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是东南亚非常活跃的经济体,其还是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官方语言为印尼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印尼进行专利布局。
印尼的专利保护包括:普通专利和简易专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普通专利也被称为发明专利、专利等,简易专利也被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小专利等。从WIPO的统计数据来看,外国申请人在印尼提交的申请中,普通专利的申请数量远大于简易专利的申请数量。下面将通过普通专利的保护客体、申请和审查流程、申请费用、权利撤销等几个方面对印尼普通专利制度进行介绍。
一、保护客体
印尼《专利法》第3条、第4条和第9条对普通专利的保护客体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印尼《专利法》第3条规定,普通专利授予一项新的、具有创造性的、可以在工业上应用的发明。“发明”是发明人的想法,以产品或过程的形式注入到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解决活动中。
在此基础上,印尼《专利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属于发明范畴的主题,具体包括:a. 美学创作;b. 计划;c. 思维、游戏以及商业活动的规则和方法;d. 仅包含计算机程序的规则和方法;e. 信息的呈现;和f. 下列形式的发现:现有和/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和/或,未显著提高功效,也未改变现有化学结构的现有化合物新形式。
针对这些不属于发明范畴的主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在第4条第c款中,如果商业方法使用技术手段、具有技术特征,则可以承认其可专利性(属于发明的范畴)。
(2)在第4条第d款中,所谓“仅包含计算机程序的规则和方法”,是指计算机程序只包含程序,不具有技术特征(指令)、技术效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如果计算机程序具有产生技术效果和功能的技术特征(指令)、解决相应的问题,则是一项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
(3)在第4条第f款中,化合物新形式包括化学手性,如对映异构体或非对映异构体、晶型、溶剂化物形式、水合物形式、盐类、前体药物和现有化合物的代谢物。如果化合物的新形式没有带来显著提高的效果,则其专利性是不被认可的。反之,对于能够带来有益改进(效果)的新形式,可以承认其可专利性(属于发明的范畴)。此类有益改进(效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生物利用度、提高稳定性、增加溶解度、降低毒性、提高安全性、提高效力、更宽的活性谱、降低生产成本或缩短治疗期等等,并且需要得到实验数据的支持。
在上述印尼《专利法》第4条的基础上,印尼《专利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主题,具体包括:a. 其公开、使用或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宗教、公序良俗的工艺或产品;b. 适用于人类和/或动物的检查、医疗、治疗和/或外科手术方法;c. 科学和数学领域的理论和方法;d. 除微生物外的生物;或e. 生产植物或动物所必需的生物学过程,非生物过程或微生物过程除外。
针对这些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主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在第9条b款中,体外和计算机检查或诊断方法,以及非治疗方法,如美容治疗,饮食或其他与健康无关的治疗,仍然是可被授予专利权的;而适用于人类或动物的体内检查方法,治疗方法,手术方法和药物方法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在第9条d款中,生物(包括人类、动物或植物,例如胚胎,种子,植物部分,组织,器官,转基因植物和转基因动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体型非常小、肉眼无法看到、必须借助显微镜观察的微生物,如变形虫、酵母、病毒和细菌则是可被授予专利权的。
(3)在第9条e款中,“生产植物或动物所必需的生物学过程”是指,常规或自然的杂交过程,包括例如通过自然性质的插条、嫁接或授粉技术(例如人工授精,异花授粉),和其他可以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然发生的过程,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非生物过程或微生物过程”则主要是指,涉及转基因/基因工程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过程,其是可被授予专利权的。
根据上面的介绍可知,印尼《专利法》通过三个层次(即,发明的定义、不属于发明范畴的主题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主题)对普通专利的保护客体进行了规定。
二、申请和审查
印尼普通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图1)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申请的提交
海外申请人提交印尼普通专利申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第二种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第三种是通过PCT途径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
专利申请应当使用印尼文字,并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总局提交。通过纸件形式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申请专利,或者通过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官网上的电子申请系统在线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专利必须使用官方规定的表格形式。
2. 形式审查
专利申请提交至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后,14日内将由审查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将作出驳回决定。形式审查合格后,审核员将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缴费凭证通过形式审查。
3. 公开/异议
符合形式要求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在《专利杂志》(Berita Resmi Paten)上公开。在公开后的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出意见、异议、解释或其他反驳。这些意见、异议、解释或其他反驳应作为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期间考虑的补充材料。知识产权总局认为公开专利申请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可以不公开专利申请。
4. 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知识产权总局根据申请文件、异议(如有)和申请人针对异议所做的意见陈述(如有)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知识产权总局发现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修改。实质审查将在知识产权总局收到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
5. 授权
知识产权总局审查专利申请后将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决定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总局将向申请人发放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决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总局将做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的授权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该期限不得延长。普通专利保护期限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通过电子媒体和/或非电子媒体记录和宣布。
6. 复审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总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律和人权部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复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书面复审请求;说明复审理由并提供证据和相关信息;付费凭证;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副本;驳回通知书副本;实质审查请求书副本;复审请求由代理人提出的,则需提供委托书。
复审阶段可以对说明书进行更正,但更正仅限于以下范围:(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说明书翻译错误;(3)对之前说明书中含糊不清的地方加以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请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撤销或维持驳回的决定。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印尼商事法院起诉。
7. 专利申请类型的变更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专利类型可以变更,即普通专利可以变更为简易专利,简易专利亦可变更为普通专利。但该变更申请需要在授权决定做出之前提出,且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图1:普通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
三、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取决于该申请的提交形式。对于普通专利,电子申请的申请费为125万印尼盾,非电子申请的申请费为150万印尼盾。此外,印尼知识产权局还规定了额外费用的计算标准,具体如下:
1)如果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超过30页,每增加1页15,000印尼盾;
2)如果专利申请中超过10项权利要求,则每项附加权利要求为75,000印尼盾;
