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猛
摘要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阶段,审查员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新设计”为由发出审查意见甚至驳回的案例虽然比较少,但一旦遇到这类审查意见,申请人/专利代理师对如何争辩会感到无从下手、力不从心,就如在发明专利申请阶段遇到审查员将某一特征认定为“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常规技术手段”那样,难以有理有据地进行争辩。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我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新设计”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成功的争辩案例,浅析此类审查意见的争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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