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重要经济体,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节点国家。近年来,该国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商标法律制度不断与国际规则接轨。本文依据哈萨克斯坦现行《商标、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法》及相关实务,系统梳理其商标法律制度,在明确主管机构与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重点阐释商标构成要素、禁止注册情形与注册原则,说明商标申请及审查流程(含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加速审查机制),同时梳理商标权内容、保护期限、续展规则,以及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等相关程序。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企业国际市场竞争愈发依赖品牌价值的构建与保护。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标识,其跨境注册与保护已成为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关键环节。哈萨克斯坦地处欧亚大陆交汇地带,是连接中国与欧洲的重要通道,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地位突出。近年来,该国持续推进法律现代化改革,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商标保护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
在此背景下,全面梳理哈萨克斯坦商标法律制度,既有助于理解其制度运行逻辑,也可为中国企业开拓中亚市场提供制度参考。
二、法律框架与主管机构
哈萨克斯坦商标法律制度以《商标、服务标记、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法》为核心,并与《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共同构成规范体系。在国际层面,哈萨克斯坦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分类协定》《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新加坡商标法条约》等多个重要国际条约,因此其商标制度在立法结构和适用规则上均体现出较高程度的国际化特征。
在管理体制上,哈萨克斯坦商标主管体系采用两级架构,即主管国家机关与专家机构。
(一)主管国家机关
主管国家机关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负责商标、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保护领域的国家监管,主要职权包括:
1. 参与实施商标、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领域国家政策;
2. 制定并批准:
● 商标、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申请审查规则;
● 商标、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国家注册簿登记、保护证书及副本核发、注册终止与无效规则;
● 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规则;
● 商标、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国家注册簿摘录出具规则;
● 异议委员会异议审理规则;
● 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审查商标申请规则;
● 认证委员会条例;
● 异议委员会条例;
● 上诉委员会条例;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条例;
3. 确定商标、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注册信息在公报上的发布程序;
4. 对专利代理人申请人进行认证、注册、除名、证书作废及注册信息注销;
5. 组织认证委员会、异议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及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工作;
6. 行使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总统及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专家机构
专家机构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实行经济管理,隶属于主管国家机关,主要职责包括:
1. 审查商标及产品原产地名称申请;
2. 在商标国家注册簿、产品原产地名称国家注册簿办理商标及产品原产地名称注册,核发保护证书及副本,办理注册终止与无效;
3. 在商标国家注册簿办理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4. 维护商标国家注册簿、产品原产地名称国家注册簿及公报,并在官方网络资源公布;
5. 出具商标国家注册簿、产品原产地名称国家注册簿摘录;
6. 在公报发布商标及产品原产地名称注册信息;
7. 应利害关系人请求检索已注册商标及产品原产地名称信息;
8. 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审理商标及产品原产地名称申请;
9. 开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商标的法律保护与注册条件
(一)商标的法律保护
哈萨克斯坦商标保护分为两类:一是经法定程序注册后获得保护;二是依据国际条约规定,未经注册即可获得保护,与该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实践相一致。
商标保护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商标专用权自商标载入国家注册簿之日起生效,其合法地位以主管机关核发的保护证书为准,并可由国家注册簿摘录予以佐证,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使用权与处分权,使用范围以保护证书载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为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主体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均构成侵权。
(二)可注册商标标志
哈萨克斯坦法律明确了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范围,凡是能够区分特定主体商品、服务与其他主体同类商品、服务的标志或标志组合,均可以申请注册,具体包括图形、文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等多种形式。同时,商标可注册为任何单一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给予申请人充分的设计空间,契合国际通行的商标注册标准。
