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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程序”商标保护的大问题

时间:2024-07-30作者: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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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程序,适用场景包括生活服务、网络购物、政务公益、金融理财、手机游戏等。小程序无需下载、使用方便,部分小程序还融合了平台方通讯录功能,体现出应用软件APP不可比拟的发展优势。《2022年小程序互联网发展白皮书》[1]显示,截止2022年末,互联网小程序数量超过780万,日活跃用户突破8亿,人均使用次数超过12次。以微信小程序为例,根据腾讯公司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用户达到13.43亿,微信小程序就植根于如此庞大的用户基础之上。

小程序虽然名为小程序,但是它已经成为信息、资源、技术、资本等关键社会发展要素集聚的重要空间。那么数字科技时代下高频出现的小程序,在商标保护方面应当注意哪些内容呢?

一、建议在小程序所属行业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商业主体通过在各大平台上的小程序开展经营活动,其在小程序中所使用的用于标明商品产源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应当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例如2023年度阿拉丁指数[3]排名前一百的小程序[4]中,大部分小程序的名称已经在行业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了商标注册。例如排名第二的旅游类小程序“同城旅行订酒店机票火车汽车门票”在39类“旅行预定”等服务上注册了第45180273号商标“同程旅行”;排名第二十一的餐饮类小程序“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在30类“咖啡”等商品上注册了第26684692号商标“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

(一)在小程序中使用已注册商标可以降低构成商标侵权的风险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商家在小程序上的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无疑构成商标使用。为避免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利,小程序中使用的商标应当是自有商标或者是经过商标注册人授权的。

(二) 在小程序、尤其是销售类小程序中使用已注册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小程序平台方的要求

“微信小商店”是微信小程序的一种,可以实现商品发布、商品交易、直播介绍、物流跟踪等在线商店功能。微信小商店有三种类型:自有品牌、代理品牌和无品牌。腾讯公司要求设立自有品牌微信小商店小程序时,如果使用已注册商标标识®,需要提交有效期大于3个月的商标注册证,如果使用TM标识、需要提交申请日期在1年内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5]。

二、建议在9类相关商品上将小程序名称作为商标进行保护

(一)小程序名称在9类相关商品上获得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除了在小程序行业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由于小程序的计算机软件属性,建议在9类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品上将小程序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前车为鉴,在智能手机APP应用软件广泛普及之后,出现了一些由于APP名称和9类计算机软件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例如在“嘀嘀打车”案、“曹操”案、“WiFi万能钥匙”案和“众信”案中,原告均主张APP名称侵犯了其在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28条规定:“认定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应用软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应结合应用软件具体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进行确定,不应当然认定其与计算机软件商品或者互联网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但是在上述同类型案件中关于APP应用软件名称是否侵犯他人在9类在先注册商标的问题还是出现了不完全相同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基本原则。在此情形下,为了避免上述纠纷,许多APP软件的名称除了在其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为商标,也在9类注册为商标。例如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链家,在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上同时注册了若干含有“链家”字样的商标。小程序的发展更为迅猛,为了减少与9类在先商标的纷争,建议将小程序名称在9类相关商品上进行注册。

(二)如何选择小程序名称在9类申请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

1. 目前“小程序”不是9类可接受的规范商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流程中需要将指定商品划分入特定的类似群,以便进行类似商品的判断,所以实践中普遍要求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是现有的可接受的规范商品。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6]、尼斯分类第十二版[7]和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下载的最新《商品/服务项目》中都不包括“小程序”、“无需下载的应用程序”或“无需下载的应用软件”。那么“小程序”的名称应当在9类哪些商品上申请注册呢?

2. 建议在9类规范商品“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上将小程序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首先,“小程序”是一种无需下载的应用软件程序,以微信小程序为例,微信小程序在微信内可以被便捷地获取和传播,微信本身就是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那么依托于微信的微信小程序无疑属于应用程序。

其次,小程序作为一种轻应用程序可以申请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由于小程序符合上述定义所规定的要素,所以小程序可以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综上,在现有的可接受的商品范围内,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是和小程序密切关联的。

3. 在多件撤销复审案件中,作为小程序名称使用的商标已经被认定可以维持该商标在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上的注册

在“活动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8]中,国知局裁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与其它公司签订的‘活动行’小程序制作书及发票、申请人在微信平台进行‘活动行’小程序认证订单及电子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在“易薪宝”商标撤销复审案件[9]中,国知局裁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易薪宝小程序截图及用户登录数据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小程序不能独立运行、无需下载,但是在以上两个案件中国知局均认定注册人在“小程序”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在其指定商品“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的使用。以上案件是智慧审理的充分体现,审查员在撤三制度的设置初衷和《区分表》的现有规定中找到了精准的平衡点。因此,目前“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是小程序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申报指定商品的理想选择。

三、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各大平台创新探索将大模型应用于小程序,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小程序在促进产业升级、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完善对小程序的商标保护,以更贴切的措辞将小程序包含在可接受的规范商品中,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赋能价值。

[1].《2022年小程序互联网发展白皮书》由北京阿拉丁神科技有限公司出品。https://www.aldzs.com/viewpointarticle?id=16574。
[2].《腾讯2023年度财务报告》https://www.tencent.com/zh-cn/investors.html#investors-con-2。
[3]. 阿拉丁是专注于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百度智能小程序、手机厂商快应用领域的专业大数据统计公司。“阿拉丁指数”是该公司通过小程序日活、分享、停留时长、访问深度等指标,科学计算出来的小程序综合评分。
[4].《2023年度小程序互联网发展白皮书》https://www.aldzs.com/viewpointarticle?id=16829&navIndex=1&navIndex=1。
[5]. 微信小商店品牌开通规则,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miniprogram/product/mini-store/。
[6].《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4)文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4年1月第1次印刷。
[7]. WIPO国际知识产权局官网
https://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nice/nclpub/en/fr/?basic_numbers=show&class_number=9&explanatory_notes=show&gors=&lang=en&menulang=en&mode=flat¬ion=&pagination=no&version=20230101
[8]. 商评字[2021]第0000059609号,关于第15755910号“活动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9]. 商评字[2023]第0000165072号,关于第18867403号“易薪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