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为普通专利实施许可的特殊形式,是我国专利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该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有效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本文将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系统介绍我国开放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和特点。
一、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确立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对开放许可声明制度作出细化规定,内容涵盖声明提出时机、内容要求、禁止情形及备案程序等操作规范。为配套实施,《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对具体操作流程作出详细规定。
为了促进专利开放许可这项新制度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配套的经济激励措施。具体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第二款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如同时符合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专利权人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制度核心内容
(一)基本法律属性
开放许可本质上属于自愿许可范畴。《专利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开放许可声明应由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自愿提出。针对共有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第十一章第三节特别规定: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针对开放许可相关事宜,有约定的从约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的开放许可声明予以公告,公告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为平衡各方利益,该制度还明确规定:
1. 撤回权行使 - 专利权人可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充分尊重专利权人自主意愿);
2. 既往效力保障 - 开放许可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双重保障:维护被许可人权益+确保制度公信力);
3. 优惠衔接机制 - 专利权人撤回声明后,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免。
(二)主体资格要求
开放许可制度旨在促进专利实施,对当事人主体资格采取开放态度:
许可方:任何拥有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被许可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被许可人。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有意愿实施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客体资格要求
实施专利开放许可需以专利权的有效法律状态为前提。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直接影响开放许可的效力,由此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后提出。为切实维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十一章第三节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开放许可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九类: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四)许可成立机制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即构成合同意义上的要约,此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可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自此生效。
还需要提及的是如下特别限制条款:
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授予独占或排他许可。
该机制一方面为被许可人及潜在被许可人提供了必要保障,维护许可交易安全;另一方面规避了独占或排他许可与开放许可之间的权利冲突风险,保障开放许可的制度效益。
当事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了重新协商的,可另行订立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签订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不构成开放许可,故不适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政策。
(五)许可费确定机制
许可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是开放许可制度的核心要素。《专利法》第五十条要求专利权人在声明中明确许可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为引导专利权人合理提出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
1. 简要说明:需提交不超过2000字的许可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
2. 金额限制:
a) 固定费用: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
b) 提成费用:
i. 净销售额提成≤20%;
ii. 利润额提成≤40%;
3. 参考依据:可参照《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国知办发运字〔2024〕56号)。
许可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直接影响开放许可制度运行成效。专利权人在声明中明确许可费,便于潜在被许可人评估成本并作出决策,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六)备案管理制度
专利开放许可协议属于特殊类型的普通许可合同,其备案手续应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于开放许可生效后三个月内,凭书面证明文件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该备案制度具有三重法律效力:
1. 禁止专利权人在许可期间授予独占或排他许可,保障被许可人权益;
2. 作为年费减免依据。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视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享受年费减免。
3. 作为纠纷解决的法定证据。
(七)年费减免政策
如前所述,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享受年费减免15%。需特别注意:
适用条件: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合同生效至许可期满);
制度设计的目的:避免单纯声明即可减免导致的低质量专利申请。
年费减免是开放许可制度的国际通行做法,旨在降低企业成本,激励专利开放许可,促进技术推广应用,提升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当前专利数量庞大但质量参差不齐,这与专利申请及维持成本较低有一定的关系。若仅凭专利权人声明即可获得年费减免,恐将诱发更多低质量专利申请。
(八)行政职能定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允许开放许可和撤回开放许可的声明进行相应的审查及公告。需特别说明的是该审查仅为形式审查,不构成行政审批。审查目的在于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防范当事人因信息瑕疵受损,保护其对公示信息的合理信赖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履行平台服务职能,包括及时发布许可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和降低交易成本。对于可能产生的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承担调解职能,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民事居间服务方。
(九)诚实信用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明确禁止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获取年费减免。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不仅直接损害被许可人权益,削弱制度公信力,阻碍专利转化运用,更会破坏专利制度运行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完全违背开放许可制度的设立初衷,必须依法予以严格规制。《专利审查指南》第十一章第三节规定,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经发现,应予撤销。
三、结论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通过公示许可信息、规范交易流程、确保交易合规性和准确性,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专利技术的转化与运用。其具有特色的备案制度和年费减免政策,既保障了交易安全,又提供了经济激励,是我国专利制度市场化运作的重要创新。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8/6/art_74_194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