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商标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对现行加拿大商标制度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商标检索,风险分析,以及商标法在加拿大的施行等问题。未来加拿大有望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同时,尼斯分类也将会被采纳。
该草案尚未获得加拿大总督的批准,因此尚未施行。目前政府正在商议新的收费标准,建立新的流程,核算通过马德里议定书办理申请的费用等。全面实施该法案可能要到2015年年中,或更晚的时间。
修改后的加拿大商标法对商标所有人产生的影响重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将不再需要明确申请基础。
任何申请人可基于使用、打算使用或者授权使用提出申请。申请人不需要在申请时明确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也无需提供最早使用的日期。
2、注册将不再需要以使用为前提。
若无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将在公告期后被核准注册。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使用声明,也不再缴纳注册前的注册费用。
3、将采用尼斯分类。
申请人需在提交注册申请时,明确商品和服务类别并列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4、有望按照一标一类进行收费,但具体的收费标准尚未确定。
5、加拿大有望成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6、申请人可以基于巴黎公约和本国注册申请优先权。
现行程序下核准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十年。希望在此十年期间,相关的法律和程序可以开始实施。新的法律和程序实施后,先行程序下提交的商标申请日期将被保留。
7、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进行拆分,允许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获准注册,而其它商品或服务项目仍处于审查阶段。
拆分商标申请在审查阶段和异议阶段都可以办理,如果申请商标的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被异议,则其它商品或服务项目可以获准注册。
8、增加了“没有实际使用”、“没有打算使用”以及“无权使用”这三种异议理由。
9、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简单的异议答辩理由,仅仅说明其打算对异议理由做出反驳即可。
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以往曾发生的情形:申请人没有对全部异议理由做出反驳,而导致审查员认为没有做出反驳的异议理由是答辩人的默认。
10、注册有效期将会由15年缩短为10年。
注册到期日前一年即可申请续展。
11、注册人可以对名称和地址中的错误申请修改,包括在初审公告阶段和注册公告阶段发现的错误,但需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修改申请。
12、对于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下发要求提交使用证据的通知(第45条撤销程序)。
现行的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官方可以依职权下发提交使用证据通知,但新的商标法草案中增加了这一规定,只要官方认为注册人存在滥用注册权的嫌疑,就可以依职权下发提交使用证据通知。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众多,注册人不太可能都投入实际使用。当然,有鉴于使用已不再是商标申请的先决条件,商标注册人在接到提交使用证据通知后,完全可以依据草案的规定重新提交新申请。
13、转让申请不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如转让协议复印件等,除非是受让人提出的转让申请。
14、在商品、标签和包装上印有类似商标的商品的进出口也将被认为构成侵权。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平行进口。
15、注册商标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商标中具有功能描述性的部分。
注册到期日前一年即可申请续展。
16、自不予核准和撤销之日起6年后,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档案将不再保留。
10、法院如果认定注册商标有可能不合理地限制任何艺术或产业的发展,可以撤销该注册。
现行商标法仅规定:不具备注册性,丧失或缺乏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