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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亟需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时间:2015-01-2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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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分别于2014年8月31日和2014年11月3日发布之后,北京、广州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履职。上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在相关地域内实现审判标准的统一、提高审判质量和诉讼效率,并试点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司法改革的效果。但是,由于上述知识产权法院在地域和级别管辖上的限制,所以预期的效果恐怕很难仅仅通过上述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得到验证和实现。

    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统一、提高审判质量和诉讼效率,还需要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即高级法院。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具有诸多好处:

    一、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标准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各地方法院的审判具有指导作用,也由于其案量有限,只能在重大或典型的个别问题上作出指引。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等高度的概括性,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时理解不同,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竞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英特莱格公司与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认为,“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茂公司诉永隆商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三茂公司对同一涉案标贴作品,既享有著作权,也曾经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经失效,进入了公有领域,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以使用的公共财富。永隆商行使用与该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包装标贴属于对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公众财富的使用,未侵犯三茂公司的著作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不统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理解的不统一。由于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是终审判决,所以这种不统一显然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预判。

    另外,尽管中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很快,但是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纠缠,法院审理案件时无形中会受到地方政府或者当地舆论等的影响。

    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有利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统一,抑制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

    二、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弥补法官素质的差异

    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和近年涌现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法官非常深厚的技术和法律知识。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有利于集中具备相关知识的最优秀的法官审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资源,保证审判案件的专业性和办案质量。

    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现象是中国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设立地方知识产权法院一定程度上通过集中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等会逐步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而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则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审判指导作用弥补下级法院办案质量的不均衡,整体上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三、实现专利侵权和确权案件同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在现有法院体制下,专利的授权、确权案件都是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负责,而侵权案件则由各地方法院包括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两条线进行不仅容易导致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判决不一致,还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

    事实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审理的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当专利本身的缺陷影响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实际上也不得不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理。

    此外,我国还没有建立诉讼中的争点排除规则。对于相同的当事人,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另一个案件中通常只能作为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所以还需要进行审理,从而降低了诉讼效率。

    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有利于逐步解决上述问题,缩短审判周期,减少对同一争点的重复审理,节约诉讼成本。

    由于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所带来的上诉诸多好处,其必然能够促进权利人司法维权的效率和积极性,加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财产的创造,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以及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研究由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同时审理专利权效力纠纷的可能性。笔者由衷地期待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设想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