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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局部外观设计关于“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探析

时间:2025-04-21作者:

黄盼, 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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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然而,在允许局部外观设计后,对于同一产品中多个局部是否可以作为一项设计合案申请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通常来说,同一产品的多个无连接关系的局部通常视为多项局部外观设计而不具有单一性。但是,为更全面保护创新成果,在2024年1月20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审查指南中增加了“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的特殊情形。而在日本专利法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类似情形,也存在相应的规定。笔者通过中日局部外观设计案例的对比分析,探讨中日两国在局部外观关于“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审查实践的异同,为申请人在递交中国和日本局部外观申请时提供参考。

一、相关规定

以下表格以对比的方式示出中日两国关于“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

相同点:
都是从功能和设计(形状等)这两个方面审查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

不同点:
1) “设计上的关联” vs. “形状上的一体性”
中国:在设计上具有关联性,即“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相关联。
日本:如果是以对称的形状、成为一组的形状等的方式具有关联性地被创作的设计,则判断为在形状上具有一体性。
在日本的规定中强调形状上的关联性,而中国的规定强调设计上的关联性,从字面上看中国相较日本更为宽泛。
2) “功能上的关联” vs. “功能上的一体性”
中国:在功能上具有关联性。
日本:如果是由于整体上发挥一个功能而被一体地创作的设计,则判断为在功能上具有一体性。
两者判断基准较为类似,均强调功能上具有关联性,但日本规定更为具体。
3) “特定视觉效果” vs. “无视觉效果要求”
中国:要求形成特定视觉效果。
日本:虽然没有规定“形成特定视觉效果”,但“一体性”的要求隐含具有整体的视觉效果。
4) “无排除方式” vs. “有排除方式”
中国:无排除方式
日本:可以排除“用于实现某种用途及功能的部分或具有形状上的统一完整性的部分”,而将其余部分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二、案例分析

以下通过中日局部外观设计的具体案例的对比分析进行探讨。

1. 设计上的关联性 vs. 在形状上具有一体性

如前已说明的那样,在日本的规定中仅强调形状上的关联性,而中国的规定强调设计上的关联性。具体到上述案例,当基于中国审查基准审查日本的案例1和案例2时,在日本的案例1中,短袖上的五朵花瓣成为一组而形成花朵形状,这在设计上也产生了相互呼应的关联效应,因此可以作为一项设计。同样地,在日本的案例2中,手表上的两角在设计上成为中心对称,这也可以说在设计上产生了相互呼应的关联效应,因此也可以作为一项设计。因此,日本的上述两个案例符合中国审查基准。

相反地,当基于日本审查基准审查中国的案例1和案例2时,在中国的案例1中,茶壶的壶嘴和壶柄成为一组而形成类似天鹅形状,因此也可判断为在形状上具有一体性,可以作为一项设计。但是,在中国的案例2中,鞋面中的两个网面部分在整体中既不是对称形状,也不是成组的形状,仅仅均是网面设计,虽说在设计上产生了相互呼应的关联效应,但难以判断为在形状上具有一体性,因此若中国的上述案例2进入日本进行申请,则可能存在不符合日本审查基准而需要分案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上述规定方面,中国相较日本更为宽泛。

2. 功能上的关联性 vs. 在功能上具有一体性

根据上述案例的对比分析可知,中国关于“功能上的关联性”的判断基准与日本关于“功能上的一体性”的判断基准非常类似,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物理上分离)的局部整体上发挥一个功能也可理解为该两个局部在功能上产生了相互呼应的关联效应,同样地,两个或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物理上分离)的局部在功能上产生了相互呼应的关联效应亦可说明该两个局部整体上发挥一个或多个功能,因此不论是日本的上述案例3、4进入中国进行申请,还是中国的上述案例3、4、5进入日本进行申请,均能够符合相应的审查基准。另外,针对中国的上述案例6,若基于日本审查基准进行审查,也同样不能判断为汽车的侧窗和尾灯在功能上具有一体性,因此也不可以作为一项设计。

综上所述,在从功能方面审查时,中国和日本的判断基准较为类似并无太大不同,均强调功能上具有关联性。

3. 以排除的方式

在中国关于“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中并无排除方式,而在日本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排除“用于实现某种用途及功能的部分或具有形状上的统一完整性的部分”,而将其余部分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具体而言,如果是将用于实现某种用途及功能的部分、具有形状上的统一完整性的部分作为“其他部分”的情况,则即使是在物理上分离的两个以上的“要求保护的部分”,也可以作为一项设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其他部分”是相对于“要求保护的部分”而言的,指的是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以下以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案例7


自动铅笔

如上图所示,在案例7中,虚线表示的上方的笔夹部和下方的握柄部是不要求保护的部分,要求保护的部分是实线表示的笔尖和笔身主体部。根据上述规定,该笔夹部和握柄部可以说分别是实现某种用途及功能(作为笔夹的功能、作为握柄部的功能)的部分,同时各自也具有形状上的统一完整性,因此即使实线表示的笔尖和笔身主体部在物理上分离,也可以作为一项设计。

案例8


自动铅笔

在该案例8中,虚线表示的不要求保护的部分除了上方的笔夹部和下方的握柄部以外,还包括散布在笔身主体部上的多个部分。其中,散布在笔身主体部上的多个部分并非是实现某种用途及功能的部分或具有形状上的统一完整性的部分。同时,实线表示的要求保护的部分包括笔尖和散布在笔身主体部上的多个部分,这些部分在物理上分离并在与其他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作为对比对象不具有作为一个设计的统一完整性。因此,案例8中的实线表示的部分不可以作为一项设计。

三、总  结

通过针对中日局部外观设计中关于“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及多个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获知,若不考虑各国在实践中的具体审查尺度和标准,则两者相似之处在于,都是从功能和设计(形状等)这两个方面审查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在从设计(形状等)方面审查时,日本仅强调形状上的关联性,而中国强调更上位的设计上的关联性,从字面上看中国相较日本更为宽泛,而在从功能方面审查时,中国和日本的判断基准较为类似,均是强调功能上具有关联性。另外,为更加灵活应对多样的申请需求,在2019年修订的日本外观设计审查基准中关于“即使是物理上分离的两个以上的要求保护的部分,也可以作为一项设计进行申请”的情况,增加了“将用于实现某种用途及功能的部分、具有形状上的统一完整性的部分作为其他部分”的情况。具体而言,如上述的案例7所示,要求保护的部分是实线表示的笔尖和笔身主体部,该笔尖和笔身主体部在物理上分离,并且既不具有形状上的一体性也不具有功能上的一体性,按照日本以往规定,应当判断为违反了一申请一设计原则。但是,根据新增加的上述规定,可以将虚线表示的笔夹部和握柄部作为其他部分,而对作为其余部分的笔尖和笔身主体部请求保护。由此,申请人能够更加容易地进行散布在物品上的多个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的权利化(即所谓的disclaim型申请)。中日两国在局部外观关于“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审查实践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亦有不同之处,申请人在递交中国和日本局部外观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两国审查基准的异同来选择合适的递交策略。

参考文献

1. 日本外观设计审查指南(2019年版)
2.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