(三)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为规范商标注册秩序,防范不正当注册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的驳回理由,分为法定理由和其他理由两类,也是商标异议答辩的重要法律依据。
1.法定驳回理由(针对缺乏显著性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
(1)缺乏显著性,或仅由通用标识、通用符号、描述性信息、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等构成的标志;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或仅作为非保护要素使用的除外;
(2)摹仿哈萨克斯坦国家标志、国际组织标志、奥林匹克标识、荣誉标志等并易导致混淆的标志;经主管机关同意且非单独使用的除外;
(3)具有产地误导性、包含虚假宣传内容,或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标志。
2.其他驳回理由(针对与在先权利冲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志)
(1)与哈萨克斯坦境内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在先申请商标、受保护原产地名称相同或近似且易导致混淆的标志;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且符合形式要求的除外;
(2)侵犯他人在先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或未经许可使用哈萨克斯坦历史文化遗产内容的标志。
(四)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与要求
1.申请提交主体与方式
商标申请由单一申请人向专家机构提交;集体商标申请则由协会依据成员使用协议,以协会名义提交。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其中线上通过Kazpatent电子系统提交可享受费用减免优惠。
2.申请核心要求
(1)实行 “一标一申请” 原则,一份申请仅限注册一件商标;
(2)申请文件应包含:申请人及住所 / 营业所信息、商标审查请求、申请商标图样、按尼斯分类列明的商品 / 服务清单;
(3)需附材料:审查费缴费凭证副本;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副本;申请集体商标的,提交集体商标章程,明确组织名称、注册目的、使用主体、使用条件、管控程序及违规责任;
(4)语言要求:申请文件及附件须使用哈萨克语或俄语,使用其他语言的,应在两个月内提交译文;
(5)申请日确定:以专家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为准;文件分次提交的,以收到最后一份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五)商标优先权
哈萨克斯坦商标优先权适用国际通行规则,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优先权:以向专家机构提交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
2. 公约优先权: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相关国际 / 地区组织首次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商标向哈萨克斯坦提出申请的,可主张以首次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主张时需注明首次申请号、日期、国家,并提交经认证的申请副本;
3. 展览优先权:在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品上使用的商标,自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申请的,可主张以展出日为优先权日;
4. 优先权主张时限:主张公约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的,应在提交申请时或专家机构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声明,并提交有效证明文件;
5. 优先权延续与多重主张:申请分割的,各分割申请优先权以原申请优先权日为准;原申请享有优先权且未被撤回或视为撤回,分割申请在原申请决定作出前提交的,仍沿用原优先权日;申请人就不同商品提交多件同一商标申请的,可主张多重优先权。
四、商标审查
(一)商标申请审查程序
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均设有严格时限:
• 形式审查: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完成;
• 实质审查:重点核查商标是否符合法定注册条件,自申请日起7 个月内完成。
审查期间,专家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要求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未提交且未申请延期的,审查终止,申请视为撤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审查进展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实质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缴纳注册及公告费用,缴费后1–2个月核发注册证。商标自申请至完成注册,常规周期约8–9个月。目前哈萨克斯坦商标审查文件已全面电子化,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通知书及其他官方文件。
加速审查程序(2024年4月10日起实施):
申请人需在提交商标申请时一并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并缴纳加速审查费用;未提交缴费凭证的,加速申请视为未提出,审查机构应在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加速审查标准为: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查3个月内完成。
(二)申请信息公布
形式审查完成后,申请信息需按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形式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每周在公报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标志图样、申请人及/或代理人信息与地址、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清单、申请编号与日期、公约优先权相关信息以及集体商标标注等。
(三)商标注册异议
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需在申请信息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因商标法修订,该期限适用于2026年1月25日之后公告的申请),以法定理由向专家机构提出异议。专家机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通知及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书面答辩,专家机构结合异议与答辩意见,综合作出审查结论。需要注意的是除异议受理通知书外,专家机构不会就异议案件的审查结果另行出具或寄送其他文件。
