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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介绍

时间:2025-03-28作者:

朱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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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任何人为制造品发明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其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1976年,Mr.Zahn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保护一种钻头工具的手柄的局部外观设计,但是USPTO以手柄部分的局部外观设计并非一项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为由,驳回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Mr.Zahn提起复审后,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Mr.Zahn于1980年向美国专利上诉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美国专利上诉法院撤销了专利上诉委员会的裁定,确认Mr.Zahn对钻头工具的局部设计享有外观专利权。此后,USPTO在《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第150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体现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由此,美国开启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先河,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本文旨在参考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和相关案例介绍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规定和保护范围。

一、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关于局部外观的相关规定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中具体规定了如何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中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的修改等。笔者在下文中对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中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进行了归纳总结。

1. 可以采用虚线表示不要求保护的环境特征、保护范围的边界

参见MPEP, § 1503.02,规定了虚线两种最常见的用途是披露与要求保护的设计相关的环境、和限定要求保护的边界。不构成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但被认为是显示与设计相关的环境所必需的结构,可以在图中用虚线表示。如果不打算形成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可以用虚线显示边界线。当在体现设计的物体中确实不存在边界时,申请人可以选择用虚线限定要求保护的设计的边界。可以理解,要求保护的设计延伸到边界但不包括边界。

例如,参见下面所示的美国专利USD0953003S,采用虚线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与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之间的边界,并且在说明书中写明了“点划线虚线描绘了保护的边界,并且不构成要求保护的一部分。边界内的带灰度部分不构成要求保护的一部分”。

再例如,参见下面所示的美国专利USD690040S,表示环境特征的虚线可以仅示出环境特征的一部分,而不要求示出完整的环境特征。

2. 可以采用“虚线化”来克服某些区域或部分不清楚、不确定、不可实现等问题

参见MPEP, § 1503.04,规定了申请人可以通过将设计中被认为不确定和不可实现的区域或部分转换为虚线并修改说明书以包括“虚线所示的部分不构成要求保护的部分”这一声明来放弃保护这些不清楚、不确定或不可实现的区域或部分。

例如,参见下面所示的美国专利USD1046766S,如果红色箭头所指的矩形部分以实线示出,则可能因该矩形部分的结构不清楚(例如,不清楚是图案还是凹孔等)而被驳回,可以通过将该矩形部分改成虚线结构来克服该驳回。

3. 实线所示的部分仅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

参见MPEP, §1503.01,规定了在已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说明书中,不允许有针对图中实线所示的要求保护设计的任何部分的不要求保护声明(disclaimer statement)。但是,该disclaimer statement可以包含在原始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中,以便为将来的修改提供在先基础。

例如,不允许仅通过文字在外观设计的说明书中声明某些实线结构不要求保护。如果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存在这样的声明,则需要删除该文字声明或者将声明不要求保护的实线结构改为虚线结构。

4. 仅在实线所示的部分上应用表面阴影线来清楚示出物体的三维表面轮廓

参见MPEP, § 1503.02,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在视图中进行阴影处理,以清楚地显示外观设计的任何三维方面的所有表面的特征和轮廓。但是,不应当在虚线示出的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上使用表面阴影,以避免对要求保护的范围造成混淆。

例如,参见下面所示的美国专利USD1042087S,仅在实线所示的要求保护的部分上存在表面阴影,而在虚线所示的部分上不能存在任何阴影线。

5. 允许进行虚实线转化

参见MPEP, § 1503.04,规定了通过将原始公开的实线结构转换为虚线或将原始公开的虚线结构转换为实线来改变设计范围的修改不会引发新事项(new matter)问题,因为这种修改不会引入原始未公开的内容。对设计的这种修改不会改变原始设计的构造。

换言之,在美国实践中,允许在提交外观专利申请后主动进行虚实线转化,以改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6. 对虚线的修改也可能因缺少支持而被驳回

参见MPEP, § 1503.04,规定了对公开文件进行的不影响保护但在最初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没有支持的修改(例如,图中的虚线),应当以在最初提交的申请中缺乏支持为由驳回。

换言之,局部外观设计中的虚线虽然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增加原始不存在的虚线或者删除原始存在的虚线,都可能因缺少支持而被驳回。

