行审查时有义务考虑第三方意见,审查中予以考虑的第三方意见书将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及,专利申请人可以对此进行答复。如果第三方希望对其身份保密的,第三方意见可由代理人提交。
提出第三方意见,可以向IPOS提供相关信息,如第三方掌握的现有技术信息,利于在专利授权前协助专利局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程序,如果有有利的证据使专利申请不能授权,可以以较小的代价消除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
二、授权后复审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38A条、专利细则第52A条对授权后复审程序作出了规定。
任何人可在专利授予后的任何时间,基于以下任何的复审理由,向注册官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复审的请求:
(a) 该发明不是可申请专利的;
(b) 专利文本没有清楚和完整地公开本发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实施发明;
(c) 专利文本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或一项申请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规定的在先申请披露的内容。
(d)授权后修改专利文本导致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或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e)授权前修改专利文本导致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
(f)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文本作出本不应被允许的更正;
(g)该专利是由同一方或该方的权利继承人提交的具有相同优先权日期的同一发明的两项或多项专利中的一项。
对于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所提出的每项请求必须以规定的方式提出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提交复审请求时,需提交声明,指出复审请求的每个理由,随附复审请求所提出理由的意见陈述和请求人认为的与复审有关的文件。
注册官可拒绝任何不符合该要求的复审请求。如果注册官认为复审请求是不严肃的、无理取闹的或滥用程序的,则注册官不得批准该请求。
如果与复审有关的文件是以英文以外的文字提交的,注册官可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注册官指明的时间内提供该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英文译文,还须提交一份证明文件的副本,以使注册官相信该文件的译文与该文件或该文件的一部分的原文相符。如果复审请求人未能在注册官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英文译文和证明文件,则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放弃。
如果在法院或注册官处有任何可能对专利有效性产生争议的法律程序悬而未决,则不得根据前述复审理由提出授权后复审请求。凡在根据前述理由提出授权后复审请求后,在法院或注册官处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可能会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则注册官可就该复审请求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或指示。
如果注册官批准复审请求,须安排审查员重新审查专利以确定复审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注册官须向审查员转交复审请求声明、意见陈述和每份与复审有关的文件。
在重新审查专利期间,审查员须向专利权人提供一份表明复审请求中提出的理由或所提交的文件的书面意见,而注册官在收到该书面意见后,须向专利权人发送一份书面意见的副本。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中确实存在提出的复审理由涉及的问题,其出具的书面意见中将列出已经提出的理由。专利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对书面意见作出答复。专利权人只有一次机会对该书面意见作出回应。
专利权人可在注册官向专利权人发送审查员的书面意见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与审查员面谈,注册官必须批准该请求。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注册官可批准在向专利权人发送书面意见副本2个月后提出的与审查员面谈的请求。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对该书面意见作出答复,专利权人必须在注册官向专利权人发送书面意见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官提交答复文件。答复文件可以包括关于审查员书面意见的书面的意见陈述书、修改专利文件的申请,其修改可以为删除任何需要替换或删除的文本、图形或其他事项。如果专利权人针对书面意见提交的答复中包含任何修改,第三方将有2个月的时间对这些修改提出异议。
如果专利权人未在3个月期限内对审查员的书面意见作出答复,该书面意见视为复审报告。
审查员考虑专利权人的答复意见和第三方的反对理由后作出复审报告。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中没有提出请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会出具一份肯定性的复审报告以说明该专利可保持其原有形式。如果专利权人已提交了修改专利的申请,并且审查员认为拟议的修改将解决书面意见中提到的任何问题,审查员须在复审报告中说明,并在复审报告中指明将解决的问题。
在收到审查员的复审报告后,注册官必须向专利专利权人发送一份报告副本。如果复审报告包含一个或多个书面意见中提到的未解决的问题,注册官必须做出撤销专利的命令。
注册官作出撤销专利的命令可以是无条件撤销专利的命令;或者,如果复审理由之一已经成立,但仅在有限的范围内使该专利无效,则应作出撤销该专利的命令,除非在指定时间内对专利作出使注册官满意的修改。
注册官可要求专利权人在注册官指定的时间内向注册官提交文件。提交的文件包括查员认为合适的拟议修改的修改文本;或者,如果复审理由之一已经成立,但仅在有限的范围内使该专利无效,注册官作出撤销该专利的命令时,记载的使注册官满意的与该命令有关的任何修改文本。
注册官的决定或上诉不禁止任何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以前述的任何复审理由无效专利,无论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已在该决定中作出决定。
注册官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撤销专利的决定自专利授予之日起生效。
如果复审结果为撤销专利,专利权人有权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有效期为复审报告公布之日起6周内。复审请求人不能对复审请求不予接受的决定或经复审后不予撤销专利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可以以之前未考虑过的理由或证据再次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一旦提出,复审请求人只能对授权后复审程序中专利文本的修改提出异议,而无法参与其它过程,授权后复审程序基本上只有专利权人参与。对于复审请求人来说,由于专利权人答复审查员书面意见的时间较短,作出回应和修改的机会有限,因此,授权后复审程序的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可以利用授权后复审程序达成撤销专利的目的。
