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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外专利申请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及撰写建议

时间:2025-12-04作者:

冯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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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撰写中外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如何合理地设计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是专利代理师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中外专利审查程序中关于权利要求引用关系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专利代理师基于各国专利审查实践有针对性地撰写权利要求书。以下笔者对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和相关撰写建议进行分享,希望能为专利代理实践提供实用参考。

二、中国专利审查程序中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

法规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由此可见,在中国专利法规中,明确允许采用“择一引用”形式的多项引用从属权利要求,不允许“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

以下结合三个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1
在某件中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摄像机调焦装置,包括……”;权利要求2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还包括……”;权利要求3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权利要求4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在该示例中,权利要求3属于多项引用权利要求,其在中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允许的。权利要求4属于“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其在中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不允许的,应通过修改克服上述缺陷。

示例2
在某件中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目标检测方法,包括……”;权利要求2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目标检测方法,还包括……”;权利要求5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目标检测方法”;权利要求6记载了“一种目标检测装置,包括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目标检测方法的模块”。在该示例中,权利要求6属于“多引多”独立权利要求,其在中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允许的。

示例3
在某件中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发射机,包括视频信号压缩器,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接收机,包括视频信号扩展器,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记载了“一种视频信号传输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射机和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收机。”权利要求3为多项引用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其并未采用“择一引用”的表述方式,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规并未禁止上述表述方式、且结合中国审查实践来看,权利要求3的写法通常是被允许的。

小结
结合上述三个示例可以看出:(1)在中国专利审查实践中,明确禁止“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2)在某些情况下,“多引多”独立权利要求是被允许的;(3)在某些情况下,采用非择一引用形式的多项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是被允许的。

三、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

法规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2条(e)款规定,多项引用权利要求应以择一方式引用先前提出的两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并进一步限定所主张的主题内容。多项引用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其他任何多项引用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由此可见,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允许采用“择一引用”形式的多项引用权利要求,不允许“多引多”权利要求。其中,“多引多”权利要求既包括“多引多”独立权利要求,也包括“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以下结合三个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4
在某件美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摄像机调焦装置,包括……”;权利要求2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还包括……”;权利要求3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权利要求4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在该示例中,权利要求3属于多项引用权利要求,其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允许的。权利要求4属于“多引多”权利要求,其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不允许的,应通过修改克服上述缺陷。

示例5
在某件美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目标检测装置,包括……”;权利要求2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目标检测装置,还包括……”;权利要求7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目标检测装置”;权利要求8记载了“一种目标检测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目标检测装置”。在该示例中,权利要求8属于“多引多”权利要求,其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不允许的。

示例6
在某件美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发射机,包括视频信号压缩器,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接收机,包括视频信号扩展器,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记载了“一种视频信号传输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射机和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收机。”权利要求3为多项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由于其并未采用“择一引用”的形式,因此权利要求3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不允许的,应通过修改克服上述缺陷。

小结
结合上述三个示例可以看出:(1)在美国专利审查实践中,不允许“多引多”独立权利要求,也不允许“多引多”从属权利要求;(2)在美国专利审查实践中,采用非择一引用的多项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以及采用非择一引用的多项引用从属权利要求都是不被允许的。

四、欧洲专利审查程序中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

法规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43条4款规定,任何包含其他任意一项权利要求全部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均应在开头引用该其他权利要求,随后载明附加特征。直接引用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亦为允许。所有引用单个在前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以及所有引用多个在前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均须在可行范围内以最适当的方式归组在一起。

由此可见,在欧洲专利审查程序中,允许多项引用权利要求。而且,在欧洲专利审查程序中,并没有任何法规禁止“多引多”权利要求。以下结合两个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7
在某件欧洲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摄像机调焦装置,包括……”;权利要求2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还包括……”;权利要求3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权利要求4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在该示例中,权利要求3属于多项引用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属于“多引多”权利要求,这两个权利要求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都是允许的。

示例8
在某件欧洲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目标检测装置,包括……”;权利要求2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目标检测装置,还包括……”;权利要求7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目标检测装置”;权利要求8记载了“一种目标检测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目标检测装置”。在该示例中,权利要求7属于多项引用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属于“多引多”权利要求,这两项权利要求在欧洲专利审查程序中都是允许的。

小结
结合上述两个示例可以看出:在欧洲专利审查实践中,多项引用权利要求和“多引多”权利要求通常都是允许的。

五、韩国专利审查程序中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

法规

在2003年之前,韩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权利要求引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择一引用”原则上。在2003年,韩国对《专利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在条例第 5 条中新增了第6项关于明确禁止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

