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引 言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利用三步法将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之后列举了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然后通过引用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来分别评述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否定涉案申请的创造性。然而,仅仅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忽略发明构思的审查方式将导致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没有被充分考虑,从而最终导致不合理的审查结果。面对这种状况,如何进行有效争辩?(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行政判决书所涉高院案例对此给出了有价值的启发。
PART 02 案情简介
本案例涉及一项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至最高院的案件。涉案专利名称为“假捻变形机”、专利号为ZL200810175661.2、申请日为2008.7.25、授权公告日为2013.8.28、专利权人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涉案专利包含12项产品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使多根复丝丝线变形的假捻变形机,具有多个输送机构(3、9、14)、一个加热装置(4)、一个冷却装置(5)、一个假捻装置(8)和一个卷绕装置(10.1),用于其中至少一根丝线(11)的抽出、拉伸、变形和卷绕,所述卷绕装置具有一个被驱动的传动辊(26),其中,在一个第一输送机构(3)和一个第二输送机构(9)之间构成一个组合的变形/拉伸区,并且在第二输送机构(9)与一个设置在卷绕装置(10.1)之前的第三输送机构(14)之间构成一个后处理区,其特征是:第一输送机构(3)和第二输送机构(9)分别构成为一个缠绕输送机构(15.1、15.2),而第三输送机构(14)构成为一个夹紧输送机构(20)。图1示出了涉案专利的图1。
图1
图2
图3
证据1为同属于专利权人的一项专利申请CN101272975A。证据1公开了两个实施例,下面以特征列表的方式来比对有争议的技术特征。
PART 03 从发明构思角度整体确定区别技术特征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仅仅特征B)为区别技术特征。原审法院支持观点一,理由为:第一、二输送机构与第三输送机构各自承担不同的功能,且彼此之间为简单的机械连接,在结构、功能以及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上相对独立,并不存在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故在确定区别特征时,不应当将三个输送机构组合成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两种输送机构的组合,同时产生了两种较优效果——既能在前端对丝线损伤较小,又能在后端实现张力恒定易于换筒,但上述效果并非由于两种输送机构组合后产生某种协同作用而产生,而是两种输送机构各自效果的叠加。
观点二:特征A)和特征B)的组合为区别技术特征,最高院支持观点二,其从发明构思角度来整体判断区别技术特征,下面重点阐述最高院的判决思路。
最高院依据的判断原则: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要从该发明的发明构思出发,确定该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所存在的技术差异。如果该发明的发明构思就在于所对应的各个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且现有技术既没有直接或者隐含公开这种结合的教导,也没有公开这种结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则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将该发明保护的这种技术手段的结合予以整体性对待,不宜以其中的单个技术手段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区别技术特征的基本对象。
具体地,最高院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为何要将涉案专利的区别特征认定为特征A)和特征B)的组合。
第一方面,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相对于证据1的改进点在于:将缠绕输送机构和夹紧输送机构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输送机构进行组合而构成新的丝线输送机构,实现对丝线的高质量变形和处理。具体而言,根据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的内容,通过将第一输送机构和第二输送机构设置成缠绕输送机构,使得丝线在变形和拉伸区中进行引导,并且不损伤地将其引导到后处理区中,再通过夹紧输送机构,使得丝线张力在后处理区能够保持恒定,在卷绕换筒过程中不会导致后处理区的松弛。由此可见,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是:通过不同类型的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即第一输送机构和第二输送机构设置为一个缠绕输送机构,将第三输送机构设置为一个夹紧输送机构,实现“将丝线不损伤地引导到后处理区,并且保证丝线在后处理区能够保持恒定,在卷绕换筒过程中不松弛”的技术效果。
第二方面,证据1的第一和第二实施例中公开的供料装置均由单一类型输送机构组合而成,并没有给出将不同类型的缠绕输送机构与夹紧输送机构进行组合配置而供料的教导,也没有公开由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组合配置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确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涉案专利的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对待。
