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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会专商所代理的两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

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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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显示,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以下两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入选其中:
       1)"采埃孚"商标授权确权(争议)行政诉讼再审案件;
       2)"永恒印记"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再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的35件典型案件,并从中归纳出50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在上述再审案件中,贸促会专商所商标代理人成功代表委托人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听证及再审庭审程序,均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年度报告摘要中对上述两案中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如下:

       1、"采埃孚"商标授权确权(争议)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在再审申请人采埃孚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汇昌机电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4)行提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虽然利害关系人多以被许可使用人、合法继承人的形式体现,但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亦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1、"采埃孚"商标授权确权(争议)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上述案件也是截止目前贸促会专商所代理的最有挑战性的、已有确定结果的商标行政诉讼再审案件之一。最高院第一次通过个案认定就商标法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利害关系人"做出明确的厘清和阐述,对于今后相关案件的审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永恒印记"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再审申请人高文新与被申请人戴比尔斯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4)知行字第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含义上的关联性或者对应性、引证商标自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