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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良影响”条款在药品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适用

时间:2025-01-09作者:

丁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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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违反该项条款的药品商标,既不能获准注册,还不能作为商标来进行使用。

近些年来,因“不良影响”条款被驳回的药品商标越来越多。而且从实践来看,一旦药品商标在商标局阶段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那么后续通过复审以及诉讼来争辩不具有不良影响的难度是极大的,成功几率也是较低的。从摩知轮2018-2023年的检索数据来看,以“药”为关键字因不良影响而提交驳回复审的案件共计1585件,复审成功且未构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共计111件,即成功几率仅为7%。考虑到这一比例,药品企业在注册申请前,务必要排除申请商标是否可能涉及到“不良影响”。

那么商标涉及“不良影响”这一条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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