第三方面,欧瑞康公司二审提交的《现代变形丝加工》一书中记载“对丝线输送装置、丝条的接触面积及包绕角等进行细致的优化,对于获得的高速加工和高质量产品是非常重要的”,证明组成供料装置的各个输送机构之间并非相互独立,输送机构的类型和工序配置关系等,均会对最终质量以及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由此也印证了组成涉案专利的供料装置的各输送机构之间构成紧密的配合关系,在认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宜将涉案专利的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对待。
最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出发,忽略了涉案专利的三个输送机构的内在配合联系及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未能将涉案专利的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对待,不当地将每一个输送机构单独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区别技术特征的基本对象,认定有误。
PART 04 从最高院判决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4.1 对最高院案例的判决思路的梳理和补充
针对最高院案例的判决思路的三个方面,笔者进行了下述梳理和总结,包括:
1)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充分阐述涉案的发明构思。例如,可以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0004]-[0006]、[0036]和[0037]段的内容进行说明,强调要从发明构思角度将多个相关技术特征相组合而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2)充分说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在发明构思上的区别。例如,可以涉及现有技术是否提及相关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类似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否与该发明构思相关联,能否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3)强调实现涉案专利发明构思的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例如,充分利用公知常识(尤其是工具书)为该关联性提供充分说理依据。这一点在撰写阶段和/或审查阶段往往被忽视,通常在无效阶段和/或诉讼阶段才会得到充分运用。
除了最高院给出的涉及第一方面的说理之外,笔者在深入研究涉案专利之后,还在其第[0036]段为特征A)和特征B)应整体考虑找到了有力支持。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0036]和[0037]段描述了下述内容:“为了在定形加热装置13中保持丝线的均匀松弛,在缠绕输送机构15.2和第三输送机构14之间以尽可能低的丝线张力引导丝线。为此,第三输送机构14构成为一个夹紧输送机构20。因此,设置在卷绕装置之前的夹紧输送机构20非常适用于在后处理区保持丝线拉伸张力恒定而不依赖于加工位的各自的运行状态。即使是由一名操作人员将丝线分开并暂时供给到抽吸装置的手动换筒,也保持不对后处理区产生影响”。由此可推断:在定形加热装置13之后设置第三输送机构14为夹紧输送机构而非缠绕输送机构的优点是以尽可能低且恒定的丝线张力引导丝线(由此可推断,尽可能不拉断已经过变形/拉伸处理的丝线),可以更好地解决技术问题“使得丝线可以以更高的质量变形和处理”(参见涉案专利的第[0007]段),而又不影响后续的换筒操作。
笔者认为说明书的这部分内容可以有力地证明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缠绕输送机构和夹紧输送机构的组合”,而不应将特征A)和特征B)这两部分割裂开来进行评述。
4.2 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启发
基于这一发现,假定涉案专利在审查阶段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来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笔者建议可以进行如下争辩: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输送机构(3)和第二输送机构(9)分别构成为一个缠绕输送机构(15.1、15.2),而第三输送机构(14)构成为一个夹紧输送机构(2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得丝线可以以更高的质量变形和处理”。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0004]和[0005]段描述了缠绕输送装置和夹紧输送装置的工作原理“缠绕输送机构的基础是:在丝线上的拉力是通过丝线在缠绕输送机构上的多重缠绕产生的;夹紧输送机构的基础是丝线在一个被驱动的驱动轴与一个夹紧件例如一个压紧带或一个压紧辊之间的夹紧缝隙中进行引导,在这种情况下,丝线以部分缠绕方式在驱动轴的外壳上进行引导”。而且,在第[0006]段描述了“每种类型的输送机构在丝线引导方面都有优点和缺点”。由此可见,缠绕输送机构的多重缠绕相比于夹紧输送机构的部分缠绕可以对丝线提供更大的拉力,缠绕输送机构的丝线在辊上多重缠绕而进行引导相比于夹紧输送机构的丝线在夹紧缝隙中进行引导对丝线的损伤较小。这阐明了缠绕输送机构和夹紧输送机构在丝线引导方面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是如何布置各输送机构以充分地利用其优点使得丝线获得更高质量的变形和处理。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0011]和[0036]段的描述可知,丝线在传输过程中要经历变形/拉伸区和后处理区这两个区域。在变形/拉伸区,需要对丝线提供足够大的拉力来进行拉伸而又尽可能不损伤丝线,以使丝线变形和拉伸;在后处理区,需要以尽可能低的丝线张力引导丝线,只要保持丝线的均匀松弛且拉伸张力恒定即可。