7. 虚线不能比实线更粗、通常不应侵入或跨越实线、说明书中应当明确虚线的用途

参见MPEP, § 1503.02,规定了:通常,当使用虚线时,虚线不应侵入或跨越要求保护的设计的显示,并且不应比用于描绘要求保护的设计的线更粗。当虚线越过要求保护的设计的实线显示并被定义为显示环境时,应当理解位于虚线下方的表面是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当越过设计的虚线被定义为边界时,可以理解虚线内的区域不是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因此,当使用与示出设计的实线交叉的虚线时,至关重要的是说明书中对虚线的描述明确指出了其用途,以使要求保护的范围清晰。因为可能有不同用途的虚线可能包含在单项申请中,说明书必须在视觉上区分开两种用途:例如——紧邻阴影区域的虚线代表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边界,而所有其他虚线均指向环境并且仅用于说明目的;虚线不构成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如果显示环境结构的虚线必须交叉或侵入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表示、并且模糊了对设计的清晰理解时,则除了完全公开设计主题的其他附图外,还应当包括单独的额外图进行示出。

例如,参见下面所示的美国专利USD1045907S,说明书中写明了:最内侧的虚线矩形示出了显示屏或其部分。最外侧的三个虚线矩形示出了环境。其余虚线示出了图形用户界面的部分。所有的虚线都不构成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

8. 增加原始视图中没有但通过连接现有实线的端部可形成的直虚线可能被允许

参见MPEP, § 1503.02,规定了:当通过修改或在继续申请中引入边界线时,边界线的引入必须符合书面说明书(written description)要求。当在最初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中没有显示边界线,但从设计的说明书中可以知晓要求保护的设计的边界是连接限定所要求保护设计的现有实线的端部的直虚线时,申请人可以修改附图,添加一条连接限定所要求保护部分的现有实线的端部的直虚线。此外,除直虚线以外的任何(新增)虚线边界都会构成不允许的新事项(new matter)。

换言之,当符合书面说明书要求时,例如在缺少边界线的原始图中增加通过连接现有实线的端部形成的直点划线虚线(参见下面左图中的红色点划线)会被允许,而增加如下面右图中所示的弧形点划线虚线(参见绿色点划线)则不会被允许。

二、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日本的局部外观设计实践中,当确定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请求保护的部分相对于整体产品的位置以及尺寸比例等属于考虑因素,换言之,不请求保护的部分的具体设计(例如形状)虽然不会影响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不请求保护的部分会影响请求保护的部分相对于整体产品的位置以及尺寸比例,因此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仍然具有一些影响。与中国、日本等国家不同的是,依照美国的司法惯例,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边界时,不考虑虚线区域或虚线部分。虚线区域或虚线部分直接忽略,不形成争议焦点。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OMNIA MEDICAL, LLC对PAINTEQ, LLC等的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案

在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案件“OMNIA MEDICAL, LLC, Plaintiff, v. PAINTEQ, LLC, et al, Defendants. Case No. 8:22-cv-145-VMC-TGW).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MIDDLE DISTRICT OF FLORIDA TAMPA DIVISION”中,原告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USD0922568S请求保护一种手术套管(如下图所示),并且在说明书中写明了“图中的虚线示出的部分是手术套管中的不构成保护内容的部分”。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虚线所示的部分不构成请求保护的元素,不构成保护范围,法院审理时不予考虑。

【案例二】OZ Urinal, LLC对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in Schedule A的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案

在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案件“OZ Urinal, LLC, Plaintiff,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in Schedule A, Defendants. Case No. No. 24-cv-0849).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 EASTERN DIVISION”中,原告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USD0836773S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男用小便器(如下图所示),并且在说明书中写明了“示出上部开口端、下部定位座和携载手柄的虚线用于示出使用和环境的目的,不构成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法院仅基于实线所示的部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了侵权。

三、总结

根据美国实践和相关判例,美国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在采用虚线表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点划线虚线表示边界线、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等方面与我国实践是一致的,而在虚实线转化、阴影线、实线结构清楚性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差异。在提交美国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时,应当格外关注这些不同之处。

此外,美国判断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与否仅基于实线所示的要求保护的结构,而不考虑虚线所示的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即完全不考虑实线所示的部分在由实线和虚线共同示出的整体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尺寸和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