(四)审查结果决定
专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形式审查结果最迟在申请日起1个月内送达申请人,包括受理通知或审查终止通知;实质审查受理后,将作出注册、初步部分注册或初步驳回决定,申请人对初步驳回或部分注册决定不服的,可在3个月内提交有理反驳,专家机构在收到反驳后3个月内作出终局决定。若在商标注册或部分注册决定载入国家注册簿前发现在先优先权申请,可对该商标申请重新审查;申请人需在收到注册或部分注册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注册费,未提交缴费凭证的,申请视为撤回。对终局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异议,由上诉委员会在4个月内审结。
(五)申请人权利
在商标审查全过程中,申请人依法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审查任一阶段可撤回申请、参与审查相关问题处理、实质审查结束前补充更正申请材料(不改变实质内容)、申请分割申请、请求延长答复或异议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申请恢复逾期期限、查阅相关引证材料、因提出异议申请中止审查程序,以及在商标载入国家注册簿前申请商标权转让和变更申请人名称、地址。
(六)商标国家注册簿管理
商标注册后,相关信息将在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正式载入商标国家注册簿,注册簿需包含商标图样、所有人及/或代理人信息、注册编号与日期、商品(服务)清单、申请相关信息、优先权信息及商标权处分等内容。商标国家注册簿对外公开,专家机构应利害关系人请求可出具注册簿摘录;商标所有人需及时将注册信息的相关变更通知专家机构,专家机构在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及技术错误更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七)商标注册有效期与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商标所有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专家机构在收到续展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续展信息载入注册簿及保护证书;续展申请期限可在注册期满后六个月内,经商标所有人申请恢复。
(八)注册信息公布
载入商标国家注册簿的商标(含集体商标)注册信息,由专家机构每周在公报上公布,并在官方网络资源同步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九)商标重新注册限制
商标重新注册有明确限制,与已终止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易造成混淆的标志,自该商标注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为原所有人以外的主体注册,若原所有人提前放弃商标注册,该限制同样适用。
(十)商标国家注册簿摘录
商标国家注册簿摘录具有法律效力,可证明商标注册、优先权以及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品(服务)享有的专用权,其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确定,作为商标权相关事项的重要佐证。
(十一)驰名商标认定
哈萨克斯坦对驰名商标实行专门认定与保护制度,在境内已注册、依据国际条约受保护,或未经保护但广泛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可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一份申请仅限一件商标/标志。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商标图样、委托书及规费,由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理,经材料核查、申请信息公布、第三方异议及审理等流程后,作出认定或驳回决定;驰名事实需经专业消费者调查佐证,材料不足或存在在先权利的不予认定,不服决定可向法院起诉。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保护终止情形包括注册期满、法院判决撤销认定或丧失驰名状态,其相关信息载入注册簿并予以公布,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可每10年续展。
五、商标使用与撤销
哈萨克斯坦商标使用有明确规范,商标所有人负有使用义务,禁止限制商标共同使用、变更形式使用及损害其区分功能的使用方式。中介经营者经生产商同意,可在经销商品上共同使用自有商标与生产商商标或替换使用自有商标;集体商标所有人可在自产商品上同时使用自有商标与集体商标。利害关系人可就起诉前三年内未使用的商标,向法院请求撤销全部或部分商品的注册,商标在注册商品、包装上的多种流通相关使用行为均视为有效使用,不可抗力导致未使用的可予以考量。此外,商标证书所有人可在商标旁标注®等警示标记,表明其为哈萨克斯坦注册商标。
六、商标转让与许可
商标专用权可通过转让合同就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务)转让,可能导致误导的转让行为被禁止。非所有人经许可方可依据相关合同使用注册商标,许可范围、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需明确商品(服务)质量标准及许可方的质量管控权,且专用权转让不影响许可合同效力。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可质押,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须书面订立并在商标国家注册簿备案,未备案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备案过程中存在材料不全等临时障碍的,可暂停期限并要求补正,存在专用权有效期届满等情形的,将驳回备案申请,专用权终止将导致许可合同终止。法人分立时,商标转让至承接商品服务生产的新设法人,各新设法人均承接部分生产的,经同意可成为商标共有人。
七、商标注册终止与无效
