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造性问题,实审审查员经常引用包括惯用技术手段在内的公知常识进行评价。尽管申请人在答辩中可以反驳审查员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但是这样的答辩策略在实践中往往作用不大,因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没有义务必须提供证据,他们只要能够说明理由即可。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答辩很难说服其改变立场时,公知常识的认定会被坚持,从而导致创造性问题难以克服。
如何对具有公知常识认定的创造性问题进行答复,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目前常用的有效方式包括:论证审查员指出的技术问题不当,区别技术特征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不是公知的;论证认定为公知常识的区别技术特征无法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论证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存在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朝着该技术问题的方向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等等。
下面以一件复审案件为例,谈谈对涉及公知常识认定的创造性问题的处理,以期给读者提供一些额外的思路。
涉案发明保护一种对书进行访问的方法,其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在显示界面上可滚动的带中显示多个代表书的块,根据与每个块关联的书的下载时间和使用时间的组合来确定每一个块在带中的呈现次序从而排列相邻块,以及在与某个块相关联的书还未被访问的情况下,该块被放置在带中的其它块前面、或者该块被放置在与最近被访问的书相关联的块后面、或者该块根据推荐得分被放置。
合议组在收到复审请求之后,认可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根据与每个块关联的书的下载时间和使用时间的组合来确定每一个块在带中的呈现次序从而排列相邻块,以及(2)在与某个块相关联的书还未被访问的情况下,该块被放置在带中的其它块前面、或者该块被放置在与最近被访问的书相关联的块后面、或者该块根据推荐得分被放置”。但是,合议组认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全部都是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具体而言,关于(1),合议组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最近阅读的电子书显示在第一排,将已下载的电子书显示在第二排,并将能够通过网络下载的电子书显示在第三排,认为(1)容易想到。关于(2),合议组认为未被访问的书基于各种因素进行正向或反向排序在本领域很普遍,故(2)也是容易想到的。
代理师代表申请人经过充分说理,在没有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使合议组认可了这些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并最终得到了授权。答辩的具体思路如下。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代理师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客观内容出发,论证了合议组的推理中存在不当之处。具体而言,代理师明确了对比文件2教导的排序仅仅是将指示书的图标分为三种类别或带,第一带包含针对最近访问图书的图标,第二带包含针对用户库中的所有图书的图标,第三带包含针对能够免费下载的图书的在线档案的图标。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任何内容暗示和教导了在带内部根据任何准则对图书进行排序。根据上述客观的公开事实,表明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对图书进行分类,这一分类也仅仅和使用时间有关,不可能涉及任何下载时间,此外,将电子书显示在书架上和对图书进行排序完全是不同的操作,不可能由于对比文件2执行显示操作就认为教导了执行排序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不可能教导区别技术特征(1)。
合议组认可了上述论证,在复审决定中写到“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将电子书分为‘最近阅读’‘已经下载’‘能够下载’这三类分别放置在不同的排,而未公开对电子书进行排序,也不涉及根据书的下载时间和使用时间的组合来确定呈现次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代理师通过说明目前的现有技术状况和该特征带来的有益效果,来论证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而言,代理师提到,暂且不论本申请提交之前的现有技术状况如何,即便根据目前电子书阅读器的实现方式,未被访问的书的位置仅仅在它最初下载时被唯一确定,可能放在所有书的最前面或最后面,完全不会考虑未被访问的书与它所在带内的其他书之间的关系,也不会随着最近被访问的书而调整其位置,更不会根据推荐得分而被放置。本发明创新地对如何放置未被访问的书提出了改进,通过对带内未被访问的书采用非常特定的布置方式之一,使得用户最可能希望访问的书被放在显著的位置,从而促进快速有效地访问希望的图书内容,使得用户不是像现有技术那样仅被以显著的方式提供最近访问的书,而是可以以更显著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他可能希望阅读的书的更多选择,这能为本申请提交以前的现有技术带来非常显著的技术效果。
此外,代理师继续争辩了“容易想到”这一论断的不合理之处。具体而言,代理师提到,合议组由于与排序相关的特征涉及一些规则或简单因素就认为容易想到,而没有考虑这些规则针对的对象和带来的好处,那么“容易想到”的判断难以令人信服。如果因为是一些规则就排除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那么现在诸如通信、编解码等领域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可能在专利授权上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则并不能否定专利性的获得,而需要看这些规则是否是相关领域根本没有考虑过的规则、这些规则能不能带来有益的效果等。如上面所述,本发明中的排序规则不仅在相关领域中完全没有公开和教导过,并且这些排序规则针对的是现有技术中被忽略的未被访问的书,而且这些排序规则使得能够以更显著的方式为用户呈现他更可能希望访问的图书,所以,这些排序规则为现有技术带来了重大改进,不应该剥夺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权利。
合议组认可了上述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不属于公知常识的论证,在复审决定中写到“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与所述带中的某一块相关联的书还未被访问的情况下电子书的排序和放置方式。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整体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每件个案固然存在它自身的特殊性,抛开个案的具体表现形式,当面对公知常识认定时,可以专注于审查员的具体评述,从事实认定和逻辑推理两方面入手,通过进一步明确对比文件公开的客观事实,并指出客观事实和结论之间推理的不合理之处,来争取说服审查员,让审查员能够信服这些特征确实和现有技术差别很大并且为现有技术做出了实质贡献,从而让最终的审查结果越来越有利于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