三、撤销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80至84条和专利细则第80至85条对撤销程序作出了规定。
法院或注册官可根据任何人的申请,以(但仅限于)以下任何理由,通过命令撤销发明专利:
(a)发明不是可申请专利的;
(b)专利授予了无权(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获得该专利的人;
(c)专利文本没有清楚和完整地公开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实施的发明;
(d)专利文本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时披露的内容或超出了规定的在先申请披露的内容;
(e)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文本进行了不允许的修改或修订;
(f)获取专利过程中存在欺诈、任何失实陈述或对任何规定的重要信息的任何未披露或不准确披露的情形。
(g)专利是由同一方或该方的权利继承人提交的具有相同优先权日期的同一发明的两项或多项专利中的一项。
对于以前述(b)款所述理由撤销专利的申请的,只能由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根据任何人基于前述(a)、(c)、(d)和(e)款规定的任何撤销理由申请撤销专利的申请,法院或注册官可安排审查员重新审查该专利以确定是否应当基于撤销理由撤销该专利,并要求撤销专利的申请人(下称撤销申请人)支付规定的重新审查费。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申请人未能提供法院或注册官指定的费用或开支担保,则法院或注册官不得安排对专利进行重新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撤销申请被视为放弃。
向注册官提出的撤销专利的申请应采用规定表格提出,并应附上一份声明,充分列出撤销理由,包括申请人所依赖的事实和他的诉求。撤销申请人应在提交撤销申请和意见陈述时,将撤销申请和意见陈述副本送达专利权人。
自收到撤销申请和声明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权人如果希望对撤销申请提出反对意见,应提交一份反对意见陈述,充分列出对撤销申请提出质疑的理由,并可同时提交对专利文本的修改,并应同时向撤销申请人发送修改文本(如有)及其反对意见陈述的副本。
在以前述撤销理由提出撤销专利的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则须批准撤销该专利的申请。
撤销申请人可在收到修改文本(如有的话)及专利权人的反对意见陈述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其引用以支持撤销理由的证据,并须同时将该证据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如果撤销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则除非注册官另有指示,视为放弃撤销申请。如果撤销申请人提交证据,则自收到撤销申请人证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引用的证据来支持他的答复,并应同时将该证据的副本发送给撤销申请人。自撤销申请人收到专利权人的证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撤销申请人可提交严格限于答复事项的进一步证据,并须同时将该证据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任何进一步的证据,但在注册官所处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注册官认为适当,可随时准许任何一方按其认为适当的关于诉讼费或其他方面的条款提交任何证据。注册官可就撤销程序的任何当事人发出其认为适当的指示。
如果注册官决定安排重新审查专利,则注册官须指示撤销申请人在该指示的日期起2个月内提交要求重新审查(re-examination)该专利的申请,并提交重新审查费用及注册官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的费用或开支的保证。撤销申请人如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办理该事项,则视为放弃撤销申请。
审查员在重新审查期间应考虑撤销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对专利文本的修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并应建议是否应基于撤销申请中指明的任何理由撤销该专利,并应将复审报告的结论通知注册官,充分说明得出这些结论的理由。如果专利权人已提出修改,审查员应在复审报告中包括关于修改的意见,该意见应包括修改是否被允许,以及修改是否全部或部分克服撤销申请中的任何撤销理由。注册官应将复审
报告的副本发送给撤销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便其在对专利或经修改的专利作出决定时考虑复审报告的结论。
撤销理由成立的,注册官可作出无条件撤销专利的命令。或者,如果撤销理由之一已经成立,但仅限于在有限的范围内使专利无效,则应作出撤销该专利的命令,除非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专利文本作出使法院或注册官满意(视情况而定)的修改。
注册官的决定或注册官的上诉不禁止任何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以前述撤销理由中的任何理由无效专利,无论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已在该决定中作出决定。
撤销专利的命令自专利授予之日起生效。
撤销申请人中止或撤回申请,必须支付法院或注册官决定的诉讼费用或开支。
凡根据撤销专利的规定向注册官提出撤销申请,注册官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将该撤销申请提交法院。
如注册官认为已授权专利的发明被包含在另一优先权日早于该发明、在该发明优先权日以后公开的申请中,则注册官可主动命令撤销该专利,但在申请或专利文本修改未超范围的情况下,不得在不给予专利权人发表任何意见和修改专利文本的机会的情况下撤销该专利。
专利的撤销程序只能在IPOS发起,但是,可以就 IPOS 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撤销程序中撤销申请人参与程度更高,撤销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交换意见和证据,但流程较长,并且通常涉及专家证据,因此所需要的费用往往较为高昂。
如果某当事人发现一件新加坡专利申请或专利对自己在用或将用的产品或工艺具有潜在专利侵权风险或专利侵权风险而需要应对,可以根据该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法律状态,可以采用的使该专利申请不能授权或专利撤销的理由,可能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进行充分考虑,选择更适合的待应对方式进行处理,以使得该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或该专利被撤销,从而消除潜在专利侵权风险或专利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