商标注册可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全程可被提起无效;特定情形下,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出无效宣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未经许可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近似易混淆的,均可提出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由上诉委员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相关无效信息将载入注册簿并予以公布。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异议文件语言须为俄语或哈萨克语。对上诉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侵权责任与权利保护方式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未经商标所有人、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使用权人同意,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相同或近似且易混淆的标志,并投入流通的,均认定为侵权行为;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延伸至所有商品和服务,无论其使用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只要构成相同或近似且易混淆,均认定为侵权。此外,在媒体上使用上述侵权标志的,亦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承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同时,法律明确了商标专用权权利用尽原则:在欧亚经济联盟任一成员国境内,由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的主体合法投入流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这一原则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商品的自由流通。
(二)具体权利保护方式
针对侵权行为,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保护方式,确保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弥补、权利得到恢复:一是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是商标、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近似易混淆标志及驰名商标使用的合法性争议,由法院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保障争议解决的公正性;三是未经许可使用相关标志的商品、包装,以及用于制造此类商品的工具、设备、材料,均认定为假冒商品,依据生效法院判决,由侵权人承担费用,对上述假冒商品及相关物品予以收缴销毁(涉及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除外);四是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移除假冒商品、包装上的非法标志;五是若侵权行为发生在服务领域,侵权人必须移除文书、广告、招牌等载体上的非法标志;六是权利人若能证明侵权事实成立,可选择按侵权行为的性质、同类正品的市场价值,请求法院确定赔偿金额,为权利人提供灵活的索赔途径。实践中,权利人可通过收集视频、照片、财务收据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借助公证机构固定证据,也可通过和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九、实务建议
结合哈萨克斯坦商标制度细节及中企出海痛点,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机制,积极防控侵权风险。具体提出以下实操建议,兼顾合规与实用:
由于哈萨克斯坦实行在先申请原则,提前进行商标布局,是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建议申请前进行商标查询,避免因为与他人在先的近似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利产生冲突,或者因商标构成元素可能涉及当地的文化遗产而产生绝对理由驳回的风险。此外,商标的注册保护应当精准包含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递交方式,建议采用线上递交,确保申请文件准确,按要求使用规定语言,必要时提交译文。
注册后规范使用商标,即在注册范围内使用商标,留存使用证据,避免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对已注册商标使用注册标记,防范侵权。
商标转让、许可、质押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明确法人分立时的商标权属,借助专业力量审核合同。
建立有效的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应对异议、驳回等争议,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及证据,依法行使复审、诉讼权利。
对高知名度商标主动申请驰名认定,提交相关材料,维护商标驰名状态以扩大保护范围。
委托当地合规代理机构或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关注法律政策更新,定期开展合规自查。
及时收集、固定侵权证据,优先通过和解、调解解决纠纷,无果可提起诉讼,维护品牌权益。
十、结 语
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核心经济体与“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已构建起以专项商标法为核心、衔接国内法规并接轨国际条约的完整商标法律体系,该体系具备体系完备、国际化程度高、权责清晰的特点,全面规范商标全流程事务,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对中国企业而言,其商标制度虽存在驳回严格、流程存在差异等实操风险,但整体规范且与国际接轨,为企业出海中亚布局品牌提供了明确合规指引与稳定保障。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已建立较为完善且与国际接轨的商标法律制度,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计划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深入了解该国商标制度并开展前瞻性布局,既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也能有效提升品牌竞争力与市场影响力。
参考资料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官方法律信息数据库,https://adilet.zan.kz/eng/docs/Z990000456。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https://www.wipo.int/wipolex/en/members/profile/KZ?activeCollection=laws&collection=laws&collection=treaties&collection=judgments。
3.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yz/bqyz/202601/1994717.html。
4. Kazakhstan Amends Several Key IP Acts,
https://cwbip.com/insights/news/2025/kazakhstan-amends-several-key-ip-acts.
5. 知识产权每周国际快讯(2026年第2期),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huankan/file/2026/2026-01-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