修改后的韩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款和第6款规定,引用两项及以上权利要求的,应当以择一方式载明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在引用两项及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中,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得再引用两项及以上其他权利要求;若在某一引用两项及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中,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本身引用了一项权利要求,最终导致经过一次引用后形成对两项及以上权利要求的间接引用,亦适用本规定。

由此可见,在韩国相关专利法规中,原则上只允许采用择一引用方式的多项引用权利要求、以及原则上禁止“多引多”权利要求,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来说,韩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第4章6.5节、6.5节记载了关于多项引用权利要求择一引用、以及多引多权利要求的例外情况:如果某一权利要求引用两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是为了简洁、具体地描述发明,即使该权利要求不采用择一引用的方式,也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专利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某一权利要求引用两项或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简洁、具体地表述发明内容,那么即便另一项引用两项或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引用了该权利要求,该撰写方式也不被认定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6款的规定。

以下结合两个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9
在某件韩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发射机,包括视频信号压缩器,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接收机,包括视频信号扩展器,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记载了“一种视频信号传输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射机和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收机。”权利要求3为多项引用权利要求,虽然其并未采用“择一引用”的表述方式,但由于其目的在于简洁、具体地描述发明,因此权利要求3的写法是被允许的。

示例10
在某件韩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记载了“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装置……”;权利要求4记载了“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记录有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3所述方法中任意一项方法的程序”。虽然权利要求4为“多引多”权利要求,但是由于该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是为了简洁、具体地表述发明内容,因此权利要求4是被允许的。

小结
结合上述两个示例可以看出:(1)在韩国专利审查实践中,原则上禁止以非择一引用方式撰写的多项引用权利要求,但是,为了简洁、具体地表述发明内容而采用非择一引用方式的多项引用权利要求的例外情况是被允许的;(2)在韩国专利审查实践中,原则上禁止“多引多”权利要求,但是,为了简洁、具体地表述发明内容而撰写的“多引多”权利要求的例外情况是被允许的。

六、日本专利审查程序中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

法规

日本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六款(4)项规定,对于“申请日”在2022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不再允许“多引多”权利要求,且无任何例外。其中,“申请日”的含义如下:对于PCT申请来说,“申请日”是指国际申请日;对于巴黎公约申请来说,“申请日”是指在日本的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来说,“申请日”是指原申请的申请日。

由此可见,在日本专利审查程序中,对于“申请日”在2022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已禁止“多引多”权利要求。以下结合两个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11
在某件2025年提交的日本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产品,包括X”;权利要求2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中……”;权利要求3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产品,其中……”;权利要求4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产品,其中……”;权利要求5记载了“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产品的方法,其中……”。在该示例中,权利要求3为多项引用权利要求,被允许;权利要求4和5为“多引多”权利要求,不被允许。

小结
结合上述示例可以看出:在日本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申请日”在2022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禁止任何形式的多引多权利要求,不存在例外情况。

七、总结与撰写建议

基于中、美、欧、日、韩五国关于多项引用权利要求、以及“多引多”权利要求规定上的差异,以下提出一些撰写建议。

1、对于中国和韩国专利申请,可在准备专利申请阶段或后续答复审查意见等阶段,消除权利要求书中不符合例外情况的“多引多”缺陷。

2、虽然美国允许多项引用权利要求,但是美国关于多项引用权利要求的计费方式比较特殊,如果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多项引用权利要求,往往会引发高额费用。因此,建议专利代理师在撰写美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时,消除多项引用权利要求,以帮助申请人节约申请成本。

3、欧专局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的要求比较严格。为了便于在欧洲专利审查阶段灵活地修改权利要求,建议专利代理师在PCT申请阶段,尽量多地引入“多引多”权利要求。

4、由于日本专利审查员对于“多引多”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多引多”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不会进行实质审查,这可能会增加审查次数,增加申请人成本。因此,建议专利代理师在准备日本专利申请阶段,消除权利要求书中的“多引多”缺陷。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23)[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4。
[2]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Ninth Edition).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index.html.
[3] European Patent Offic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25 edition), https://www.epo.org/en/legal/guidelines-epc/2025/index.html.
[4]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2017 edition), 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92006&catmenu=ek03_06_01.
[5] Japan Patent Office. Restriction on multi-multi claim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jpo.go.jp/e/system/patent/shinsa/multimulticlaim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