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MMA WATSON”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介绍(商评委裁定编号:商 评字【2014】第 0000092218)
系争商标“EMMA WASTON”(商标号:8917132)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申请,异议人(开曼群岛某公司)在外国演员“EMMA WATSON” 授权下,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EMMA WATSON”的在先姓名权。商标局对异议理由未予支持。异议人隧 向商评委提交异议复审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EMMA WATSON”是英国著名女演 员,曾出演红遍全球的“哈利波特”电影。被异议商标完全抄袭了英 国著名女演员“EMMA WATSON”的姓名全称,构成对“EMMA WATSON”姓名权的损害。
在异议复审阶段,异议人提交了姓名权人“EMMA WATSON” 出具的授权书,“EMMA WATSON”的介绍,“EMMA WATSON” 代言 BURBERRY 服装及 LANCOME 广告的网页,“EMMA WATSON”在中国部分时尚杂志上的封面照片和专题介绍。
近日,商评委作出裁定,支持了异议人的主张,认定:“EMMA WATSON”为著名演员,且是世界知名服装品牌 BURBERRY 的代言人,其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与“EMMA WATSON” 的姓名完全相同,相关消费者易将被异议商标与“EMMA WATSON” 相联系,被申请人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 “EMMA WATSON”这一姓名营利的目的,对“EMMA WATSON” 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 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之情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异议方参与了异议复审程序。
二、 以上异议复审裁定体现了商评委对于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保护 的审理标准和规则
1. 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审理标准 现行 《商标法》第 32 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 的在先权利。在商标局和商评委执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 对姓名权是否属于《商标法》第 32 条的“在先权利”予以了规定。
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商标局和商评委列出了认定商标 损害在先姓名权的适用要件:
1) 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
2) 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同时还补充规定了几点认定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需要考虑的因素:
1)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
2)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2. 结合以上裁定分析商评委对于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保护的审理标准和规则
以上判例是商评委认定商标对在先姓名权损害的典型示例,该案符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适用要件”,也兼顾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损害在先姓名权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1)以上案例符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适用要件”
第一、系争商标和在先的姓名权人“EMMA WATSON”名称完全相同。
第二、商评委认定相关消费者易将被异议商标与“EMMA WATSON”相联系,对“EMMA WATSON”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事实上,该损害的认定离不开“EMMA WATSON”业已成为名人、 并由该名人效应所能获得商业利益和广告价值的事实。消费者一旦将 被异议商标和“EMMA WATSON”影视明星相联系,会使得本应属 于“EMMA WATSON”本人的、附着在“EMMA WATSON”名称 上的商业价值转移 到被异议商标所有人身上,这对 “EMMA WATSON”的姓名权就是一种直接的损害。
(2)以上案例兼顾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损害在先 姓名权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一、在商评委裁定中,明确认定“EMMA WATSON”为著名演员,且是世界知名服装品牌 BURBERRY 的代言人,其享有一定知名度。事实上,正是由于“EMMA WATSON”所凝聚的知名度,才使得 “EMMA WATSON”姓名权损害要件得以成立。但需要留意的是,在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虽不多,但证据的分量较重,分别是 涉及“EMMA WATSON”在知名杂志上的露面和为国际顶级品牌做代言的信息。可见,商评委在掌握“名人”是否“有名”的尺度把握上,看重的是该“名人”真正有 “份量”和“为公众所熟知”的材料。
第二、前述损害在先姓名权需要考虑的补充因素 2),即,“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 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事实上是对系争商标所有人主观恶意的认定。本案中, 商评委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EMMA WATSON”这一姓名营利的目的”,就是对被异议 人主观恶意的推定,此推定也是与“EMMA WATSON”的知名度不可分离,知名度越高,被异议人理应知道该名人并恶意盗用名人姓名 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 总结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保护”的 规定其实可以简要理解为“与姓名相同”、“对在先姓名权人构成损 害”、“在先姓名权人的名气”、“被异议人主观恶意”。事实上, 除了“与姓名相同”要件以外,其他要件均与“在先姓名权人的名气” 不可分离,名气越高,“恶意”越容易推定,“构成损害”的要件才 越能够满足。因此,如何理解和证明在先姓名权人的“名气”实际上 是适用《商标法》第 32 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