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葡萄牙语“GUARANA”指代巴西亚马逊热带雨林地区生长的一种植物,以该植物的果实为原料作成的饮料为巴西特有饮料,号称“巴西三宝”之一,与巴西足球和桑巴舞齐名。“GUARANA”在中国有多个中文翻译,其中包括“果拉娜”、“瓜拉拿”、“瓜拉纳”、“果拉拿”等。
案情介绍:
争议申请人某西班牙公司(简称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北京某公司在第32类注册的“果拉娜”商标,理由是“果拉娜”是巴西特有的一种植物和以该植物果实为原料的饮料的通用名称,所以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评委在争议程序中认定:巴西植物品种名称“GUARANA”亦可译为“瓜拉拿”,“果拉娜”并非该植物名称的唯一对应中文翻译。因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果拉娜”是一种饮料名称和植物名称,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中,申请人提交了从国家图书馆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期刊杂志以及互联网的网页。这些证据都表明“果拉娜”是“GUARANA”的中文翻译。申请人还提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GUARANA”是植物的通用名称的判决以及商评委撤销“瓜拉娜”商标的裁定。
申请人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中,申请人提交了从国家图书馆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期刊杂志以及互联网的网页。这些证据都表明“果拉娜”是“GUARANA”的中文翻译。申请人还提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GUARANA”是植物的通用名称的判决以及商评委撤销"瓜拉娜"商标的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经过两审判决,“果拉娜”商标注册被撤销。
案件分析:
一、立法沿革
1983年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1993年商标法对本条未作任何修改。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014年商标法保留了本条的内容。
由此可见,从立法之初,通用名称就不能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主要是因为:(1)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通用名称一旦获得注册,会获得排他权,从而妨碍其他同业者的正常使用。
二、通用名称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通用名称主要分为两类: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法定的通用名称比较好判断,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包含的名称。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顾名思义就是相关公众普通认为该名称直接指向某一类商品,就像是约定好的。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为没有权威的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以引用,所以在举证上增加了困难。本案商标显然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结合本案,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证明:
首先,字典、辞典、工具书、教科书。这类资料通常是面向全国发行的,而且是各界专家学者等权威人士编纂的,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商标局、商评委以及法院对这类证据的采信力较高。《指导意见》也指出“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诸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新西汉词典》、《英汉园艺学词汇》的相关页。
其次,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媒体的广泛报道显然具有较重的分量。相关公众的认知来源于外界载体。铺天盖地的互联网报道无疑会直接将信息灌输给相关公众,从而形成认知。互联网绝对有能力让一个词在一夜之间出现在全国的每个角落。所以,互联网报道显然是非常有力的证据,但是报道的时间一定要求在商标申请之前,报道的范围要广泛。仅是几个不知名网站的报道是没有说服力的。
再次,期刊、杂志、电视报道等。这类证据同样要求发行量较大,最好是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消费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
此外,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或者大使馆出具的证明。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一般会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所以,行业协会对于标识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相比较一般消费者更加了解。其出具的证明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而对于一些外国通用名称,本国政府为了确保国家品牌顺利进入中国市场也会适当介入。本案中,由于被诉商标的注册会阻止其它经营者在中国销售巴西特有的果拉娜饮料,从而影响巴西品牌打入中国市场,巴西驻中国大使馆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被诉商标的确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这一证据同样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三、本案深度解析
“GUARANA”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确定无疑的,不管是工具书还是在先判例中均予以认可。本案的焦点在于:工具书中有关“GUARANA”的中文翻译并不包括“果拉娜”;“GUARANA”在工具书中有多个翻译,比如“瓜拉拿”、“瓜拉纳”、“果拉拿”等。即使“果拉娜”是“GUARANA”的一种翻译,两者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本案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首先,外文通用名称的中文翻译是否必须被工具书收录才构成通用名称?通过上文有关证据的形式可知,工具书只是判断通用名称的参考因素之一,并非是不可或缺的。其它几种形式的证据如果充分同样可以证明通用名称的成立。
其次,外文通用名称的中文翻译必须和外文一一对应才构成通用名称?通过本案可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商评委的观点是:只有证明“GUARANA”和“果拉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才能证明“果拉娜”是通用名称。这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一审和二审法院并没有去评述中英文是否一一对应的问题。笔者非常赞同法院的观点。判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基本标准是相关公众是否能够将标识本身和某一类商品直接联系起来。所以本案只需证明相关公众能不能把“果拉娜”和巴西特有植物和饮料联系起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证明这一点:第一,直接证明“果拉娜”是巴西特有植物和饮料的名称;第二,通过证明“果拉娜”是通用名称“GUARANA”的被广泛接受的中文翻译,进而证明“果拉娜”也是通用名称。不管哪一种方式都无需证明中英文标识的一一对应关系。本案显然采用了第二种方式,所以只需证明 “果拉娜”是“GUANARA”的一种被广泛接受的翻译即可。葡萄牙语并不是一门一般消费者熟知的语言。对于不熟悉的外语,消费者通常采用音译的方式。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相同或者类似的发音可以对应多个汉字,而三个同音不同字会产生多个排列组合。因此,工具书中就收录了诸如“瓜拉拿”、“瓜拉纳”、“果拉拿”多个翻译。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外文和中文翻译的一一对应关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无论是否收录在工具书中,无论中英文标识是否一一对应,只要消费者在看到中文标识时能够联想到对应外文或者直接和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就足以证明该中文标识直接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互联网上的报道以及多家报纸期刊的报道。在这些证据中,果拉娜通常和“GUARANA”同时出现,并直接指向巴西特有的植物和饮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果拉娜”是“GUARANA”对应中文翻译的一种。将该商标使用在果汁饮料和啤酒上,相关公众在看到争议商标后易将其理解为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原料或者口味描述,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或区别作用。
本案对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作了一个很好的诠释,尤其对于外文通用名称的中文翻译的判断问题具有非常典型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