3)如果申请人要求延长完成专利申请的时间,每件申请为40万印尼盾;
4)如果申请人要求加急公布,每件申请40万印尼盾;
5)如果申请人因错误而修改专利申请,每件申请20万印尼盾;
6)如果申请人要求首次使用声明,每件申请300万印尼盾;
7)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证书,每件申请30万印尼盾;
8)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每件普通专利申请300万印尼盾;
9)申请人要求加急实质审查的,每件申请500万印尼盾;
10)如果申请人要求延长对实质审查结果作出答复的时间,每件申请40万印尼盾;
11)将普通专利申请转换为简易专利申请,每件申请45万印尼盾,反之亦然。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时缴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超额费用,如果后续修改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产生新的超额费用,还需要缴纳新的超额费用。任何已支付的超额费用均不予退还。
四、专利权的撤销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专利授权后,利害关系方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授权后异议请求,该请求应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提交。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132条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a. 根据《专利法》第3条、第4条或者第9条,相关专利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b. 源自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专利不符合第26条所述的规定;c. 相关专利与他人根据《专利法》已获得的专利相同的;d. 自授予相关强制许可之日起2年内(或者已授予多个强制许可的,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2年内),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能阻止相关专利以违反公共利益的形式和方式实施的;e. 专利持有人违反第20条的规定;(2)以第(1)款a项和b项为由提起的无效诉讼可以由第三方针对专利权人向商事法院提出;(3)以第(1)款c项为由提起的无效诉讼可以由在先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向商事法院提起,请求宣告与其专利相同的专利无效;(4)以第(1)款d项为由提起的无效诉讼可以由公共检察官针对专利权人或者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向商事法院提起。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印尼,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撤销目标专利的专利权:(1)针对该授权专利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和,(2)针对该授权专利向印尼商事法院提起无效诉讼;其中,异议请求必须在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做出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而无效请求则没有时间限制。
就撤销专利权而言,授权后异议程序与无效诉讼程序相比,异议程序通常比无效诉讼程序便宜,并且负责异议程序的复审委员会通常包括技术专家和高级专利审查员,他们与法院法官相比通常更了解专利技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后异议程序的时间窗口比较短(只有9个月),需要利害关系方及时监控相关专利的授权进展。
五、印尼普通专利制度与中国发明专利制度的对比
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印尼普通专利制度与中国发明专利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别。
1、保护客体
从保护客体来说,二者的相同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印尼普通专利与中国发明专利均可以保护产品或方法相关的发明,并且对发明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
(2)二者均规定如下主题不具有可专利性,包括:
-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违法利用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
- 涉及美学创作,计划,思维、游戏及商业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信息的呈现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适用于人类或动物的体内检查和治疗方法;和
- 除微生物外的动物和植物及其生物学方法。
从保护客体来说,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 在印尼,体外和计算机检查或诊断方法,以及非治疗方法(如美容,饮食或其他与健康无关的治疗),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但是在中国,这些被认为不具有可专利性;
- 在印尼,现有和/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未显著提高功效也未改变现有化学结构的现有化合物新形式,被认为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在中国,这些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
- 在中国,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被认为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印尼并没有将这些主题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2、保护期限
从保护期限来说,印尼普通专利和中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同,均为二十年,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印尼普通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得延长,而中国的部分发明专利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保护期限可能获得延长。例如,中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3、申请的提交、审查和转换
从申请的提交方式来说,印尼与中国基本是相同的,申请人均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方式,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且,均可以纸件或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从申请的审查来说,印尼与中国大体相似,均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公开/异议、实质审查,细微的区别之处在于:
(1)二者的形式审查/初步审查程序略有不同。印尼的形式审查主要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而中国的初步审查除了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还对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例如明显属于中国《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等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2)二者的审查部门的设置略有不同。在印尼,知识产权总局进行专利申请的形式/实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知识产权总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设在印尼法律和人权部下面的两个独立的机构;而在中国,初步/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复审程序则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不同部门分别处理。
从申请的类型转换来说,印尼普通专利申请与简易专利申请可以互相转换。中国现行专利制度没有专利类型转
换机制。但是,中国专利制度允许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并且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也即,申请人可以采用“一案双申”的申请策略,在授权阶段选择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发明专利权。
4、专利权的撤销
从专利权的撤销来说,二者存在显著差异。印尼《专利法》设置了两种不同的程序(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向商事法院提出无效)来撤销专利权,并且这两种程序是并行的。在中国,第三方仅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无效方式撤销专利权;在此基础上,第三方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才能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结语
本文从保护客体、申请和审查流程、申请费用、专利权撤销等几个方面对印尼普通专利制度进行介绍,并与中国发明专利制度进行比较,印尼普通专利制度与中国发明专利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别,希望能对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有所帮助。
参考资文献:
1. 印尼《专利法》(2016年第13号法律);
2. 印尼《创造就业综合法》(2020年第11号法律);
3. 印尼2021年第13号部长规章,关于2018年第38号关于专利申请的部级条例的修正案;
4. 印尼2018年第38号部长规章,关于专利申请;
5. 印尼法律和人权部2015年第29号条例,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和人权部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6. 中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7.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