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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商标申请及保护简介

时间:2023-09-20作者:

郭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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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合众国,国土面积196.44万平方公里,人口1.26亿,以西班牙语为主要语言。墨西哥主管专利及商标的行政部门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墨西哥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最主要是墨西哥《工业产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27日颁布,随后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20年修订版,该版本于2020年11月5日正式生效实施。

一. 墨西哥商标权简述

在墨西哥获得商标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提交单国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墨西哥。墨西哥商标确权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但诉讼程序中墨西哥商标法仍承认商标的“先用权”。

商标在整个墨西哥领域内享有强有力的保护,从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接受注册时起,商标所有人就对该注册商标拥有独占性权利。商标和服务标识的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可续展。

以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 使用与某一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商标,而且用于该注册商标所保护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者服务;
2. 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混淆的相似商标或者公司名称;
3. 要约出售或者流通与某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而且明知该注册商标在未经其商标持有人同意的情形下被使用在这些产品上。

墨西哥商标局与海关签订了合作协议,允许海关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系统,抵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当货物进入墨西哥时,海关会积极对进口货物的商标和商标局数据库的商标进行比较审查,如果发现有侵权嫌疑的商品,将拘留侵权商品并通知商标所有者。

海关自主保护是双刃剑,企业商标在墨西哥被注册后,如果将标有商标的产品出口到墨西哥,则有可能面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对于侵权行为,法院在做出判罚的同时,可命令其关闭营业场所。

二. 商标权申请部分新变化

商标权申请部分涉及审理程序的变化、有效期限的变化等,详细介绍如下:

1. 商标保护期从原申请日起算修改为从注册日起算10年(仅适用于自2020年11月5日被授权的商标),商标办理续展申请的时间为到期日前6个月,到期后有6个月宽展期。

2. 提交商标申请时,必须提供具体细化的商品/服务名称。若基于实际使用提交申请,需提供首次使用商标的具体日期。描述性术语、单种颜色、字母和数字可以注册为商标,但是需要申请人说明其所具有的含义。旧法规定,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不可作为商标注册;新法规定,与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会被驳回。某些作品中虚构的、象征性的人物角色或出版物名称出于专用权限制,不得注册为商标。除非作品专用权所有者或被许可的第三方要求。

3. 2018年8月10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效期维持不变。但办理续展时,需声明商品及服务无恶意且不具欺骗性;续展后商标受保护范围仅限于声明中确认已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未能声明已使用商标的部分商品/服务将无效。2018年8月10日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提交具体商品/服务上在墨西哥已使用商标的使用声明。若(申请人)未及时提交使用声明的,商标局给予申请人2个月补交使用声明的宽限期。若宽限期内申请人仍未能提交使用声明的,则注册商标将被登记无效。

4. 商标审查后,审查员仅发出一份审查意见,该审查意见同时涵盖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及异议申请。异议将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一起答辩,答复期限为2个月,该期限可申请延长2个月,期限结束后另有5天申诉期。若最终逾期未答辩的,视为商标申请被放弃无效,不予核准注册。

5. 异议人对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后,若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答辩被支持、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商标注册后,若异议人继续基于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该注册商标提起商标行政无效申请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该无效申请将不予受理。对行政裁定另有5天申诉期。

6. 新法公布了无效的绝对理由,并且允许提交部分撤销(无效)申请,新的无效绝对理由仅适用于2020年11月5日或之后核准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主管当局确定商品及服务违反某法律,则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可对该商标注册提起废止诉讼。

7. 第三方基于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等理由提出无效(撤销)申请之时,举证责任归于商标权利人(被申请人),由其负责举证其在申请商标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基于未使用的部分撤销(无效)时,如果权利人未能提供合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所注册的所有产品/服务上进行有效使用,则无法证明的部分将会被撤销。

8. 同意书不仅可用于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标,而且可用于相同的商标。废除关于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请愿书请求。特别是涉及敏感信息,如投资财报数据等的申请。许可协议生效不再依赖登记备案,废止了关于许可协议必须在官方登记才能对第三方产生效力的条款。

9. 明确恶意注册的恶意即“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为了利益而损害其合法持有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

10. 引入证明商标的撤销理由。只有制造商和生产商的商会和协会,联邦实体以及产品生产地的地方当局才能拥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

11. 若在先冲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撤销、撤回等行政程序中的,审查员可依职权或是依争议程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暂时搁置在后申请中商标的审查。

通过上述修订,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细化和全面,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地位将得到加强,同时也对权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逐步完善法律制度,可有效阻碍相同/近似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另外,改法后节约了资源,减少无效申请案件量,提前遏制恶意商标申请,也避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进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审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三. 商标权保护部分新变化

改法前,除侵权行为在刑事禁令范围内可请求公诉人提起刑事诉讼外,其他所有情况,侵权主张都要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提出。而墨西哥工业产权局也不能做出损害赔偿裁决,只能处以罚款和其他处罚。根据墨西哥最高法院的解释,侵权案件中的原告必须成功走完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侵权程序后,才能根据墨西哥工业产权局认定的侵权行为启动民事诉讼以获得损害赔偿。这种耗时数年的程序导致因工业产权侵权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非常罕见,赔偿的裁决更是稀有。

新法改变了上述情况。现在允许权利人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需先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提起诉讼。此外,现在允许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在做出侵权诉讼裁决时判予损害赔偿,前提是必须证明原告确实遭受了损害,并且侵权行为与此类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做出损害赔偿裁决,墨西哥工业产权局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可以参考任何合法的价值指示,包括:

1. 由其市场价值或零售价格确定的合法商品和服务的价值;
2. 原告因侵权而损失的利润;
3. 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
4. 考虑到被侵权权利和现有许可的商业价值,侵权者为获得许可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和
5. 在侵权诉讼中强加给侵权人而侵权人无法履行的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新法规定赔偿额不得低于原告所证明的合法价值指标的40%。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公布损害赔偿裁决后,如侵权人拒绝支付,可由联邦法官执行。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也允许进行仲裁。另外,商标侵权程序中引入了调解程序,同时引入新的侵权理由,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和域名使用的侵权行为。

四. 墨西哥同我国制度对比

墨西哥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大国,知识产权框架也类似,均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模式。不同之处是,行政保护制度在墨西哥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在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行政执法力度大。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情况,也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并且在检查过程中还有权采取“没收”等临时措施。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除了有权采用罚款、临时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制裁措施外,还有权决定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

另外,墨西哥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非常详细。墨西哥《工业产权法》专设第六编对行政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并且在赋予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查处权时,也对行使这些权力的具体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以尽可能防止滥用行政权。

最后,墨西哥的行政执法与诉讼程序衔接密切。技术裁决可以作为后续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的必要证据,行政侵权行为被首次执行行政处罚后,再次做出相同的侵权行为应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墨西哥行政执法制度及其启示》。
2.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墨西哥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3. 技术壁垒资源网《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