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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标异议制度简介

时间:2023-08-08作者:

魏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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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是一带一路上的重要国家,也是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布局的重要目标。本文将着重介绍土耳其商标异议制度以及异议中的商标使用抗辩制度,以期对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应对商标抢注提供帮助。

一、背景介绍

土耳其是几个重要条约和公约的签署国,包括《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土耳其自自1976年起成为WIPO的成员,遵循尼斯分类体系。土耳其也是《维也纳公约》、《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和《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

土耳其现行的《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以下简称《工业产权法》)于2016年12月22日发布,并于2017年1月10日生效。该法涵盖了所有工业产权事项,并废除了关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第551号、554号、555号和556号法令。

该法在土耳其工业产权制度中引入了重要修改,包括:(1)将“土耳其专利局”更名为“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URKPATENT);(2)取消了所谓的7年非审查专利,并为国家专利申请引入了授权后异议制度;(3)将外观设计的异议期从6个月缩短至3个月,商标异议期从3个月缩短至2个月;(4)扩大了商标的定义,提供了注册声音商标和颜色商标的可能性;和(5)加强商标保护,针对商标侵权引入新的刑事条款。

《工业产权法》中的第一部分(Book One)是有关商标的规定,其一共包括五个部分:

(1) 商标权与范围;
(2) 申请、异议与复审(该部分又包含两部分内容:1、申请、优先权与审查;2、第三方意见、异议与复审、异议与复审的审理);
(3) 注册、保护期和续展;
(4) 许可;
(5) 权利终止。

二、商标异议程序

土耳其的商标申请流程与中国类似,商标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未发现有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商标局在官方公告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2 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必须在异议期间内支付异议费用,并在同一期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有关费用已经支付的资料。

专利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答辩。未提交答辩的,专利商标局将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如果异议成立,则申请商标在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被不予注册并取消登记,异议决定将在官方公告上予以公告。如果异议不成立,专利商标局裁定商标予以注册并向商标所有人颁发商标注册证。

异议一般需要3-6个月作出裁定,如果异议还有后续程序,则所需时间延长。

三、异议理由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8条,异议可依据第5条或者第6条规定,在商标公告后两个月内向专利商标局书面提出,并说明详细理由。异议理由在两个月期限内未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知识产权法》第5条和第6条分别是有关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该两条款可以作为异议的实体条款引用。该两条款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5条:

(1)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a)不符合第4条规定的;
b)无任何显著特征的;
c)仅由在贸易中指明商品的种类、类型、特征、质量、数量、预期的目的、价值、地理来源或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或者提供服务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组成,或者作为标志的基本要素;
d)与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近似的;
e)仅由贸易区内所有人使用的,或用来区分某一特定专业、职业或商业团体成员,或包含上述标志作为基本要素的;
f) 仅由商品本身的形状或者其他特征构成的,或者为取得技术成果或者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所必需的形状或者其他特征构成的;
g) 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产生欺骗的;
h) 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iii)款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的;
i) 除《巴黎公约》第6条之(iii)款规定外,在历史和文化价值方面具有公共利益,以及未经主管机关同意的标志、符号或徽章;
j)含有宗教价值或符号的;
k)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的;
l)由注册地理标志组成或包含注册地理标志的.

(2)商标在申请前已经使用,并通过使用在申请的商品和服务上取得显著性的,不得依照第一款第(b)、(c)、(e)项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

(3)向专利商标局提交在先商标所有人明确同意注册申请的公证文件的,不得依照第一款d项的规定驳回商标申请。

第5条第一款(a)项提到的《知识产权法》第4条,规定了何种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即,商标可以由任何类似文字的标志组成,包括人名、数字、颜色、字母、数字、声音以及商品或其包装的形状,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在注册簿上的表现方式能够明确和准确地确定向其所有人提供保护的标的。

第6条:

