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都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常选择的目的国,同时也都是知识产权强国,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司法制度。对于出海的中国企业来说,这些国家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在周密布局自身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也可能在冒然投入海外市场的情况下为其所累,被竞争对手排挤出局。
为了帮助企业对这四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有更多的了解,本文以下分四篇分别对四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常用的维权措施进行介绍。
第五篇 韩国篇
一、韩国专利制度概况
韩国的工业,特别是半导体、电子、机械、汽车等高科技工业在全球长期占有一席之地,相应地其知识产权制度、专利法律体系也较为完备。与中国相同,韩国专利类型也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中国不同,韩国的实用新型可以与发明专利类型互换。自申请日起至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0天以内,申请人可以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之间进行类型变更。
二、专利局审理专利无效和撤销程序
以专利为例,韩国专利授权后,专利局主要受理三种授权后程序,专利订正程序,专利撤销程序和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订正程序,如果专利权人发现授权专利存在缺陷,他们可以向KIPTAB提交专利订正请求,订正的范围仅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更正错误记录和澄清不明确的记录。专利订正请求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制,即使在专利权终止后,仍然可以提出,但在专利法院审查专利撤销申请并作出结果的期间以及在专利法院进行无效宣告审判期间不能提出。订正程序的审判以单方面审判的形式进行,并应由KIPTAB成立的合议庭进行审查。
专利撤销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授权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申请撤销授权专利。KIPTAB受理撤销请求,撤销请求的证据仅限于书面或电子公开出版物,不允许仅根据实质性审查过程中使用的证据提出撤销请求。如果KIPTAB作出撤销专利的决定,专利权人可以在30日内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程序通常是单方面程序,由KIPTAB书面审查。韩国撤销程序的平均审判期约为9个月。
专利无效程序,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候,利害关系方(例如侵权诉讼的被告)或专利审查员可以向KIPTAB请求专利无效。无效程序是多方程序,KIPTAB通常举行听证会或口头听证会。对于复杂的案件,甚至可能有多次听证会。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可就无效决定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韩国无效程序的平均审判期约为8个月。
对韩国专利局做出的上述程序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专利法院,对专利法院做出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三、专利权人常用维权手段
1. 警告信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需写明知识产权权利证书编号、侵权产品及侵权理由,并写明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等要求以及答复该信函的期限等信息。
当事人接到警告函后,需根据警告函中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可以附上第三方律师提供的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在韩国,在回复警告函时未附第三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且在收到警告信后继续侵权行为的,有可能在后期诉讼中被判为故意侵权。
2. 行政救济
韩国的海关是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机关,通过海关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韩国关税厅(Korea Customs Service, KCS)扣留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和/或出口货物,海关的措施主要针对的知识产权种类有商标权、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品种保护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
知识产权人需要在韩国关税厅登记其知识产权,并提交侵权的货物的进/出口信息(包括:预定进/出口日期、进/出口商名称、货运方式及船号/航班号等)、证明侵权的证据以及相应的担保。
对于关税厅作出的扣留或放行侵权货物的决定,权利人或被控侵权者都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海关审查委员会提起异议,对海关审查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可以在收到海关审查委员会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或被控侵权者也可以在收到韩国关税厅决定之日起90日内,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韩国关税厅,而无需先向海关审查委员会提出异议。
3. 司法救济
3.1 民事救济
3.1.1 侵权诉讼
在韩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诉讼为三审终审制,相应地,韩国的法院从级别上也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地方法院、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属于第一级,专利法院和高等法院属于第二级,第三级是最高法院。
从功能上说,韩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其中特别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一般与知识产权纠纷无关。普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通常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审。韩国有18个地方法院,所有18个法院均对著作权侵权一审具有管辖权,而只有其中的6个地方法院对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侵权一审享有管辖权。
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二审上诉至专利法院;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原则上,在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前(上诉过程中),权利人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
除了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民事纠纷的上诉外,专利法院还专门审理以韩国知识产权局为被告,针对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撤销、无效、驳回等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韩国法院审判体系中没有陪审团制度,尽管有公众参与的庭审,但是与美国陪审团的裁决不同,韩国公众参与形成的意见对法院没有强制力。
3.1.2 临时禁令程序
除了常规的侵权诉讼外,韩国也有单独的临时禁令程序。临时禁令程序的一审与侵权诉讼相同,均由地方法院受理;而临时禁令的上诉与侵权诉讼的上诉有所区别,并非由专利法院受理,而是由一审的地方法院对应的高等法院受理。
对于临时禁令程序,权利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可能性和临时禁令的必要性,并且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补偿临时禁令被后续程序推翻或者撤销时给被禁方造成的损失,相反,如果临时禁令成为最终禁令,法院将归还权利人的担保。
3.2 刑事救济
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的,在韩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罚。
在韩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对侵权者提起刑事指控,韩国警方接到权利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的材料后将展开初步调查,并基于初步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刑事立案或者撤销相关指控;对于决定刑事立案的,韩国警方会将调查结果移交韩国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地方法院正式起诉。
涉及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刑事诉讼一审由犯罪行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受理,韩国的18个地方法院及其分支机构均对知识产权的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由独任法官审理。对地方法院做出的刑事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下图对韩国IPTAB和三级法院构成的知识产权审理体系进行了总结。
图片来源: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wi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