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富集团总部位于丹麦,是全球领先的水泵制造商之一。我所代理格兰富公司起诉格兰富(深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获得胜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案号:(2016)京73民初1192号),认定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丹麦格兰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格兰富深圳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格兰富”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格兰富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格兰富深圳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格兰富”字号,三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及原告合理支出共计约320万元,在《城镇供水》、《泵》、《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021年01月06日《人民日报》第3版题为《外商投资法全面实施一年来,中国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外企代表、国际工商界人士表示——中国市场孕育广阔商机》的文章将该案件作为中国鼓励外商投资,改善营商环境的典型司法案例予以报道。该文提到:“2020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格兰富’、‘GRUNDFOS’为驰名商标,责令侵权方停止使用该商标字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格兰富中国首席财务官约翰·马克曼表示,赢得这一案件对格兰富意义重大,有助于格兰富商标和知识产权在未来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中国政府采取诸多举措改善市场准入、扩大进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了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我们对开放创新的中国市场充满信心。’“
这是一件典型的恶意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的案件,涉及多个市场主体,利用线上销售平台,多渠道销售侵权产品,并在宣传和推广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且侵权时间长,侵权情节严重,给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在判决中对格兰富公司商标的驰名度予以明确认定,在酌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对被告的主观恶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量。三家深圳公司分别作为与泵产品有密切关联性的供水设备、热水循环系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商,在“格兰富”、“GRUNDFOS”商标已经成为使用于泵产品的驰名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相同文字“格兰富”作为企业字号,以及网上旗舰店的名称,辅以“格兰富源自丹麦”等误导性宣传文字,误导公众,有明显的攀附“格兰富”、“GRUNDFOS”驰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而被告利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店铺销售和宣传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覆盖下全方位、多面向、多渠道的侵权方式,侵权规模较大。被告对外宣传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较高,持续时间较长。且有证据证明已经给相关消费者造成了实际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的驰名商标权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这同时也是一件打击利用恶意注册商标实施侵害他人商标权益的典型案件。涉案侵权商标“GRUNDFOS”(第3133907号)系案外人于2002年在第11类供水设备等商品上抢注,后经转让并许可给本案被告用于侵权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针对侵权商标注册,格兰富公司委托我所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一审即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成功翻案,认定该枚商标为抢注格兰富公司的恶意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跨类别认定该商标的商品与格兰富公司的“GRUNDFOS”商标的第7类泵类商品构成类似,其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代理人团队密切配合,认真梳理案件涉及的多个法律争议焦点,全面细致地整理了用于证明格兰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过程中故意误导公众、恶意攀附格兰富商标声誉行为的各项证据,经过数次公开庭审及询问,成功说服了法官和陪审员,为格兰富公司赢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保护,并最终将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恶意注册商标成功予以无效宣告,取得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全面胜利。
本案充分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打击恶意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给予更高、更强和更宽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对利用恶意注册商标实施侵权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也充分展现了我国改善营商环境,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的坚定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