基于这样的发明构思,涉案专利充分利用了缠绕输送机构和夹紧输送机构在丝线引导方面的优点,即在变形/拉伸区采用了缠绕输送机构的张力大且对丝线损伤小的优点,而在后处理区采用夹紧输送机构的张力小且恒定的优点。由此提供了如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如何实现对丝线更高质量的变形和处理”的技术问题。
另外,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0006]段描述了“在已知的假捻变形机中,普遍使用一种类型的输送机构,用于引导和拉伸丝线”。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中的三个输送机构均为缠绕输送装置或者第二实施例中的三个输送机构均为夹紧输送装置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换言之,证据1给出了所有输送机构均为同一类型的输送装置,并未公开或暗示缠绕输送装置和夹紧输送装置相组合。
再者,证据1根本不涉及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而是旨在解决“如何确保可靠导纱”和/或“如何有效和快速实施手工换筒”的技术问题。而且,证据1的技术问题通过三个输送机构为同一类型的输送装置以及第三输送机构与气动输送装置相组合已经得到解决。显然,证据1不涉及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的公开内容没有动机从其他现有技术寻找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来与证据1相组合以获得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此外,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对丝线输送装置、丝线的接触面积及包绕角等进行细致的优化,对于获得的高速加工和高质量产品是非常重要的。由此,输送机构的类型和工序配置关系等均会对最终质量以及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区别技术特征1)不应简单地看作本领域的常规布置。
至少由于上述理由,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4.3 对撰写申请文件的启发
同样,最高院案例的判决思路的三个方面对申请文件的撰写也有启示,例如:
1. 要充分理解发明技术构思;
2. 在撰写检索时要加强对技术构思的检索;
3. 在发明技术构思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时,在说明书撰写时需要对发明的技术构思进行深入透彻的说明,以便能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容易地理解到技术特征与技术构思的关联性。
基于这三点,笔者根据涉案专利的审查和无效历程进行了复盘,认为其至少在说明书的撰写方面还可存在下述改进之处。
改进点一:可以在特定段落阐述发明构思、关键改进点以及其有益技术效果。例如,可以加入下述内容:“本公开的发明构思是如何布置各输送机构来充分地利用其优点使得丝线获得更高质量的变形和处理。如已知的,丝线在传输过程中要经历变形/拉伸区和后处理区这两个区域。在变形/拉伸区,需要对丝线提供足够大的拉力而又尽可能不损伤丝线,以使丝线变形和拉伸;在后处理区,以尽可能低的丝线张力引导丝线,只要保持丝线的均匀松弛且拉伸张力恒定即可。基于这样的发明构思,本公开充分利用了缠绕输送机构和夹紧输送机构在丝线引导方面的优点,即在变形/拉伸区采用了缠绕输送机构的张力大且对丝线损伤小的优点,而在后处理区采用夹紧输送机构的张力小且恒定的优点。由此用于构成变形/拉伸区的第一输送机构和第二输送机构分别构成为一个缠绕输送机构,而用于构成后处理区的第三输送机构构成为一个夹紧输送机构,这种布置有助于对丝线进行更高质量的变形和后处理”。
改进点二:在现有技术涉及的假捻变形机中,普遍使用同一种类型的输送机构来引导和拉伸丝线。例如,现有技术公开了三个输送机构均为缠绕输送装置或者三个输送机构均为夹紧输送装置。但是,现有技术并未提及缠绕输送装置和夹紧输送装置的组合布置可以提高丝线质量。
改进点三:为了实现在变形/拉伸区为丝线提供大张力以及在该变形/拉伸区及其之前的输送线路对丝线损伤小,设置在变形/拉伸区之后且在后处理区之前的所有输送机构均可以采用缠绕输送机构。为了在后处理区以及后续区域提供小且恒定的张力,在后处理区之后且在卷绕装置之前设置一个夹紧输送机构。
改进点四:加入公知常识的套话“如已知的,对丝线输送装置、丝条的接触面积及包绕角等进行细致的优化,对于获得的高速加工和高质量产品是非常重要的”,由此,输送机构的类型和工序配置关系等均会对最终质量以及效率产生重要影响”。
另外,基于涉案专利所提及的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笔者还尝试将其独立权利要求1改写如下:
1.用于使多根复丝丝线变形的假捻变形机,具有多个输送机构(3、9、14)、和一个卷绕装置(10.1),用于进行至少一根丝线(11)的抽出、拉伸、变形和卷绕,其中,所述假捻变形机具有组合的变形/拉伸区以及紧接着设置的后处理区,设置在后处理区之前的至少两个输送机构为缠绕输送机构(15.1、15.2),设置在后处理区之后且在卷绕装置(10.1)之前的一个输送机构为夹紧输送机构(20)。
改写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尽可能去除了与发明点不相关的特征,而且与改进点三的内容相呼应,支持了特征“……至少两个输送机构为缠绕输送机构(15.1、15.2)”还涵盖了未示出的包含更多个缠绕输送机构的可能实施例。
由于上述改进,不仅可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还可以在审查阶段和/或无效阶段,为涉案专利的可专利性保驾护航。
PART 05 结束语
笔者认为,认真学习和研究最高院典型案例并多进行复盘思考,对于快速且全方位地提升业务技能和素养来说事半功倍。将获得的启发有效地运用到专利申请的撰写、实审、复审以及专利的无效和维权等阶段,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专利事业。
参考文献
[1](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行政判决书。
[2] 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101634065B。
[3] 证据1的公开文本CN10127297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