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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发布新商标法下第一期异议公告

时间:2024-07-04作者:

唐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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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缅甸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首期商标异议公告。公告一共包含220件商标申请,详细列出了每件商标的标识图样、申请号、申请日、类别和商品、权利人和代理人信息。此次公告的商标全部为此前新商标法试运行期间(soft opening)重新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按照相关规定,这些商标的申请日均为新商标法正式运行(grand opening)的第一天,即2023年4月26日。相关公众可以在60天内,即2024-7-1前对公告中的商标提起异议。

一、前情回顾

2019年缅甸开始为新商标法的实施预热,并将新商标法的实施分为试运行阶段和正式运行阶段,要求所有在旧商标法下已经登记的商标在试运行阶段重新提交注册申请,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后,未重新申请的旧商标无法享受较早的申请日,且在新商标法下将不再受到保护。正式运行阶段原计划2021年4月1日开始,但由于各种原因多次延迟,终于于2023年4月26日顺利开启。

本次商标公告是新商标法实施后,缅甸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理后发布的第一期公告。此后发布商标公告的频率将由缅甸知识产权局决定,据非官方消息,预计为每个月发布一期。

二、异议基础

根据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相关公众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提起异议,也可以在异议申请中同时主张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缅甸知识产权局可以接受的绝对理由异议基础共7条,分别为:

1. 商标缺乏显著性,即商标不具备独一无二的特征,不能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的;

2. 描述性商标,即商标仅为对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等的描述;

(若商标在申请日前在缅甸通过大量善意使用已为缅甸公众熟知的,不构成第1、2项之情形。)

3. 有害于公共秩序、信仰、国家声誉或民族传统的;

4. 已退化为通用名称的;

5. 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

6. 未经授权使用官方标志和符号的,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官方标志和符号的整体或部分进行直接复制或模仿;

7. 是受国际协定保护的标志。即受缅甸联邦共和国为缔约方的国际协定单独保护的标志。 

可作为异议基础的相对理由包括:

1. 在相同/近似商品/服务上有相同/近似的在先商标的;

2. 未经他人授权且会损害他人权益的标识;

3.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包括模仿多个不同主体的不同商标的情形;

4.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

5. 在相同/近似商品/服务上模仿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6. 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异议流程

异议申请由异议人在商标公告发布后60天内向缅甸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人应当提交异议申请表格写明异议的法律依据,并提交详细理由和证据材料。另外,异议人应同时缴纳异议申请官费。

期限内收到异议申请和费用后,官方将向被异议人发出答辩通知,此阶段被异议人可陈述己方意见,进行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异议的审理。

此后,官方根据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综合判断,作出异议决定:申请商标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会下发至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并刊登公告。

若60天公告期内无人异议,官方会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缅甸新商标法的推行一波三折,配套的实施细则仍在逐步完善中。随着第一批商标申请审查的推进,缅甸会陆续公布后续相关流程的实施细则。目前看来,此次明确的异议申请要求和流程与我国的制度设置较为类似,都是“提交异议申请——答辩——作出决定”。相较欧盟、美国等地的异议制度,缅甸的异议实施起来不算复杂。然而,考虑到新商标法实施以前,缅甸并无异议制度,此次新设制度是否能够顺利推行,有待知识产权局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并及时作出调整。有意在缅甸开拓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关注该国商标审理审查的进展,避免错失救济机会而影响自己在缅甸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