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and Insights

浅析韩国位置商标的审查实践

时间:2025-02-07作者:

马长志

分享到:

点击打印文章

韩国商标法第2条关于商标的定义中指出,本法中的“商标”一词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所有标识,无论其构成或表达方式,包括任何符号、字母、图形、声音、气味、三维形状、全息图、动作、颜色等。可以看出,韩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示“位置”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但对此作出了开放式的规定。

从历史脉络来看,位置商标在韩国从最初的模糊概念到逐步明确的法律框架,历经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位置商标的定义、审查标准和应用范围逐渐得到了明确,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演变,逐步系统化和规范化。

位置商标最早被视为“其他可视觉识别的商标”之一,并在2007年7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中得到了正式承认。

2012年12月20日,韩国最高法院大审判庭作出的2010 Hu 2339号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位置商标的具体性质和适用范围。该判决指出,如果某种特定形状或形式附着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上,并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则该标志可被视为位置商标 。这一案件涉及阿迪达斯为一款运动服上的三条线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该标志从躯干侧面延伸到腰部,核心问题在于这三条线标志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注册。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位置商标的构成形状或形式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只要该位置商标因附着于商品并通过使用而被广泛认知为来源标识,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并允许注册。这一大审判庭的判决首次明确了位置商标的概念,并提供了认定其显著性的标准。这标志着韩国商标法实践中的重要转变,为类似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

请点击此处阅读文章正文。