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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浅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中设计特征的“组合启示”

时间:2024-01-30作者:

韩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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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多以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为无效条款,其中又多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作为无效理由。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并不是主观上对设计特征的随意拼凑,在判断现有设计特征是否能够组合时,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判断其是否存在组合启示。以下,结合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例从几个角度浅析实践中对设计特征的“组合启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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