(1)商标注册申请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包括由于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能与在先商标相关联的,经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2)商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无正当理由,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难以区分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该申请不予注册。(3)对未注册商标或者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标志的权利,在商标注册申请日或者主张的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取得的,该在先标志的所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申请不予注册。
(4)对于与巴黎公约第6条(ii)所指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5)与在先注册商标或者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无论所申请或者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在先商标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近似或者不近似,无正当理由使用在后商标会不正当利用或者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由于在先商标在土耳其的知名度而享有的声誉;经该在先商标所有人异议,不予注册。
(6)商标注册申请包含他人的姓名、商号、摄影、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经权利人异议,不予注册。
(7)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期满不再续展后三年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与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经在先权利人异议,不予注册。
(8)在他人的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后两年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与原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原注册商标在该期间内仍在使用且经原商标所有人异议的,不予注册。
(9)恶意提出的商标申请且被提起异议的,不予注册。

除了上述第6条第1款仅要求权利人提供在先商标证明外,第6条的其他条款均需要异议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异议主张。

四、对异议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请求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9条第2款,对依据第6条第1款的理由提出的异议,作为异议理由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已注册满5年的,经被异议人请求,异议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5年期间,在与被异议商标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真实使用过其商标,或者有在该期间未使用其商标的正当理由。异议人不能证明上述情况的,异议予以驳回。如果证明作为异议理由的商标仅在注册范围内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则应当将该证明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审查异议的依据。

《欧洲联盟商标指令》和《欧洲联盟商标法典》中也有类似的“异议程序中不使用作为抗辩”的规定。因此,土耳其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与欧洲联盟条例保持一致而提出,目的是为了防止新企业家遇到不真实的市场准入障碍,促进注册商标在市场上有效使用。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发布了一份商标使用证据指引(下称“指引”),用以指导提出证据请求的申请人和提供使用证据的相对方。该指南评估了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的文件和信息,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它还详细规定了文件的必要内容和形式。

(一)使用证据请求的适用条件

《指引》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条件进行了说明。这些条件如下:
-2017年1月10日以后提出的申请,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这一规定。另一方面,对于2017年1月10日之前提出的申请,则适用第556号《商标保护法》。
-使用证明仅对依据第6条第1款规定提起的异议有效,并且商标应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至少已注册满五年,以符合使用证明要求。
-商标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内提出使用证据的抗辩请求。如果申请人在异议期间未要求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请求,则该请求不能在复审和评估委员会审查的异议期间提出。
-异议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5年在土耳其真实使用该商标。如果异议人未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则其异议将被驳回,除非有其他异议理由。
-除了土耳其专利商标局要求提交证据外,在《知识产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后不能再提交证据,如果异议人在这些期限后提交证据,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不应接受。
-如果异议人商标仅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则异议将仅针对被证明使用的该部分商品和服务上进行审查。

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对异议人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并具体说明要求证明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二)证据具体要求

《指引》概述了商标使用证据应包含的内容,具体如下:

1)销售发票;
2)商品目录、价目表和产品代码;
3)产品、包装和标牌样本(与商品或服务展示相关的A4尺寸扫描包装和标牌照片);
4)广告、促销证据,包括;
a)广告图片和视频、相关发票;
b)促销、促销图片和视频以及相关发票;
c)参加展会的证据;
d)市场调研报告、舆情研究报告;
5) 商业活动信息;
6)专家或有关人士(例如供应商和客户)的声明及其他。

根据《指引》的要求,证据应当清晰、可理解、足够可靠。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充分说明商标使用的数量、地点、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应当采用列举的方式,并在每份文件上写明相关商标的注册号,最好不超过一百页。对方当事人还应注明总页数,无法通过书面形式提交,以磁性或光学传输方式提交。资料和文件不应装订。证据可以包括各种支持性文件(如包装、标签、价目表、目录、发票、照片等)。如果证据包含不止一件商标使用,异议人应突出显示对异议引证商标的使用,以便清楚地表明使用情况。

根据《指引》,发票是证明商标使用的非常有力的证据,因为它直接涉及商业活动,而且它包括日期、商品和服务以及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指引》还指出,如果发票仅带有产品代码,则应提供其他信息,以说明产品代码与主题商标和商品的相关性。目录、价格表和产品代码是发票的支持性文件,即使它们不能确切证明商标属于商业活动。产品和包装的图像以及标明商品和服务销售地的招牌也是一些重要的证据。

