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和欧洲最大的经济体。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22年中德双边贸易额达2980亿欧元,同比增长21%,中国连续第七年成为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同时,德国一直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活动的重要国家,专利申请数量通常位居全球专利申请数量前五名。
尽管中国的专利制度和德国的专利制度有深厚的渊源,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为此,本文将对德国的专利制度做一概述,以有助于以德国为“走出去”目的地的中国企业。
一、德国专利制度的演变和保护对象
我国的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共同适用一部《专利法》,专利是一个广义概念。而德国的专利却是狭义概念,类似于我国的发明,适用《专利法》,对于实用新型适用《实用新型法》,对于外观设计则适用《外观设计法》。
1876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外观设计法》(DesignG),此后经历了1986年、1998年、2004年和2014年四次大的修改。德国“外观设计”是指一个完整产品或其一部分的二维或三维的外观形式,该外观形式尤其通过产品本身或者其装饰件的线条、轮廓、色彩、造型、表面结构或材料的特征表现;“产品”是任何工业品或手工产品,包括包装、装潢、图形标志、印刷字样以及组装成一个复杂产品的零部件;计算机程序不视为产品。目前,德国对外观设计采用注册制,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新颖性和独创性(独特性)。德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最长25年。本文主要针对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对外观设计不做详细介绍。
1877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专利法,即《专利法》(PatG)。这部法律确立了德国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和专利权的效力等内容。后续,德国《专利法》又于1980年、2009年等经历了几次修改。德国“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其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当发明是一项由生物材料组成的产品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或者是一种制造、加工或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方法时,也应当授予专利。
1891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实用新型法》(GebrMG),此后于1936年、1986年、1998年等经历过几次修改。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与我国类似,方法也不属于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
二、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申请和审查
在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可以通过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或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告指定的专利信息中心分别申报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来获得;但可能包含国家秘密的申请,不得向专利信息中心递交。
德国的专利和实用新型还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申请或PCT申请指定德国来获得。
另外,在包括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统一专利制度实施之后,还新增了欧洲单一专利途径。这里不作详述。
(一)专利
根据德国《专利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均可获得专利。德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德国的专利跟中国的发明专利类似,可以保护产品和方法,同时法律规定的不予授权的客体也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类似。
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立审查部和专利部,其中,审查部负责处理专利申请、提供现有技术信息,专利部负责处理授权专利的所有事务、确定专利许可费数额、提供涉及专利局程序的法律援助以及对其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出具专家意见。
(1)德国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
德国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为:
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布申请→检索→实质审查→授予专利与公告。
关于提交申请
可用任何语言提交。以德语之外的语言撰写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后三个月内补交德语译文。但德国专利商标局收到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的德文译文之日视为申请日,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申请提及附图,但提交申请时未提供附图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在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任何有关附图的说明视为未做出。附图送达德国专利商标局之日为申请日,否则关于附图的说明视为未做出。
关于检索和实质审查
在德国,检索请求现在只能由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如果就现有技术的检索委托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对所有或者特定的技术领域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的检索,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检索以其可以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利用该检索结果的方式进行。
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影响授予专利权的现有技术。
而实质审查请求可由申请人或者任何第三人在递交申请后七年内提出,但第三人不参与审查程序。
第三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德国专利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实质审查请求开始。由第三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在通知申请人之后无效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就此通知第三人和申请人。
因此,在德国,检索请求可以先于实质审查请求提出,也可以同时提出。分开提出的,检索官费为300欧元,审查官费为150欧元;同时提出检索和审查的,合计官费为350欧元。这就给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灵活性:申请人可以以比较低的费用初步判断申请的授权前景,为后续专利布局提供依据。
(2)授予专利权后的异议程序
在德国,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专利提出异议,在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只有受害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陈述理由。异议人应当详细说明支持该异议的事实依据。未包含在异议书内的事实依据,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补交。
在专利异议程序中,任何证明其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被起诉的第三人,在提起侵权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表示参加异议程序的,可以在异议期限届满后作为异议人参加该异议程序。前述规定也适用于任何能证明被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应当在提起侵权诉讼或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表示参加异议程序,并陈述理由。
异议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专利部认为应当听证的,应举行听证。专利部在听证传唤时,应告知当事人其认为做出恰当裁决所需要讨论的要点。
专利部的决定必须至少由三名专员共同做出,在异议程序中则必须包括两名技术专员。案件涉及疑难法律问题,且合议组中没有法律专员的,应当由专利部的一名法律专员协助撰写决定。
专利部应当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维持专利或者撤销专利。异议人撤回异议的,在无异议人的情况下,异议程序仍然依职权继续进行。
异议的理由只能是如下情形之一:
1.该专利保护的对象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属于不予保护的对象等(德国《专利法》第1条至第5条的规定);
2.该专利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3.该专利的实质性内容是未经他人同意而获取其说明书、附图、模型、装置或者设备或者他人实施的方法(非法侵占);
4.修改超出向受理机关最初递交的申请文本的内容。
撤销的理由仅影响该专利的一部分的,该专利进行相应的限制后可以维持。此限制可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形式实现。
(二)实用新型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保护授予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立有实用新型注册部和实用新型异议部。前者处理除撤销请求(类似于专利的异议)之外的实用新型案件,后者负责审查撤销请求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给出专家意见。每个实用新型异议组由两名技术专员和一名法律专员组成。
德国实用新型采用注册制,其一般流程是: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注册和公开。
与德国专利申请相比,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中没有检索和实质审查这两者,其它方面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与专利相比,德国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评价标准采用要求较低的相对新颖性,即,用于评价实用新型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仅包括:公众在申请日以前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德国境内的使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者使用,如果是基于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的活动,则不应当认为是现有技术。
此外,实用新型申请人或者登记的权利人以及任何第三人可以对实用新型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检索请求。
下面介绍一项特殊的有德国特色的规定: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专利可分离程序)。
实用新型分离程序
德国《实用新型法》第5条规定:
申请人先在德国就同一发明提出一项有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时提出一份声明要求享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对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依据第一句规定的优先权,可以在专利申请结束或者可能的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但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年内行使。
这里提到的专利申请包括德国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欧洲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PCT申请。
德国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为申请人在多种情况下提供了灵活性,比如:
a. 如果PCT申请进入德国的31个月期限已经错过,则可考虑在31个月期限截止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两个月内从PCT申请中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
b. 在专利实质审查期间或者异议程序中,可以考虑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快速授权后并以此要求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
三、德国专利诉讼体系
与中国类似,德国《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的行为包括:制造、提供、销售、使用其专利/实用新型产品、为前述目的进口其专利/实用新型产品。此外,在德国,储存专利/实用新型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在德国,侵权诉讼和专利/实用新型的无效由不同法院审理,这源于德国的司法分权原则,如下表所示:
(一)专利、实用新型的无效和强制许可
在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无效程序不是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而是在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进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只要仍可以提出异议或者有异议程序仍在进行中,就不得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的诉讼。
一审程序
联邦专利法院是独立自治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部或专利部的决定、不服实用新型注册部或实用新型异议部的决定而提起的申诉、宣告专利、实用新型无效的诉讼和强制许可的诉讼。
申诉应当在审查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做出原审查决定的部门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其决定,并可以退还《专利费用法》规定的申诉费用。做出原审查决定的部门不更正其决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申诉案件移交给联邦专利法院,并且不得对案件的实质问题发表任何意见。
二审程序
针对联邦专利法院的申诉审议庭做出的关于上述申诉或者关于维持或者撤销专利的决定,申诉审议庭在决定中允许提起法律上诉的,或者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的,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上诉应在申诉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联邦最高法院应当依据被上诉的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做出裁判,除非在上诉中关于该事实提出了允许的、充分的理由。撤销被上诉的决定的,应当将案件发回联邦专利法院重新听证和决定。联邦专利法院应当依据撤销所依据的法律意见,重新做出决定。
(二)侵权诉讼
根据德国《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规定,州法院民事庭对所有依据《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之一而提出的诉讼主张(专利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考虑诉讼标的。
为确保有法官经常处理专利案件,保障办案能力,专利侵权事务被集中到以下12个地方法院专设的专利法庭:
慕尼黑、纽伦堡、曼海姆、法兰克福、萨尔布吕肯、埃尔福特、德累斯顿、马格德堡、杜塞尔多夫、布伦瑞克、柏林和汉堡。
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无效程序的被告通常会要求中止侵权程序。只有在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时,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才会中止侵权审理程序。法院希望避免被告因策略原因使用无效手段而导致延期。
在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的一个月内,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针对一审判决向高级地方法院上诉。上诉程序的平均期间为一到两年。
对高级地方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四、小结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拓展德国市场、在德国进行专利申请布局时,应充分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掌握最新的法律与政策变化,灵活运用德国的专利检索规定、实用新型制度、尤其是实用新型分离程序。同时,也要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或实用新型,及时有效地利用好异议程序,充分了解德国的诉讼制度,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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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s://ipcenter.tongji.edu.cn/info/1035/1191.htm
3.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gebr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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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patkostg/
8. http://de.mofcom.gov.cn/article/ywzx/202302/202302033843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