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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 柳暗花明 意大利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在“嘉科米尼GIACOMINI”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终审获胜

时间:2020-10-2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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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第10378625号“嘉科米尼GIACOMINI”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在意大利嘉科米尼股份公司(GIACOMINI S.P.A.)法律团队及其意大利律师协助之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上诉人嘉科米尼股份公司(GIACOMINI S.P.A.)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嘉科米尼(杭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嘉科米尼GIACOMINI”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二审案件,近日已经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1974号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最终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即第10378625号“嘉科米尼GIACOMINI”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嘉科米尼股份公司生产用于住宅、工业和商业环境中的供暖、制冷、家用配水组件和系统。1951年,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在意大利诺瓦拉省圣毛里齐奥多帕廖成立。目前,嘉科米尼股份公司总营业额高达2亿欧元,其中80%以上来自国外市场;在意大利拥有三家工厂,在海外设立20家国际组织(包括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和代表处)。2000年,嘉科米尼股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目前每年的营业额约为800万欧元。嘉科米尼股份公司作为一家意大利公司,十多年来在中国市场一直保持较高的营业额,并因此荣获2015年和2016年的金熊猫奖,2017年荣获享有盛誉的绿色中国奖。目前,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欧元,到2021年预计达到3000万欧元。

嘉科米尼股份公司是GIACOMINI, , 嘉科米尼 及 文字和图形等商标所有人。

https://www.giacomini.com/en/products/multilayer-and-plastic-pipes

http://www.giacomini.cn/sites/giacomini.cn/files/styles/image_gallery_800x800/public/gallery/images/R996T_gallery_0_0.jpg?itok=G6w26hfDhttp://www.giacomini.cn/sites/giacomini.cn/files/styles/image_gallery_800x800/public/gallery/images/R553FK_gallery_0_0.jpg?itok=-ntannSD

正当嘉科米尼股份公司的地暖系统产品在中国迅速发展,不断获得可喜成果和成功案例时,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发现“嘉科米尼(杭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0378625号“嘉科米尼GIACOMIN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的“车辆水箱用连接软管;车辆取暖器软管;纺织材料制软管;排水软管;浇水软管;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制管套;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塑料管;非金属管道接头”商品项目上。2017年12月,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第10378625号商标(“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但商评委于2018年12月做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注册。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也没有得到支持。

面对不利的一审结果,我所案件承办商标代理人与嘉科米尼股份公司法律团队及其意大利律师仔细深入地分析了案件证据材料,坚定认为嘉科米尼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GIACOMINI商标早在2000年就已经使用在地板采暖系统的管材商品上,并作为嘉科米尼股份公司水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大量在中国实际销售和宣传推广,并且第三人抄袭抢注嘉科米尼GIACOMINI商标的恶意明显。据此,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准备和全面的证据整理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书中认定: 在案发票、广告宣传、产品手册等证据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嘉科米尼股份公司生产的标有“GIACOMINI”商标的地暖管材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广泛销售,其“GIACOMINI”未注册商标在地暖管材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GIACOMINI”未注册商标标志,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管等商品与嘉科米尼股份公司“GIACOMINI”标志在先使用的地暖管材商品在产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叠,构成类似商品。第三人和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同属阀门、管道行业的经营者,其对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GIACOMINI”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其目的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1974号支持嘉科米尼股份公司的判决,嘉科米尼股份公司相信他们今后在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和使用得法律行动中将继续得到中国法院和执法部门的支持,他们将能够更有力地保护其知识产权以及中国合作伙伴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