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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产品的新冠疫苗与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1-04-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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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宣布,中国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为实现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担负性作出中国贡献。中国新冠疫苗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承诺,将有效地反击有些国家出现的“疫苗民族主义”,使得以可负担的价格提供疫苗、让不同地区的许多国家的人口乃至世界所有人口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受益成为可能。

“公共产品”意味着其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因而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可及性”。而“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的专利权与商标权,则属于一种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但是其并不会阻止他人购买受到专利保护或者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因此二者并不冲突。新冠疫苗作为我国科学家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其获得专利权并不会影响公众购买或者使用疫苗产品,仍然可以作为“公共产品”向公众提供。

事实上,作为公共产品的新冠疫苗可能尤其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由我国科学家研发的获得专利保护的新冠疫苗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其排除竞争对手和无良商家使用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来制造疫苗产品。另一方面,由我国企业来生产疫苗是实现习近平主席将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这一承诺的重要保证。我国企业拥有全部自主知识产权可以保证企业不会被外国所挟制或利用,从而更好地实现其作为公共产品的目的,成为全世界急切需要疫苗产品的大众买得起、买得到的良心药。此外,我国企业对新冠疫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也有利于严把质量关,从而保证全世界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在疫苗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上,需要认识到:

第一,疫苗专利保护不同于疫苗产品。在疫苗产品研发的不同时期形成的阶段性成果,都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对象。

第二,专利具有地域性。在我国就相关技术申请专利只能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要阻止国内外的竞争对手仿制我国疫苗产品,需要在世界上所有重要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

第三,专利的类型有多种。考虑技术的创造性高度、生命周期、费用等,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既可以直接提交专利申请也可以通过PCT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第四,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对疫苗产品的包装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对所使用的商标可以进行注册和宣传,以标识产品来源,宣示中国制造的品质。

第五,即使拥有自己的技术,在产品上市之前也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以免我国疫苗产品落入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内,产生侵权纠纷。

可以说,知识产权是确保我国新冠疫苗成为国际公共产品的必要保障。我国在彰显大国担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将疫苗产品作为公共产品向市场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投放的时候,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