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7月3日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将取代2003年颁布的相关规定,并将于2014年8月3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驰名商标的概念:
根据《规定》,“驰名商标”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认定机关和认定程序
只有在涉及商标注册或商标使用的争议发生时,商标持有人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持有人基于其商标是驰名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可依法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商标持有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驰名商标认定请求报送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审查认定。
3、认定的证据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提交: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若注册已满三年,应当提供证明其在注册后使用不少于三年的材料;若注册未满三年,则应当提供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4、认定的效力
在某个商标争议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并不必然会在其他涉及该商标的类似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若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该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