根据《指引》,广告、促销、市场调查也被视为重要证据。

(三)商标使用方式

《指引》介绍了可构成异议基础的商标的使用方式:

1)商标所有人自己或者已获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5年内的使用。
3)以独特的方式使用(例如,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
4)注册使用:将商标与不同的要素搭配使用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只要该商标的显著性未受减损。但是,商标的使用不必与注册时一致。
5)真实使用:广泛使用商标,使其在市场上被认可,同时将该商标适用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在可能影响市场的其他地方。
6)不必在土耳其的所有地区使用商标。如果是真正使用,则只要在土耳其某些地方或地区使用。
7)不使用证据:如果某些障碍阻碍了在相关时期内商标的使用,则商标所有人可以证明其不使用该商标具有合理理由。这些障碍必须与商标所有人的意志无关,不受商标所有人的控制,并且不是商标所有人的行为造成的。

五、异议调解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9条第4款,专利商标局认为必要时可鼓励当事各方和解。与和解有关的事项,适用2012年6月7日第6325号《土耳其民事纠纷调解法》的规定。

根据《工业产权法》,在审查异议的过程中,专利商标局可邀请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双方应在收到邀请通知后1个月内告知专利商标局他们是否愿意调解。如果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专利商标局则认为他们拒绝邀请,并继续进行异议评估。
-如果商标申请由商标律师代理,则代理律师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调解邀请。
-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异议审查将延期3个月。根据双方的要求,专利商标局有权将异议程序延长至多3个月。
-调解程序完成后,双方应在调解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告知专利商标局调解程序是如何完成的,并提交原始或公证后的调解书。
-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解或提交调解书,专利商标局应继续审理异议。如果达成和解,专利商标局应按照双方的协议结束审理。如果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且和解协议得到法院认可,则该和解协议将被视为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执行效力。
-此外,调解期不算在诉讼时效期范围内。

六、异议复审及诉讼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20条,当事人对于专利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复审评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理由,则视为未提出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复审期间内支付复审费用,并在同一期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有关支付费用的资料。复审期满后,不得改变复审理由,也不得增加新的复审理由。

委员会对异议复审进行审理,并给予对方当事人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答辩。在没有答辩意见的情况下,官方将根据现有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向委员会提出的复审通常在提交申请后的四到八个月内决定。
如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任何一方均可在两个月内向安卡拉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必须将土耳其知识产权局和异议或异议复审的另一方或多方指定为共同被告。
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二审诉讼。若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则可以向土耳其最高法院提交上诉。最高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对中国企业的提醒和建议

(一)虽然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条第3款和第6条第4款,以及《土耳其商业法》第6102号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在土耳其获得保护,但在确立未注册权利时,需要证明在土耳其境内持续和广泛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证据,以及表明未注册商标在相关行业中获得一定程度的独创性或认可度或两者兼而有之的证据。因此,建议中国企业未雨绸缪,为防止商标抢注提前进行合理的商标布局和商标申请,以便在土耳其及时获得商标注册保护。

(二)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仅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几乎相同且两个商标涵盖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时,依职权驳回在后商标申请。对于可能与在先商标混淆的其他商标申请,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另外,根据《工业产权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需要向法院提起。对比诉讼的复杂流程及费用,异议程序更为提倡。建议密切对公告商标进行商标监视,以便及时发现抢注商标或混淆性近似商标并及时采取行动。

(三)土耳其知识产权法中对于商标的期限,包括异议、复审、答辩以及诉讼等,都非常严格,没有延长或者中止的程序。如果未能赶上官方的最后期限,经常会使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权利损失。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土耳其商标制度中的中相关期限并按时提交相关申请或材料。

(四)土耳其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官费缴纳有专门规定。如不按规定缴纳规费,或者错过缴纳时间,都可能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提前终止,因此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监视和办理。

(五)对土耳其公告的商标提起异议的,如果作为异议理由的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注册满五年,建议按照《工业产权法》以及《商标使用指引》的规定,及时搜集整理相关商标的使用证据,避免在被异议人请求提交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因未提交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导致异议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