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84号局令,正式公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新规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修改中,对“同日双申(即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对众多创新主体的专利布局策略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2.2节,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1. 修改前的规定如下:
但是,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作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2. 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二、修改解读
本次修改的核心在于:取消了申请人选择“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来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是将“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作为获得同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硬性前置要求。
换言之,在新的规定之下:
1. 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2. 申请人只能通过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才有可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3. 不再允许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来规避重复授权以保留两项专利并存。
三、实务操作建议
针对上述修改,在实务操作中,建议申请人考虑以下几点:
1. 重新审视“双申策略”,尽早明确优先方向
过去,申请人常常利用“同日双申”来构建双重保护。其中,实用新型的特点为授权快、保护期10年,有助于快速占领市场;而发明专利的特点为审查周期较长,保护期20年,且权利相对稳定,有助于实现长期保护。而且,只要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实质上不同,它们有可能共存,从而使得申请人能够利用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专利来实现期望的保护效果。此外,因为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客观上也给予了申请人相对充裕的时间来根据技术发展和保护需要调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新规下,虽然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依然可以有序衔接,共同覆盖更长的专利保护期,但是它们无法再“两项并存”。基于这一变化,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充分评估技术方案的改进侧重点(例如,是偏向于对结构的改进还是对方法的改进)、创新程度和生命周期等多个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申请策略,而不能再简单选择“同日双申”策略。例如,如果技术方案的改进涉及结构和方法两个方面,那么在撰写发明专利时,需要注意同时布局结构和方法方面的权利要求,以免放弃实用新型后导致难以有效保护结构改进。如果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高、生命周期长,则可以优先考虑布局发明专利,并且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加快审查程序(例如优审或者预审)来尽快获得专利权。而如果创新程度没那么高、技术更新快、且急需授权以抢占市场,那么实用新型仍是有效选择。
2. 递交申请时务必作出正确声明
新规强调:对于“同日双申”,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而只有在作出说明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可以看到,如果在申请时没有恰当说明“同日双申”的存在,后续是难以进行弥补的。而且,如果没有在申请时及时作出说明,同时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的申请的行为还可能存在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风险,对申请人将造成潜在不良影响。因此,针对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进行声明,避免侥幸心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审查员对方案是否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评判标准与申请人的评判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针对方案相似且同日递交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明确方案的实质差异,避免未作出“同日双申”说明而又被误判为相同的发明创造,进而导致无法授权。
3. 保持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状态
这是新规下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之一。在发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注意保持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出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会主动或被动撤回实用新型专利,而在新规下,这将直接导致发明专利无法授权。尤其是,根据当前实践,新规也将溯及既往的申请。
基于目前的情形,建议申请人及时排查是否存在因未缴年费等导致实用新型专利权失效的情况,并在必要时,及时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恢复手续。此外,还建议申请人定期排查是否存在发明专利审查未结束、但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将到期的情况,并在必要时,考虑通过与审查员沟通、或者采用“优先审查”等加快手段来促进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免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过期而导致发明专利无法授权。
4. 提前评估放弃实用新型的连带影响
如果申请人确需“同日双申”,建议预先评估放弃实用新型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考虑已发生的实用新型维权活动如何收尾、已签署的许可合同如何履行、市场竞争态势将发生何种变化等,并提前做好预案,避免仓促决策导致的权利损失。
四、结语
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对“同日双申”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专利审查从“形式合规”向“实质质量”的价值转向。这一调整旨在严格落实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立法本意,确保“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对于申请人而言,这一修改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传统的“双申”策略需要作出调整,申请人需要更加精准地规划专利布局;机遇在于,更加清晰的授权路径有助于减少权利状态的不确定性,降低后续维权和无效程序中的争议成本。建议申请人在专利布局决策中,结合自身的技术特点、市场竞争态势和商业目标,制定更加科学、合规的专利保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